民事诉讼行为与诉讼时效中断之关系辨析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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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行为与诉讼时效中断之关系辨析Word格式.docx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然而,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这一规定,理论界和实务界存有争议。

笔者不揣浅陋,拟在比较分析民事诉讼行为与诉讼时效中断之关系的基础上,对《民法通则》第140条的理解和适用提出自己的看法。

起诉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诉讼行为。

它为权利人行使其权利最确实而有效的方法,各国民法皆将其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如《法国民法典》第2244条规定:

“向欲阻止时效进行的人送达法院的传票,即使是紧急审理之传票……即中断时效的进行并且中断进行诉讼的期限。

”《德国民法典》第209条第1款规定:

“权利人提起请求履行或者确认请求权之诉,或者请求法院发给执行证书或者执行判决之诉时,时效中断。

”《日本民法典》第147条规定,时效因请求而中断,这种请求包括诉讼上的请求和诉讼外的请求,诉讼上的请求即起诉。

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亦将起诉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而依民事诉讼法理论,根据诉的目的和内容不同,可以将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

根据诉讼的形式不同,可以将诉讼分为本诉、反诉和附带民事诉讼。

权利人不论提起何种之诉,都不影响诉讼时效的中断。

权利人可以提起确认之诉,亦可以提起给付之诉或者变更之诉;

可以是独立民事诉讼,也可以是刑诉附带民事诉讼、行政诉讼附带请求损害赔偿。

[1]只要权利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均可发生诉讼时效中断。

但是,权利人单独提起行政诉讼、刑事自诉或者检察院提起公诉,由于不是以直接行使私权为目的,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断。

那么,起诉何时起发生诉讼时效中断?

实务界颇有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自权利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起,发生诉讼时效中断;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自法院受理起诉时起,发生诉讼时效中断;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自法院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或者将口头起诉内容告知被告时起,发生诉讼时效中断。

通说认为第一种观点较为可取,笔者亦赞同。

理由是权利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表明其已经积极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诉讼时效自应中断,第二种意见不利于保护权利人的民事权益,因权利人起诉和法院受理起诉之间有时间间隔,第三种意见极易因法院的迟延,未及时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或者将口头起诉内容告知被告,而使权利人遭受不测之损害。

起诉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是有条件的,而非确定的。

各国民法规定,在某些情形下,起诉并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断。

《法国民法典》第2247条规定:

“以下情形,不视为时效中断……如原告撤诉,……或者如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德国民法典》第212条第1款规定:

“如果撤诉或者因被未审理诉讼事实而作出的判决驳回起诉时,因起诉而中断的时效视为未中断。

”《日本民法典》第149第规定:

“裁判上的请求,于诉被驳回或者撤回时,不发生时效中断的效力。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在下列情形下,权利人的起诉行为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

撤诉,即原告向法院表示撤回自己起诉请求的诉讼行为。

它有两种情形:

一是申请撤诉,原告明确申请撤回起诉;

二是按撤诉处理,法院从原告的某种行为中推定其撤回起诉。

不论何种情形,都说明权利人不再愿意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民事争议。

但法院裁定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后能否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未作规定,理论界有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撤诉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自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之日起,诉讼时效重新开始。

”第二种观点认为,“权利人起诉后又撤诉的,表示权利人放弃请求国家保护其权利的主张,所以应当视为未起诉,不能发生时效的中断。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是权利人起诉后申请撤诉或者法院按撤诉处理,表明权利人否定了行使权利的行为,放弃了请求法院以国家强制力对其民事权利予以保护的要求,不发生起诉的效果,因此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断。

我国《海商法》第267条第1款就规定:

“请求人撤回起诉、撤回仲裁或者起诉被裁定驳回的,时效不发生中断。

”不过,虽然撤诉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断,但法院受理原告起诉,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或者将口头起诉内容告知被告后,裁定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此时可依“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之规定,自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或者知悉口头起诉内容时起,发生诉讼时效中断。

应当注意的是,各国民法以和解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如《法国民法典》第2245条规定:

“为进行和解而传唤当事人至治安官办公室,并且当事人此后在法定期间内向法院提出传唤状时,由此引起的时效中断,自为进行和解而传唤之日起计算。

”《日本民法典》第151条规定:

“为和解而进行的传唤,于相对人不到场或和解不成时,除非于一个月内提起诉讼,不发生时效中断的效力。

于任意到场情形,和解不成时,亦同。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1条亦规定: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不过,在民事诉讼进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并达成协议,一般看作原告撤诉,和解协议本身并不具有执行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只能重新起诉。

但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和解也可能被法院书记员记入笔录,并由法院以调解协议的方式送达双方当事人。

所以,我国的当事人和解并没有独立的制度特征,在不同的情况下,它只是导致撤诉或者调解达成的原因而已。

原告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撤诉的,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但此时可依“同意履行义务”之规定,自和解协议达成时起发生诉讼时效中断。

起诉被驳回。

权利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时,等同于权利人没有起诉,亦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断。

但有两种例外:

一是权利人向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权利人向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后,接受起诉的法院可能有两种处理办法,即在审查起诉时发现自己无管辖权,裁定不予受理,告知权利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或者在受理起诉后发现自己无管辖权,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

此时虽然权利人选择起诉法院的目标产生错误,但为防止因向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而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的权利得不到保护的现象发生,各国民法规定权利人向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

如《法国民法典》第2246条规定:

“法院传票传唤,即使传唤至无管辖权的法官面前,亦中断时效。

”笔者认为,管辖为法院内部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仅以接受起诉的法院无管辖权为由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显然对权利人不公平。

因此,权利人向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无管辖权的法院不予受理,权利人转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或者无管辖权的法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仍自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起诉或者接受移送的法院受理时起,发生诉讼时效中断。

二是权利人提起上诉。

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之规定,当事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有权提起上诉。

当事人一旦提起上诉,第一审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不发生法律效力,此时诉讼时效是否中断未定。

第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裁定维持原裁定,即对权利人的起诉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

裁定应予受理的,溯及既往地自权利人向第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时起,发生诉讼时效中断。

  二

在民事诉讼进行中,起诉不是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唯一事由。

各国民法在规定起诉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同时,规定了与起诉有同一效力的事项亦可发生诉讼时效中断。

如《德国民法典》第209条第2款规定:

“下列情形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效力:

1、在督促程序中送达支付令;

1a.因向调解处提出《民事诉讼法》第794条第1款第1项所列举种类的调解申请而行使请求权;

2、在破产程序中或者在海商法规定的分配程序中申报债权;

3、在诉讼中主张请求权的抵销;

4、请求权取决于诉讼结果时,在诉讼中发布诉讼通告;

5、开始执行行为,或者在已指定的法定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时,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日本民法典》第150条和第152条规定:

“支付督促,因债权人于法定期间不声请假执行而丧失其效力时,不发生时效中断的效力。

”“破产程序的参加,于债权人撤销参加或其参加请求被驳回时,不发生时效中断的效力。

”但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对与起诉有同一效力的事项未予规定,这给民事诉讼实践带来了难题。

为解决立法滞后与民事诉讼实践需要之间的矛盾,须对《民法通则》第140条作扩张性解释,即“法律条文之文义失之过于狭窄,不足以表示立法真意,因此扩张法律条文之文义,以求正确阐释法律意义内容。

”依扩张解释方法,下列与起诉有同一效力的事项,乃权利人以其他方式向国家机关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表明权利人在积极地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应发生诉讼时效中断。

权利人依督促程序申请支付令。

督促程序是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以支付令的形式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义务的特殊程序。

《民事诉讼法》设定督促程序的目的,在于以简单快速的程序催促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债权人依督促程序申请支付令,表明其在积极地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因而发生诉讼的约束力,与起诉相同。

法院接受债权人的支付令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予以受理的,自法院收到申请书时起发生诉讼时效中断。

但在下列情形下,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行为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

1、债权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2、债权人撤回支付令申请的;

3、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书面异议,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的;

4、支付令不能送达债务人的。

不过,遇有第二、三种情形的,可依“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之规定,自债务人收到支付令时,发生诉讼时效中断。

权利人申请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程序是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主张权利,如无人主张权利,则依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民事诉讼法》设定公示催告程序的目的,在于体现法律的公正原则和商事流转的安全,保护票据权利人以及善意的第三人,以调整票据丧失后的法律关系。

票据权利人在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后,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亦表明其在积极地主张票据权利。

因此,法院接受权利人的公示催告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予以受理的,自法院收到申请书时起发生诉讼时效中断。

权利人依除权判决主张权利时,对方不得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拒绝履行义务。

但在下列情形下,票据权利人申请公示催告的行为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

1、申请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2、公示催告申请人在公示催告前撤回申请的;

3、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报权利,法院经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

4、公示催告期间届满,申请人不在法定期间内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的。

不过,遇有第三种情形的,可依“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之规定,自利害关系人知悉公示催告内容时起,发生诉讼时效中断。

债权人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或者在破产程序中申报破产债权。

破产程序是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法院根据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并将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依法在全体债权人中按比例进行分配的程序。

债权人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或者在破产程序中申报破产债权,表明债权人主张自己有债权,故宣告债务人破产的申请或者破产债权的申报包含为时效要素事实状态之否定,从而应有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因此,法院接受债权人的破产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予以受理的,或者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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