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港澳台地区司法制度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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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外国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就业:
(一)未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二)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三)外国留学生违反勤工助学管理规定,超出规定的岗位范围或者时限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第六十二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遣送出境:
(一)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
(二)有不准入境情形的;
(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
(四)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
其他境外人员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遣送出境。
被遣送出境的人员,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一至五年内不准入境。
第八十条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对个人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
对单位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
4.《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6年联合发布);
第8条第1款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职业签证入境,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发生劳动争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
5.《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
第4条规定,“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
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应当为其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
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应当由本人申请办理就
业证。
经许可并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
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实行备案制度。
就业证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
6.《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20XX)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是指依法获得《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人员。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的机构,应当及时将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相关信息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相关机构查询外国人办理就业证件的情况。
第五条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14条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8.《广东省外国人管理服务暂行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应当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和就业证,并在办理就业证时按照规定缴纳就业调配费。
用人单位聘用的外国人属于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的职业管理目录中鼓励引进类的,免交就业调配费。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专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依法申办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及《外国专家就业证》。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应当要求其交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有效健康证明书,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就业证所注明的单位相一致。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聘用外国人之日起15日内到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续用外国人或者与外国人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续用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用人单位办理登记和备案手续应当提供外籍职工的护照、签证、就业证、居住证、已签订的劳动合同等相关资料,说明外国人来华事由、就业状况等信息。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单独制作外籍职工名册,并按照下列规定,定期将外国人的就业情况报告相关部门:
(一)属于企业、技工学校和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等单位的,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二)属于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报告教育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聘请外籍职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特殊需要聘请外国人或者聘请外国人的岗位国内已有适当人选的;
(二)聘请签证有效期短于拟聘用期限的外国人的;
(三)提交虚假材料,骗取《被授权单位邀请函》或者《邀请确认函》的;
(四)聘请未获得就业证、无居住证件、居住证件失效或者与来华事由不符的外国人就业的。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外籍职工的护照和签证,对准予在华停留期限即将到期的外国人,督促其按期离境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办签证延期手续;
对逾期居留的外国人,督促其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并视情况履行经济担保义务,配合公安机关做好遣返工作。
对拒不按期离境的外籍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终止聘用关系,并督促其离境。
第三十七条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申请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依法向有关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演员的护照、签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三十八条聘用外国运动员、教练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体育机构,以及邀请外国运动员、教练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到本省行政区域内参加体育活动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在外国人运动员、教练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入我国境内10日内,将护照、签证、来华事由等信息报体育主管部门备案。
9、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还特别在《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XX]13号)
第18条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在中国内地就业产生的用工关系应按劳动关系处理。
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未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应认定有关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
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已经付出劳动的,由用人单位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第19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港澳台地区企业未通过涉外就业服务单位直接招用中国雇员的,应认定有关用工关系为雇佣关系。
10.《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第1条第6项的规定:
“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员未经获准,擅自就业发生纠纷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
”
篇二:
论内地与港澳台
专
姓名:
学号:
教
摘要:
祖国统一后一国两制方针迫在眉睫,在”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和各项政策的推动下,海峡两岸关系有了很大发展。
但由于港澳台均被帝国主义统治过,故其大陆港澳台人员的管理,民事诉讼管辖权,经济发展等与内地有差异,但这些差异并不影响我国的统一。
且看本文在不同的方针下祖国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
祖国统一一国两制民事诉讼港澳台经济发展
一、祖国统一与一国两制
按照“一国两制”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符合中华民族根本利益。
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是海内外全体中国人的共同心愿。
中国共产党人把完成祖国和平统一大业作为自己的历史重任,并为此进行了长期不懈的努力。
”一国两制”的科学构想,有力地推动了祖国和平统一的进程。
香港回归祖国,标志着”一国两制”构想的巨大成功,标志着中国人民在完成祖国统一大业的道路上迈出了重要一步。
香港回归后,”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得到切实贯彻执行,保持了繁荣稳定的局面。
事实必将证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香港同胞一定能够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治理好香港。
澳门于1999年回到祖国怀抱,这是中华民族的又一盛事。
澳门回归的各项准备工作正在积极有序地进行,澳门完全可以实现平稳过渡、顺利交接,并保持长期发展和稳定。
胡锦涛同志强调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严格按照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办事;
全力()支持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施政,着力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推进民主;
加强内地与香港、澳门交流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积极支持香港、澳门开展对外交往,坚决反对外部势力干预香港、澳门事务。
”一国两制”构想是邓小平
[1]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基本内容是在祖国统一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
主义制度,同时在台湾、香港、澳门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长期不
变。
这一构想,既体现了实现祖国统一、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性,又充分考虑了台湾、香港、澳门的历史和现实,体现了高度的灵活性,是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基本方针。
实行”一国两制”,有利于祖国统一和民族振兴,有利于世界的和平与发展。
香港顺利回归并保持长期繁荣稳定,必将为解决台湾问题创造有利的条件。
但是台湾岛内分裂倾向的发展和某些外国反华势力的干涉,严重地阻碍着和平统一的进程,理所当然地遭到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中国人民的坚决反对。
[2]要坚持”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和发展两岸关系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的八项主张。
要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反对分裂,反对”台独”,反对制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反对外国势力干涉,绝不允许任何势力以任何方式改变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的地位。
[3]要努力用和平方式实现统一,但不能承诺放弃使用武力,这决不是针对台湾同胞,而是针对外国势力干涉中国统一和搞”台湾独立”图谋的。
要大力发展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加速实现两岸直接通邮、通航、通商,继续加强两岸人员往来和科技、文化等各个领域的交流。
二、大陆港澳台人员的管理
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速度提升、对外开放程度加大,现阶段进入大陆从事各项工作的港澳台人员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由于港澳台人员不同于一般的境外人员,不当的管理方式及管理理念会损害大陆与港澳台的关系,因而对港澳台人员的日常管理的重要性日渐凸显。
严格执行入境程序,严查入境人员所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