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评审基本程序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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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环评单位介绍报告书(或大纲)情况;
6、察看项目现场(条件许可);
7、专家提问;
⑶建设项目环保设施(工程)施工计划应纳入工程总体计划一工实施和管理。
对环保报批手续不完备、环保工程未纳入施工计划或未按计划建设、挤占挪用环保资金等违法行为,环保主管部门应及时查处。
3、试运行和竣工验收阶段
⑴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准备试运行前,建设单位必须向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提交试运行申请报告。
环保主管部门在核实环保设施是否全面建成,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的基础上,3日内答复;
若同意试运行,则应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规定试运行时间。
⑵试运行期间开始3个月内,污染物排放及其他环保工作基本达到要求(包括对排污口整治的要求),建设单位应编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报告》或填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表》,同时委托负责验收的环保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部门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设施)验收环境监测报告》并填写《建设项目“三同时”竣工验收登记表》,一并上报负责审批的环保主管部门和当地环保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⑶建设单位申请验收审批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A.建设单位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B.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
C.环境监测部门编制的验收监测报告;
需进行回顾性评价的建设项目,编制的回顾性评价报告:
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表;
②建设项目环保治理设施管理规章制度;
③排污申报登记表或变更申报表;
④排污口规范化整治验收资料;
⑤排污许可证材料。
D.验收组竣工验收意见。
⑷验收审批时限为验收会结束后7日内办理。
⑸对须采取“以新带老”措施削减污染的改建、扩建项目,或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和单位为落实区域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在竣工验收时应一工以“以新带老”措施或区域污染综合整治项目进行验收。
即使新建和改、扩建项目环保设施符合环保要求,但“以新带老”措施或区域污染综合整治项目未完成的,也应视为环境保护验收不合格,不予批准正式投入生产。
⑹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合格,由环保主管部门颁发或换发《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注册证》,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单位颁发或换发《排污污染物许可证》。
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由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产整改,金融部门停止提供相应的流动资金贷款。
⑺环境管理科年终将有关项目验收资料交局办公室统一汇总存档。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批复和审批档案移交操作规范
第一条
目的
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批复和审批档案移交的职责、工作程序和要求,保证按规定要求移交批复和档案。
第二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批复和审批档案的移交工作。
第三条
职责
1、审批人员负责移交已完成审批工作的建设项目档案;
2、档案员负责核查项目档案,并向有关方面办理档案移交。
第四条
工作程序
1、审批人员将已完成审批工作的申请项目资料和批复进行汇总整理,移交给档案员。
2、档案员对审批人员所移交的资料进行核查,核查的内容为:
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内所需的资料(如登记表、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书等)是否齐全。
⑵检查无误时,项目审批人员和档案工作人员分别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批复和档案移交记录中登记、签字。
⑶档案工作人员将已办理完毕的项目资料录入计算机档案管理系统。
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检查操作规范
第一条
建立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工作检查的职责、工作程序和要求,以保证环境影响审批工作符合规定要求。
第二条
适用于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工作的检查。
第三条
科长负责检查项目审批工作质量。
第四条
1、检查办法
科长每周对建设项目环保申请受理(收文)--分类--审批--形成批复意见的各过程分别进行检查。
2、检查内容
⑴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受理操作规范》要求,检查审批人员受理项目的程序和手续是否规范。
⑵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操作规范》要求,检查审批人员的项目分类是否准确。
⑶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操作规范》要求,检查审批人员的项目审批过程是否规范。
⑷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起草操作规范》要求,检查审批人员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大纲)审查批复的起草是否规范。
4、结果处理
⑴有关的检查结果应记录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检查记录中。
⑵对检查中不符合要求的环节,通知有关责任人进行改正,改正后重新进行检查,直到符合要求为止。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管理操作规范
建立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进行管理的职责、工作程序和要求,以保证环境影响评价准确、权威、公正。
评审活动适用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的管理。
引用文件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若干规定》。
1、审批人员负责评议评价机构和专家。
2、管理科科长负责批准《符合资格环评机构名单》和《符合资格环评评审专家名单》。
第五条
1、选择和评议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
⑴对所有拟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评价机构及上述报告进行评审的专家,在委托前进行选择。
⑵组织选择和评议评价机构,选择和评议的原则为:
A.持有国家环境影响评价乙级证书的机构;
B.持有国家环境影响评价甲级证书的机构。
⑶组织选择和评议评审专家,选择和评议的原则为:
A.具有环保方面的高级职称或无高级职称但在环保工作中确有显著成绩的;
B.在环保方面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的;
C.目前正从事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2、责任审批人员将对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基本情况和评价的意见送交管理科科长。
由科长审阅后报市环保局建设项目审批领导小组讨论确定。
3、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的管理
在委托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或评审时,应注意委托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与该项目的建设单位有无行政隶属关系和经济利益关系;
尽可能委托与建设项目相同或相近专业的专家,以保证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时限承诺制度
第一条 环境影响申报(登记)表审批:
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类管理。
对环境基本无影响的建设项目,实行核准审批管理;
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提出下一步须办理的有关手续要求。
申请受理—资料审查—核对基本审批原则—作出审批决定
受理环境影响申报(登记)表后1个有效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对需要进行现场勘察的申请,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第二条 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对环境有影响,须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项目,实行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管理。
受理申请—资料审查—现场勘察—作出审批决定
环境影响报告表报送后2个有效工作日内批复。
3、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从事区域性开发或对环境产生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大纲)审批管理。
受理申请—资料审查—现场勘察—专家评审—作出审批决定
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大纲)报送后3个有效工作日内批复。
开发建设活动环境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条 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中依法行政,认真学法、懂法、遵法、守法、护法。
第二条 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认真按程序办事,求效率、讲业绩,在工作中做到“四不”:
不渎职,不越权,不推诿,不徇私舞弊。
第三条 坚持原则、恪守职责。
要工作中做到“三要”:
要公开办事制度和办事程序;
要对外来办事人员宣讲政策和法规;
要热忱相待、排忧解难,为企业服务。
第四条 廉洁奉公。
在工作中做到“四不准”:
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时,不准私自指定评价单位;
接待建设单位时,不准收受礼品、接受宴请;
主持项目审查时,不准接受咨询费;
行使审批职权时,不准以权谋私搞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