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学年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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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贷款金额
注:
贷款金额元每年年剩余学制元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大写)¥(小写)。
第二条 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仅限用于甲方在丙方所代表的高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
第三条 贷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共月,即从年 月 日
贷款期限年在校时间(贴息期)年还款期
年月(若为春季毕业则年年月)
即年年
至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贷款利率与利息
一、贷款利率与计息方法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
本合同签订时国家助学贷款年利率为%。
实际发放贷款时,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乙方将执行调整后的利率,不再另行通知甲方。
在合同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合同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
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则从次年自对应的贷款发放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计息。
贷款展期后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利率执行。
二、贷款利息
甲方在校学习期间,国家助学贷款所发生的全部利息按《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学年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条款》第条的相关规定由财政安排专项贴息资金给予补贴。
甲方毕业后,国家助学贷款所发生的全部利息由其本人按月或按季度支付,开始时间为毕业后所逢的第一个月结息日。
当甲方按照高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完毕有关手续之日后所逢的第一个月结息日起自付全部利息。
如甲方休学,当其复学时,自复学之日后所逢的第一个月结息日起恢复贴息。
甲方如未及时偿还贷款本息,乙方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的罚息由甲方本人全额支付。
毕业贷款学生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的,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条 贷款发放与划付
一、本合同项下贷款采用受托支付方式。
甲方授权乙方在本合同签字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甲方首个学年的贷款全额划入丙方指定的账户;
甲方第二个学年及以后学年的贷款,在乙方收到丙方提供的当年发放贷款学生名单后个工作日内,乙方将当年贷款全额划入丙方指定的账户。
二、丙方应负责将生活费贷款按月发放给甲方,并负责监督甲方的贷款使用情况。
丙方应及时向乙方报告上述贷款发放和使用的相关情况。
三、丙方指定的账户是丙方所代表的高校在乙方开立的账户,账户户名为:
同济大学,账户号为:
;
四、贷款发放计划:
甲方选择以下第
(一)种发放方式:
(一)每学年,学费人民币元,住宿费人民币 元,生活费人民币 元;
(二)按学年发放:
. 学年,学费人民币 元,住宿费人民币 元,生活费人民币 元;
. 学年,学费人民币 元,住宿费人民币 元,生活费人民币 元。
五、贷款的实际放款日以《中国银行借款借据》为准,实际还本日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为准。
《中国银行借款借据》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 偿还本金
一、甲方必须严格履行还款义务,按月或按季度偿还贷款本金。
甲方毕业离校日前,应通过丙方与乙方制订还款计划,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签订《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毕业后当年继续攻读学位的甲方,可申请办理贷款展期并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展期协议》)。
丙方所代表的高校必须在甲方与乙方办理完上述手续后,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二、乙方应允许甲方根据毕业后的就业情况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毕业后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进入偿还贷款本金期,具体事宜由甲方在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向乙方提出申请,由乙方审批,其结果应在还款协议中给予明确。
如甲方未自主选择毕业后的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进入偿还贷款本金期,则甲方应自毕业后的第个月起开始进入偿还贷款本金期。
毕业后当年继续攻读学位的展期贷款,自展期结束日起进入还款期。
三、甲方毕业后一年内,可以向乙方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乙方受理后,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四、在贷款期间内,乙方应允许有条件的甲方提前偿还贷款,但甲方必须提前天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
对甲方提前偿还的贷款部分,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利率和该部分实际使用天数计收利息,不应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经乙方同意提前偿还的贷款部分,甲方不得要求再次提用。
五、毕业贷款学生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的,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条 委托代扣
一、甲方授权乙方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中扣款,用于甲方进入还款期后偿还贷款本息,账户户名为:
张中华,账户号为:
。
二、因甲方账户余额不足未能按规定支付到期贷款本息时,贷款本息逾期部分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的规定计收罚息。
三、如甲方需要变更本条第一款所指定的账户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办理账户变更手续,提供在乙方开立的其他账户供乙方扣划应偿还的贷款本息,否则造成乙方扣划失败时,乙方将视为贷款逾期,贷款本息逾期部分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的规定计收罚息。
第八条 合同变更
本合同为约束甲乙丙三方的法律依据。
当合同三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须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另外两方,三方应协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确定相关权利义务,补充协议将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合同变更包括以下情形:
一、甲方自愿提出终止贷款发放:
甲方在校期间,乙方允许甲方自愿提出终止贷款发放。
甲方有终止贷款发放意向时,甲方应在当年放款日的日前通过丙方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
二、甲方转学:
甲方转学时,必须当甲方与乙方办理完备的还款确认手续后,甲方所在高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三、对于毕业后当年继续攻读学位的甲方,要在毕业前个月向原所在高校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
丙方审核通过后,由乙方为甲方办理展期手续。
继续攻读学位的甲方的原贷款展期期间的贴息,按照贷款学生原所在高校的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待遇安排贴息资金,并由有关部门管理和支付。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甲方原所在高校对该笔贷款继续承担与乙方及其上级管理部门签订的协议所规定的相关责任和义务。
四、甲方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及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丙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乙方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必须在乙方视情况采取上述措施后,或甲方与乙方办理完备的还款确认手续后,甲方所在高校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第九条 甲方声明与承诺
一、甲方声明如下:
(一)签署本合同基于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凭证等书面材料均为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三)甲方授权:
乙方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借款人的个人信用报告,可以将借款人的个人信用信息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可以将甲方的违约信息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二、甲方承诺如下:
(一)按照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接受乙方、丙方的信贷检查与监督,并给予足够的协助和配合。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三)保证在每次还款日前足额存入当期应还款额,并授权乙方直接按本合同第七条第一款明确的账户中扣收;
如当本合同第七条第一款明确的账户下存款额不足扣收时,甲方授权乙方从甲方在乙方或其他银行开立的其他账户中划收。
(四)甲方发生如下事件时,应保证在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家庭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工作单位等情况发生变化;
.出现失业、重大疾病等危及贷款安全的情况;
.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发生其他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况。
(五)如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应如实提供乙方要求的资料(包括对外所欠款项、新发生大额贷款等),并配合乙方调查与贷款有关的个人经济收入、开支等情况。
(六)如实提供本合同要求的有关情况。
第十条 乙方承诺
一、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发放贷款。
二、应对甲方积极开展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式,并提供有利于甲方还款的服务。
三、应按季度将甲方毕业后还款情况及时反馈给丙方,供丙方协助乙方提醒拖欠还款的甲方及时还款。
四、应将甲方的个人基本信息和还款情况录入到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供全国金融等机构依法查询。
五、对甲方的职业性质或变化情况、经济收入、开支等情况给予保密。
但因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及甲方未按期还款,乙方为催收贷款而必须依本合同约定予以公布的情况除外。
第十一条 丙方承诺
丙方受所在高校委托,作为甲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介绍人,丙方承诺如下:
一、丙方授权签字人应向乙方提供所在高校的授权委托书。
二、在本合同订立后,以挂号信等有效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使其知悉甲方贷款情况,并督促甲方偿还贷款。
三、负责将生活费贷款按月发放给甲方,并负责监督甲方的贷款使用情况。
四、甲方与乙方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丙方所在高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或学籍变动等手续。
五、将甲方在校期间发生的参军、支援中西部建设、休学、转学、退学、出国交流、出国留学或定居、开除、伤残、死亡、失踪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情况及时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
甲方毕业后,丙方负责在一年内向乙方提供甲方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或其家庭有效联系地址。
六、应负责开展对甲方的信用教育和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法;
建立甲方信用记录,协助乙方做好甲方的还款确认和贷款催收工作。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一)甲方必须按本合同规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的,乙方有权停止贷款发放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对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部分,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加收的违约金。
(二)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贷款的,乙方作为逾期贷款处理,并根据实际逾期金额和实际逾期天数计收罚息,罚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加收。
(三)甲方如违反在本合同第九条承诺的第四、五项规定的义务,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并将甲方违约情况告知甲方所在单位(包括境内外就读院校、工作单位等)或国家有关部门。
.甲方在有关合同中的陈述发生重大失实,或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甲方被所在学校开除,或经学校同意休学、退学、转学,或自行离校而未办理还款手续的;
.甲方变更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址后个工作日内未将变更后的工作单位和有效联系方式通知乙方的;
.甲方在贷款期限内出国留学或移居海外而未偿清贷款的;
.甲方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且不与乙方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
.甲方拒绝或阻挠乙方、丙方监督检查其贷款使用情况的;
.甲方在毕业时未与乙方签订还款协议的。
(四)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且不与乙方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甲方,乙方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在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通过各种新闻渠道公布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