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办法_精品文档_精品文档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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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范围与标准,必须依法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必须自觉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四条
省水利厅是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单位。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具体对以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一)各类大型水利工程;
(二)省水利厅直属单位负责实施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三)项目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含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四)项目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以中央和省投资为主的、且因其重要性明确有必要进行监督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五)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建设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所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执法活动应自觉接受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一般采取事前核准、事中监督和事后备案的方式进行。
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二)招标实施方案的核准和执行情况;
(三)招标公告的内容、发布形式;
(四)资格审查(预审或后审)的内容、程序和结果。
有无仍在处罚期内被禁止参加投标的投标申请人(投标人)和在工程质量、廉政建设等方面已查实有严重劣迹、尚未处罚的投标申请人(投标人),在资格审查中有无歧视、排斥投标人的行为;
(五)投标邀请书的内容和邀请的潜在投标人数量、资格;
(六)核查招标文件;
(七)招标工作的程序和时间安排;
(八)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的招标报告,并办理备案手续。
报告的内容和格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九)开标的时间和程序,投标文件的递交和接收,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的情况,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完整性;
(十)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和评标专家的抽取;
(十一)评标的程序、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纪律及违纪处理意见。
评标委员会需要向投标人澄清问题时,澄清函(电)的内容和发收程序。
监督评标报告的讨论及通过,确保各标段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其排序符合规定;
(十二)接受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备案报告。
核查定标原则、定标结果和定标时间。
第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发售前,须提前七日将招标文件送达负责项目具体监督的水行
政主管部门备查。
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法、违规的内容时,应当及时责令招标人修改招标文件。
第七条
工程招标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聘请具有标底编制资格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编
制标底。
一个标项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与标底编制有关的人员从编制工作开始之日起至开标结束,应在水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的监督下实行封闭管理。
凡知悉标底编制情况的人员在开标前不得泄露标底和标底编制地点、内容、相关人员姓名。
鼓励推行合理低价中标和无标底招标。
第八条
招标人在开标前,须提前两日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开标的具体时间、地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派员现场监督开标活动。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人数三分之二的专家,最早在评标开始前二十四小时内,由招标人或
其代理人在监督人员的现场监督下,从省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通知专家参加评标工作时,不得透露评审项目与内容。
参加评标工作的招标人代表应为熟悉相关业务的专业人员。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派员对招标项目的评标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评标委员会成员
和相关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行政监督人员的监督。
招标人必须按有利于保密的原则选定评标地点,所有参与评标工作的人员获知评审项目、评审内容和评审地点后,不得与外界进行信息联络。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评标工作人员随身携带的所有通讯工具、
房间电话,
由监督人员集中统
一管理,确需对外联系时,使用指定的通讯工具。
所有参加评标人员在评标期间集中食宿,不得离开评标地点外出活动,不得与非评标人员谈论有关评标内容。
第十一条
在确定中标人后十五日内,招标人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项目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并办理备案手续。
报告的内容和格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上述报告七日内,提出书面备案意见。
招标人在办理完备案手续后方可向中标人发送中标通知书。
招标人与中标人须按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
合同签订后,招标项目方可开始实施。
第十二条
监督人员一旦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置。
(一)在开标过程中发现严重违规行为时,监督人员有权要求招标人暂停或依法宣布开标结果无效。
(二)在评标过程中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违规行为时,监督人员有权取消违规人员的评标资格。
如有严重违规行为,有权要求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中止或取消评标活动,另行组织评标或依法做出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
(三)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督人员有权要求招标人重新招标。
1、未按水行政主管部门已核准事项进行招标的;
2、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内接受的投标文件不足三家的;
3、在开标过程中出现无效标,使得有效投标不足三家的;
4、未进行资格审查的或经资格后审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5、招标文件内容与经备查的招标文件内容不一致或出现新的违法、违规内容的;
6、招标人编制的标底与招标文件有关内容不符或出现严重问题的;
7、在招标过程中出现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水行政主管部门须以书面形式将处理决定通知招标人,同时对严重违规行为视其情节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人或其代理人、投标人、评标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行为,视其情节提请有管辖权的机构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