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制造监督检验通用工艺解析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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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相关技术资料和影响基本安全要求工序的审查、检查与见证(注1),对受检单位进行的压力容器制造过程及其结果是否满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符合性验证;
(2)对受检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状况检查与评价。
注1:
审查指对与产品相关的技术资料、检验与试验报告所进行的规定项目的核查;
检查是在现场对实物进行的目视检验,或者对某个项目进行的核对或者要求受检单位对其进行的复核(又称事中检查、事后检查);
见证是在现场监督其工序的实施;
3.1.3第三类压力容器监检工作应由具有相应压力容器检验师(RS)及以上资格的检验人员承担;
第一、二类压力容器监检工作应由具有相应压力容器检验员(RQ-2)及以上资格的检验人员承担。
3.1.4受检单位应当持有相应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或者其许可申请已被受理),在监检工作中履行以下义务:
(1)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且保持有效实施,对压力容器的制造质量负责;
(2)在压力容器的制造前,向监检机构提出监检申请并且签订协议;
(3)向监检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提供与受检产品有关的真实、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技术资料、检验记录和试验报告等;
及时提交产品的生产计划或报检单。
当相关文件、资料如有变更,制造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监检员。
(4)确定监检联络人员,需要监检员现场确认或者现场抽查的项目,提前通知监检员,使监检员能够按时到场;
(5)对监检机构发出的《特种设备检验工作联络单》(以下简称《联络单》)和《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意见书》),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并且书面回复,如受检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并且书面回复,监检机构应当暂停对其监检;
(6)应当监检但未经监检的压力容器及其部件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3.1.5监检机构在监检工作中履行以下义务:
(1)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且保持有效实施,对压力容器监检工作质量负责;
(2)向受检单位告知监检工作程序以及监检员资格情况;
(3)定期组织对受检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状况进行评价;
(4)发现受检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或者压力容器安全性能存在严重问题(注2)时,发出《意见书》,同时报告所在地的质监部门;
(5)对监检员加强管理,定期对监检员进行培训、考核,防止和及时纠正监检失当行为;
(6)按照信息化工作和统计年报的要求,及时汇总、统计有关监检的数据。
注2:
严重问题,是指监检项目不合格并且不能纠正;
受检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严重失控;
对《监检联络单》提出的问题拒不整改;
已不再具备制造的许可条件;
严重违反特种设备许可制度(如发生涂改、伪造、转让或者出卖特种设备许可证,向无特种设备许可证的单位出卖或者非法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等问题。
3.1.6监检员在监检工作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对所进行的监检工作质量负责;
(2)对受检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妥善保管,并且具有保密的义务;
(3)发现受检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或者压力容器安全性能存在一般问题时,及时向受检单位发出《监检联络单》;
(4)发现受检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或者压力容器安全性能出现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严重问题时,及时停止监检并向监检机构报告;
(5)及时在工作见证上签字(章)确认(注3),填写监检记录;
(6)对监检合格的压力容器,及时出具《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书》(以下简称《监检证书》),负责打监检钢印。
注3:
“签字(章)确认”指在受检单位提供的见证资料上签“监检确认”并签名和签署日期或盖章并签署日期,监检确认章的基本样式如下:
监检确认
XXX
(日期)
尺寸要求:
长:
40mm高:
20mm。
监检确认框高10mm;
姓名框宽15mm;
日期框宽25mm。
监检确认字体:
小二号;
华文仿宋;
加粗;
框内均布。
姓名(XXX)字体:
可以刻制。
小四;
不加粗;
日期:
空白。
3.1.7当制造单位提供的质量计划格式基本与《(TSGR7004-2013)<
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
释义与范例》P176~P179页提供的范例一致并能覆盖所有监检项目时,监检员可直接复印受检单位的质量计划并在质量计划上确定监检项目后作为监检记录。
3.1.8当制造单位提供的质量计划不能满足要求时,使用JSTJ-JL-021-01-01-4.0《压力容器制造监督检验记录表》(以下简称《监检记录表》)作为监检记录。
3.2监检程序和项目
3.2.1压力容器监检的一般程序如下:
(1)受检单位提出监检申请并且与监检机构签署监检工作协议;
(2)监检员审查相关技术文件后,确定监检项目;
(3)监检员根据确定的监检项目,对制造过程进行监检,填写监检记录等工作见证;
(4)制造监检合格后,打监检钢印;
(5)出具《监检证书》。
3.2.2监检员应依据《监检规》、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设计总图规定的产品标准和制造技术条件、工艺文件,考虑所监检的压力容器制造过程对安全性能的影响程度,结合受检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状况,基于产品质量计划确定监检项目。
3.2.3监检项目分为A类、B类和C类三种类别,其要求如下:
(1)A类,是对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关键项目,在压力容器制造、施工到达该项目时,监检员现场监督该项目的实施,其结果得到监检员的现场确认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2)B类,是对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有较大影响的重点项目,监检员一般在现场监督该项目的实施,如不能及时到达现场,受检单位在自检合格后可以继续进行该项目的实施,监检员随后对该项目的结果进行现场检查,确认该项目是否符合要求;
(3)C类,是对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有影响的检验项目,监检员通过审查受检单位相关的自检报告、记录,确认该项目是否符合要求。
3.2.4监检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组织对受检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状况进行评价:
(1)对受检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状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评价;
(2)将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状况评价的结果及时向受检单位通报,当发现受检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存在严重问题时,还需要及时以书面形式报授权监检和颁发受检单位许可证的质监部门。
3.3监检细则
3.3.1受检单位在制造投料前将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质量计划、焊接工艺规程(WPS)和热处理工艺等相关工艺文件提交监检员审查。
监检员应逐台审查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相关工艺文件和质量计划。
3.3.2设计文件审查
(1)设计单位的资质、设计总图的批准手续是否符合要求;
设计总图上必须有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设计资格印章(复印章无效),且设计许可级别必须覆盖压力容器的类别要求。
设计资格印章失效的图样和已加盖竣工图章的图样不得用于制造压力容器;
对于A级、C级、SAD级压力容器,设计总图应进行设计、校核、审核、批准4级签署,D级压力容器应进行设计、校核、审核3级签署。
(2)外来图样是否按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的规定进行工艺审图;
监检员应审查受检单位是否填写《外来图样工艺审图表》等工作见证。
(3)强度计算书或者应力分析报告、设计总图及其制造技术条件、必要的风险评估报告等设计文件是否齐全;
(4)设计变更(含材料代用)手续是否符合要求;
监检员应审查制造单位是否有原设计单位同意修改的书面证明文件。
(5)设计采用的安全技术规范及产品标准、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的标准是否为有效版本;
当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标准设计时是否有设计文件与我国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申明;
(6)当设计方法采用规则设计方法或者分析设计方法之外的方法时,是否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了技术评审并且履行了相应的批准手续;
采用试验方法设计时,监检员现场确认试验过程(由受检单位以外的机构进行试验时,审查相关见证资料),并且在试验报告上签字(章)确认;
技术评审及批准手续按《固容规》第1.9条和《移动规》第1.7条确定。
现场确认试验过程的方法与要求可参照耐压试验过程的监检。
(7)蓄能器、移动式压力容器等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证书)是否符合要求;
蓄能器型式试验要求按《固容规》第4.1.2条确定;
移动式压力容器型式试验要求根据不同类别分别按《移动规》附录中第C1.2、D1.2、E1.4条确定。
(8)设计总图上注明的无损检测要求、热处理要求、耐压试验和泄漏试验要求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产品标准的规定。
监检员完成设计文件的审查,确认符合要求后,在质量计划对应监检项目的监检确认栏内签字(章)确认(此处的“签字(章)确认”指签名或盖章或打印姓名及签署日期),并在适当位置记录设计总图图号。
当编制《监检记录表》时,在其对应的监检项目中记录设计总图图号。
3.3.3工艺文件审查
3.3.3.1焊接工艺文件审查
(1)审查焊接工艺文件是否符合受检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批准程序;
焊接工艺规程(WPS)应由制造单位的焊接责任工程师审核以及技术负责人批准。
(2)审查焊接工艺规程(WPS)或者焊接作业指导书(WWI)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产品标准和设计总图的规定,是否依据相应的焊接工艺评定(PQR)编制。
监检员应至少抽查一个焊接接头(应优先查有热处理的焊接接头)的焊接工艺卡中的各项因素(如母材、壁厚、接头型式、热处理等)是否与要施焊的焊接接头的设计制造技术要求相符;
并根据NB/T47014《承压设备焊接工艺评定》的规定,审查各项焊接因素(焊接方法、母材、焊材、壁厚、预热和层间温度、焊接参数焊后热处理等)与焊接工艺评定(PQR)的符合性。
当已有的焊接工艺评定无法覆盖焊接接头时,监检员应根据第3.3.6.2条先进行焊接工艺评定的监检。
监检员完成焊接工艺文件的审查,确认符合要求后,在质量计划对应监检项目的监检确认栏内签字(章)确认,并在适当位置记录焊接工艺文件编号及抽查的焊接接头编号。
当编制《监检记录表》时,在其对应的监检项目中记录焊接工艺文件编号及抽查的焊接接头编号。
3.3.3.2焊后热处理工艺文件审查
当压力容器需要进行焊后热处理时,审查热处理工艺文件是否符合受检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批准程序;
审查热处理工艺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产品标准和设计总图的规定;
审查焊后热处理工艺要求是否与相应的焊接工艺评定或者焊接工艺规程(WPS)中的焊后热处理要求相符;
监检员可重点审查:
(a)保温温度:
热处理温度是否与焊接工艺评定一致;
(b)保温时间:
对于进行低于下转变温度的焊后热处理,焊接工艺评定的热处理保温时间不应低于热处理累计保温时间的80%;
(c)升温和降温速度:
在高于400℃以上时,升、降温速度是否符合NB/T47015的规定。
监检员完成热处理工艺文件的审查,确认符合要求后,在质量计划对应监检项目的监检确认栏内签字(章)确认,并在适当位置记录热处理工艺文件编号。
当编制《监检记录表》时,在其对应的监检项目中记录热处理工艺文件编号。
3.3.3.3其他工艺文件审查
审查相关工艺文件是否符合受检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批准程序。
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