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资格证法律法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备考资料docWord下载.docx
《证券从业资格证法律法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备考资料docWord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证券从业资格证法律法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备考资料docWord下载.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2.投资主办人须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研究、投资顾问或类似从业经历;
3.具备良好的诚信纪录和职业操守;
4.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注册登记。
合格投资者
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委托其他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为推广。
客户参与资金存入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
业务
额度要求
客户委托资金
接受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不得
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现金、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
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央行票据、短期融资
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
其他金融资产
单个客户参与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人民币
只能接受货币资金
自然人不得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资产管理业务
集合计划成立应当具备的条件
1.募集资金规模在50亿元人民币以下并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2.客户人数在200人以下并不少于2人;
3.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计划说明书的约定;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投资范围
定向资产
管理业务
由证券公司与客户通过合同约定;
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
公司
集合资产
²
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商品期货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投资品
种;
²
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利率远期、利率互换等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
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
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
及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计划的份额,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20%。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少于2人;
计划存续期满且不展期;
计划说明书约定的终止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三、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专项监管要求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开展或参与具有”资金池”性质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对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主要业务人员及相关管理团队实施过度激励。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委托个人或不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为其提供投资建议,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职责不因委托而免除。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不得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或者为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交易便利。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投资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的项目(证券市场投资除外)。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不得从事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不得利用资产管理计划进行商业贿赂,不得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或为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交易便利。
四、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金融机构应当做到每只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金融机构应当合理确定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期限,加强对期限错配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为降低期限错配风险,金融机构应当强化资产管理产品久期管理,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期限不得低于90天。
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
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
金融机构为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或者股权类资产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回购等代为承担风险的承诺。
1.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真实公允确定净值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
2.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得资产管理产品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
3.资产管理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者兑付困难时,发行或者管理该产品的金融机构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偿付;
4.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1.公募产品和开放式私募产品不得进行份额分级。
2.分级私募产品应当根据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程度设定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
(分级资产管理产品指存在一级份额以上的份额为其他级份额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由资产管理合同另行约定的产品)
发行分级资产管理产品的金融机构应对该资产管理产品进行自主管理,不得转委托给劣后级投资者。
分级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资产管理产品可以再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
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取得投资顾问资质,非金融机构不得借助智能投资顾问超范围经营或者变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五、资产证券化业务
(一)定义
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
基础资产
1.企业应收款、租赁债权、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
2.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不动产收益权
3.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
基础资产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者其他权利限制,但通过专项计划相关安排,在原始权益人向专项计划转移基础资产时能够解除相关担保负担和其他权利限制的除外。
基础资产为债权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将债权转让事项通知债务人。
固定收益类产品
分级比例不得超过3:
1
权益类产品分级比例不得超过1: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分级比例不得超过2:
基础资产的规模、存续期限应当与资产支持证券的规模、存续期限相匹配。
原始权益人
按照业务管理规定及约定向专项计划转移其合法拥有的基础资产以获得资金的主体。
管理人
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之利益,对专项计划进行管理及履行其他法定及约定职责的证券
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
托管人
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之利益,按照规定或约定对专项计划相关资产进行保管,并监督
专项计划运作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
投资者
可以依法继承、交易、转让或出质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主张分割专项计划资产,不得要求专项计划回购资产支持证券。
1.原始权益人: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相关协议的规定或者约定移交基础资产;
配合并支持管理人、托管人以及其他为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服务的机构履行职责;
专项计划法律文件约定的其他职责。
2.管理人:
对相关交易主体和基础资产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可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相关中介机构出具专业意见;
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督促原始权益人以及为专项计划提供服务的有关机构,履行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义务;
办理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事宜;
按照约定及时将募集资金支付给原始权益人;
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利益管理专项计划资产;
建立相对封闭、独立的基础资产现金流归集机制,切实防范专项计划资产与其他资产混同以及被侵占、挪用等风险;
监督、检查特定原始权益人持续经营情况和基础资产现金流状况,出现重大异常情况的,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维护专项计划资产安全;
按照约定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分配收益;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负责专项计划的终止清算;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其他职责。
3.托管人:
安全保管专项计划相关资产;
监督管理人专项计划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管理指令违反计划说明书或者托管协议约定的,应当要求改正;
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同时抄送对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出具资产托管报告;
计划说明书以及相关法律文件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
股票
普通股、优先股和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股票;
债券
国债、国债预发行、地方政府债、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公
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政策性金融债、次级债和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债券
品种;
基金
各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和交易所认可
的其他基金品种;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证券品种。
指定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资产支持证券认购资金的接收与划转。
管理人应当自发行期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退还认购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
管理人应当自专项计划成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设立情况报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对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三)资产支持证券的挂牌、转让
资产支持证券仅限于在合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
资产支持证券登记结算业务应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办理。
证券公司等机构可以为资产支持证券转让提供双边报价服务。
六、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业务
(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概念(QFII)
符合规定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二)投资范围
发行
对象
合格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单笔认购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发行面值或等值份额)
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当在计划说明书中约定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及持有人会议
规则。
增信
可以通过内部或外部信用增级方式提升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
同一专项计划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可以划分为不同种类。
同一种类的资产支持证券,享有同等权益,承担同等风险。
(三)托管
托管人资格应经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托管人必须将其自有资产和受托管理的资产严格分开,对受托管理的资产实行分账托管。
每个合格境外投资者只能委托1个托管人,并可以更换托管人。
(四)登记和结算
合格境外投资者可以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开立证券账户。
合格境外投资者应当委托获得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结算参与人资格的机构进行资金结算。
该机构应在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5个工作日内将开户情况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单家合格境外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