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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实施细则_精品文档_精品文档Word格式.doc

第四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满18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全省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工作由省煤炭工业局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各市煤炭工业局、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负责所管辖、本企业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培训

第七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必须由三级(含三级)以上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承担。

本辖区、本企业不具备培训条件的,可就近与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签订委托培训协议,组织培训。

第八条各市煤炭工业局、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及省监狱管理局负责制定所管辖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计划,对所属培训机构培训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培训机构要在每期培训班办班前,将办班申请表报市煤炭工业局、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或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办班后方可组织培训。

第十条参加培训的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企业介绍信,经县煤炭工业局备案后,到培训机构办理报名手续。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开展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要严格按国家局制定的教学大纲开展培训,使用国家局推荐的培训教材。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初训不少于90学时,复审培训不少于24学时。

第十三条各培训单位要严格教学和学员考勤管理,建立和完善培训档案,学员培训信息统一使用国家局编制的《特种作业IC卡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报名结束后,培训机构将学员信息录入管理系统,并及时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花名表》(附表二)和管理系统数据报市煤炭工业局、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或省监狱管理局,不得随意增加或更换学员。

第三章考核和发证

第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必须坚持“统一标准、教考分离、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十五条各市煤炭工业局、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和省监狱管理局负责所属煤矿企业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考核工作。

第十六条考核严格按国家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执行,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理论考试统一使用国家局编制的考试软件,实行计算机操作考试,由考核单位集中组织进行。

因特殊原因不便集中组织的,原则上由考核单位在各培训点组织考试,但考试点不应超过二个。

各单位要进一步强化实操考核,切实提高特种作业人员操作技能。

第十七条考试合格者,由发证机关颁发资格证书。

考试不合格者允许随下一期培训班补考一次;

补考仍不合格,须重新参加培训。

第十八条考试结束后,由各市煤炭局、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和省监狱管理局将合格人员信息核实、汇总,以便函形式,将《验印审批表》、《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花名表》报省煤炭工业局,办理验印手续并领取证书(IC卡)。

第十九条按国家局统一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证》采用电子盖章。

各市煤炭局、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和省监狱管理局上报数据后,由省煤炭工业局进行审核、盖章。

证书制作由各考核单位具体承担。

审核盖章及证书制作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四章证书管理

第二十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是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的、代表其具备上岗资格的有效证件,分为正证(IC卡)和副证。

证书由国家局统一制作,免费发放。

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每2年复审一次。

个人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无违章记录的,经发证部门或者异地相关部门同意,证书可每4年复审一次。

第二十二条复审由持证人或用人单位在复审期满前60天内提出申请,由各市煤炭局、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或省监狱管理局负责审验。

复审内容包括:

(一)健康检查;

(二)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三)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四)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

第二十三条复审合格的,由复审单位将复审结果以便函的形式报省煤炭工业局,领取复审贴花。

复审不合格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复审单位申请再次复审。

复审单位可根据申请,再复审1次。

再复审仍不合格或未按期复审的,证书自行作废。

第二十四条跨地区从业或跨地区流动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可向从业或施工所在地的考核、发证单位申请复审。

第二十五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涂改、转借或转让。

第二十七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正证(IC卡)由煤矿企业统一保管,副证由特种作业人员本人持有。

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时必须随身携带操作证书。

第二十八条煤矿企业名称变更或特种作业人员变更服务单位的,由持证人或煤矿企业向市煤炭工业局、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或省监狱管理局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受理单位要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书变更。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各级煤炭工业局、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公司、省监狱管理局及煤矿企业要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管理,建立培训档案,加大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检查力度,对培训机构安全培训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无证上岗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和作业人员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对不按要求组织教学或培训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培训机构,由各考核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培训资格。

第三十二条跨地区从业或跨地区流动施工单位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企业所在地煤炭工业局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单位注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二)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单位吊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的。

第三十五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的有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应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山西省煤炭工业局。

第三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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