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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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
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工业污染源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分别进行调查。
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的划分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普查清查工作和我县实际情况确定。
对县辖区产业园区,含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2.农业污染源。
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湖)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生活源锅炉普查范围为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医院、具有独立燃烧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服务业;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以县城、建制镇区为单位,进行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
其中: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污染物收集过程调查,根据其污染物产生单位,分别纳入相应类别污染源普查工作。
5.移动源。
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
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
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
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放射性物质:
稀土等15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工业固体废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
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
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种植业污染源按照地形地貌、气象条件、种植制度、土壤类型、耕种方式不同条件下调查化肥、农药、地膜使用及残留、秸秆处置和资源化处理对地表径流产生的污染情况进行调查。
水产养殖污染源对池塘、工厂化、网箱、围栏、筏式、滩涂养殖集中模式等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进行调查。
禽畜养殖业污染源对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产生和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等进行调查。
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粪便污染物:
产生量和排放量,处理处置情况。
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5.移动源。
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三、普查技术路线及技术规范
根据国办发〔20XX〕82号文件制定我县污染源普查的技术路线和技术规范。
(一)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国家下发的普查清查名录,结合我县企事业单位注册登记信息、法人单位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行业名录信息和相关统计数据等,建立我县清查普查名录。
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生产工艺信息、治污工艺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污口信息;
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分行业分类制定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开展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指标筛查和初测,并按《伴生放射性矿普查监测技术规范(试行)》要求,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全面入户调查。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以县农业局和县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由县农业局统一负责,核实上报,确定我县普查清查名录和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充分利用现有工作基础,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进一步补充排污口的数量和相关信息,获取市政入河(湖)排污口基本信息,建立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普查名录。
对各类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水量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
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湖)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
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5.移动源。
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
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重点区域、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更新完善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
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二)普查技术规范
根据国家、省里下发的技术规范,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积极指导开展全县普查工作。
各乡镇(街道)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可参照国家、省、县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地普查技术规范,并报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
在省、州统筹、部署、安排下,实行县级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乡镇(街道)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普查组织
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领导工作,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境保护局,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调落实相关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按照污染源普查工作部署,积极参与,认真完成本区域的普查工作。
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按照企业类型如实填报各项普查年度监测结果。
各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
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
充分发挥科研院所、高校、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普查工作。
(三)普查工作分工
县委宣传部:
负责我县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和新闻发布会工作;
积极指导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做好污染源普查宣传报道工作;
完成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县发改局:
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工作;
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配合做好工业园区(产业园区)污染源普查和相关数据审核及普查成果的分析和应用;
负责提供全县加油站汽油、柴油、煤油购销基础数据,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相关数据审核;
县公安局:
负责提供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指导各乡镇(街道)配合做好机动车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
县财政局:
负责本级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县国土局:
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县环保局: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订全县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编制普查制度及有关技术规范,组织相关普查培训工作,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
县住建局:
配合做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普查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工程机械等抽样调查,指导相关部门对相应污染源的调查及相关数据审核;
县交通局:
负责提供营运船舶注册登记数据和国(省)道公路观测断面平均交通量,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县水务局:
配合做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普查,负责提供有关入河(湖)排污口相关信息和有关水利普查资料、重点流域相关水文资料成果,做好入河(湖)排污口及其对应污染源的调查和相关数据审核;
县农业局:
负责组织开展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