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第一章到第三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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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第一章到第三章

第一章商品名称品质数量和包装

、某年春,中国某进出口公司对外成交一批食用柠檬酸。

在交货时,误将工业用柠檬酸装运出口。

轮船开航后数天才发现所装货物不符。

此时,结汇单据已经由议付行寄出。

为了避免造成严重事故,只得一方面到邮局将单据截回,另一方面急速通知外轮代理公司,请该公司转告香港代理,在该船抵达香港时,将货结汇截留,虽避免了一次严重事故,但出口公司损失惨重。

、中国某公司向加拿大某商人出售一批价值万元人民币的货物,双方在合同包装条款中约定用塑料袋包装,且每件要同时使用英、法两种文字的贴头(粘纸),但卖方交货时却改用其他包装代替,且用只使英文的贴头。

买方收货后,为了便于在当地销售该批商品,只好改换包装和贴头,随后即向卖方要求赔偿其损失。

由于确系卖方严重违反双方约定的包装条件,故卖方只好认赔,了结此案。

、我某出口公司与德国一家公司签定出口一批农产品的合同。

品质规格为:

水分最高,杂质不超过,交货品质以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

但在成交前我方公司曾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合同签定后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

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检局签发品质规格合格证书。

货物运抵德国后,该外国公司提出:

虽然有检验证书,但货物品质比样品差,卖方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因此要求每吨减价英磅。

我公司以合同中并未规定凭样交货为由不同意减价。

于是,德国公司请该国某检验公司检验,出具了所交货物平均品质比样品差的检验证明,并据此提出索赔要求。

我方不服,提出该产品系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不至于低。

由于我方留存的样品遗失,无法证明,最终只好赔付一笔品质差价。

分析:

此例是一宗既凭品质规格交货,又凭样品买卖的交易。

卖方成交前寄样行为及订约后的“电告”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根据商品特点正确选择表示品质的方法,能用一种表示就不要用两种,避免双重标准。

既凭规格,又凭样品的交易,两个条件都要满足。

样品的管理要严格。

如“复样”、“留样”或“封样”的妥善保管,是日后重要的要的物证。

、年月,香港某商行向内地一企业条件订购吨铸铁井盖,合同总金额为万美元(约人民币万元)货物由买方提供图样进行生产。

该合同品质条款规定:

铸件表面应光洁;铸件不得有裂纹、气孔、砂眼、缩孔、夹渣和其他铸造缺陷。

合同规定():

订约后天内卖方须向买方预付约人民币万元的“反保证金”,交第一批货物后天内退还保证金。

合同规定():

货物装运前,卖方应通知买方前往产地抽样检验,并签署质量合格确认书;若质量不符合同要求,买方有权拒收货物;不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否则由终止合同的一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外商利用合同中的品质条款进行诈骗的案例。

)铸件表面“光洁”是一个十分含糊的概念,没有具体标准和程度;“不得有裂纹、气孔等铸造缺陷”存在的隐患更大,极易使卖方陷入被动。

)对方的实际目标是万反保证金。

)这类合同的特点:

价格诱人,工艺简单;技术标准含糊,并设有陷阱;预收保证金等后逃之夭夭,或者反咬一口;被欺诈对象多为合同管理不严、缺乏外贸经验、急功近利的中小企业。

、菲律宾客户与上海某自行车厂洽谈进口“永久牌”自行车辆,但要求我方改用“剑”牌商标,并在包装上不得注明“”字样。

买方为何提出这种要求?

我方能否接受?

为什么?

分析:

这是一件对方要求中性定牌包装的一起案例。

不可以。

自行车是美国、欧盟等对我国实施反倾销的商品,对原产地有严格的要求以防转口贸易。

、出口公司与国外买方订立一份合同,合同规定:

“番茄酱罐头箱,每箱罐×克”,即每箱装罐,每罐克。

但卖方在出货时却装运了箱,每箱罐×克。

国外买方见货物重量比合同多了一倍,拒绝收货,并要求撤销合同。

分析:

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的包装规格明显不符,已构成违约。

卖方的做法可能给买方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与损失,可能影响商品的销售,使买方的原有商业目的落空。

在贸易管制严格的进口国,进口商在进口许可证中申报的数量与实际到货不符,会遭到海关当局的质询,甚至被怀疑逃避进口管制、以多报少、偷漏关税等行为而被追究责任。

最终以公司退货结案。

、在荷兰某一超级市场上有黄色竹制罐装的茶叶一批,罐的一面刻有中文“中国茶叶”四字,另一面刻有我国古装仕女图,看上去精致美观,颇具民族特点,但国外消费者少有问津。

试分析原因何在?

、某公司定购钢板/,计英尺、英尺、英尺、英尺四种规格各/,并附每种数量可增减%的溢短装条款,由卖方决定。

今卖方交货为:

英尺,/;英尺,/;英尺,/;英尺,/,总量未超过/的溢短装上限的规定。

对于出口商按实际装运数量出具的跟单汇票,进口商是否有权拒收拒付

、国内某单位向英国出口一批棉花,合同规定水份最高为,杂质不超过,在成交前我方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我方又电告买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当货物运到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示相应的检验证书证明货物的质量比样品低,并以此要求我方赔偿英镑的损失。

问:

在此情况下我方是否可以该项交易并非凭样品买卖而不予理赔,为什么?

分析:

合同规定水分最高为,杂质不超过,从合同内容看,在这笔进出口交易中,双方以商品的规格作为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并以此作为交验商品的依据,属于凭规格的买卖,只要我方所交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我方就算已经履行了合同。

但是成交前我方向对方寄送样品时并未声明是参考样品,签约后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这样对方就有理由认为该笔交易既凭规格又凭样品。

而在国际贸易中,凡属于凭样买卖,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或提出索赔。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我方很难以该笔交易并非凭样买卖为由不予理赔

、青岛某纺织厂拟向加拿大出口一批绣花被罩,国外要求花绣在被罩的横面。

但合同签订后,该厂在加工时,认为花应绣在被罩的竖面才较明显,便擅自决定改变了绣花部位。

货物出口到国外后,买方以布局与合同不符为由,要求全部退货。

问:

我方应如何处理较为妥当?

分析:

在进出口业务中,如果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或提出索赔要求。

因此,在上述案例中我方不能拒绝对方的退货要求。

但从我方的利益看,由于货物已经生产出来并已运到国外,如果接受对方的退货要求,并将货物运回国内,将使我出口企业蒙受巨大经济损失。

为了减少我方的损失,我方应该争取在我方提供一定经济补偿的条件下使买方接收货物,或者将出口合同改为由买方代卖。

在买方拒绝上述二项建议的情况下,也要积极寻找其它的买主或代销商。

、青岛某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一批纱线。

合同规定是三级品,但到发货时才发现三级品库存告急,于是该出口公司以二级品交货,并在发票上加注:

“二级纱线仍按三级计价”

问:

这种以好顶次的做法是否妥当?

分析:

青岛公司这种以好顶次的做法很不妥当。

在国际贸易中,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提出拒收或索赔要求。

青岛公司在此次交易中虽然以好充次,但因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在出现价格下跌的情况下买方仍可能提出拒收或索赔。

此时我方应采取主动措施,将情况电告买方,与买方协商寻求解决的办法,或者将合同规定交货的三级品改为二级品,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给与买方一定的经济补偿或价格折让,但是数额以二、三级的价格差额为限,尽量减少我方损失。

需要加以注意的是,无论采取那种解决措施,发货前都要征得买方的同意和确认,以免日后发生合同纠纷。

、菲律宾某公司与上海某自行车厂洽谈业务,打算从我国进口“凤凰”自行车辆。

但要求我方改用“剑”牌商标,并在包装上不得注明“”字样。

问:

我方是否可以接受?

在处理此项业务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分析:

这是一笔外商要求采用中性包装的交易,我方一般可以接受。

但是在处理该项业务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首先要注意对方所用商标在国内外是否已有第三者注册,如果有,则不能接受。

如果我方一时还无法判明,则应在合同中写明“若发生工业产权争议,则应由买方负责”。

此外,还需要考虑我品牌在对方市场的销售情况,如果我方产品已在对方市场树立了良好的信誉,很畅销,则不易接受中性包装条款,否则会影响我方产品地位,造成市场混乱。

第二章国际贸易术语

、国外某公司(简称买方)与我国一公司(简称卖方)签订一笔食品出口合同,交易条件为大连,付款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

随后,卖方收到了买方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即备妥货物,办好出口手续,按期将货物装上买方指派的船只,并向买方发出了装船通知。

装船于凌晨时结束,半小时后载货船舱出现火情,船长立即组织救火,先启用二氧化碳系统灭火,但发现该系统失灵,只好使用消防水系统灭火,才将火扑灭。

经商检部门鉴定,该批货物因火灾和严重泡湿而完全丧失商业价值。

卖方立即通知买方,征求处理意见。

买方来电称,卖方应负责卸下毁坏的货物,重新备货装船,并声称将指示银行撤销已开出的信用证。

卖方则认为,货物已装船,合同义务已履行,没有义务卸下损坏的货物和重新备货装船,并认为买方应该支付已装船货物的货款。

船方则因货物已毁损而拒绝签发提单,并以火灾免责为由拒绝承担赔偿。

本案的复杂之处在于,货物刚上船后不久即发生了火灾,当事人三方均陷入了麻烦之中。

卖方欲去银行支取货款但却没有船方签发的提单;买方已开出信用证,一旦卖方议付货款则钱货两空;船方则因货物已毁,无法开出提单。

因此,三方均想推卸责任,为己辩护。

分析:

.买方不应要求卖方负责替换货物。

按照相关的国际惯例,合同项下的风险划分界线是,货物在装港越过船舷之前,风险由卖方承担,越过船舷之后风险由买方承担。

本案中,卖方按合同规定将货物装上船,已完成了交货的义务,当货物越过船舷的瞬间,风险也已转移到买方一边,卖方对货物出现的损失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买方不能拒绝付款。

按照国际惯例和相关的法律,以等装运港交货的贸易术语成交的合同属于象征性交货,即卖方只要按合同规定将货物装上船,并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单据,就履行了交货的义务,而无须保证货物是否实际到达对方手里。

买方不能以货物已被毁坏为由拒绝付款。

.本案中货物遭到损坏的责任应由船方即承运人承担。

货物刚上船后即遭遇火灾,但火灾的确也并非承运人造成的。

船方本来可援引“火灾除外”条款来免除赔偿责任,但由于船上的二氧化碳系统失灵,最终不得不用消防水来灭火,这导致了货物被全部损毁。

而该系统的失灵属于船舶在开航前的不适航,是承运人管理疏忽造成的。

因此,承运人就丧失了申请免除赔偿的权利。

总之,本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

在执行合同时,当事人要特别注意运输的保险问题,卖方要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买方要及时办理货运保险。

本案中如果买方及早办理了保险,那么出现意外后,买方可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转移自己所应承担的风险。

如果本案中不是因为承运人出现问题,则买方将要承担所有的损失。

总之,本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

在执行合同时,当事人要特别注意运输的保险问题,卖方要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买方要及时办理货运保险。

本案中如果买方及早办理了保险,那么出现意外后,买方可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转移自己所应承担的风险。

如果本案中不是因为承运人出现问题,则买方将要承担所有的损失。

、中国公司(买方)与澳大利亚公司(卖方)于某年月日订立了公斤羊毛的买卖合同,单价为美元/,张家港,规格为型号,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当年月,我公司于月日开出信用证。

月日卖方传真我方称,货已装船,但要在香港转船,香港的船名为,预计到达张家港的时间为月日。

但直到月日轮才到港,我方去办理提货手续时发现船上根本没有合同项下的货物,后经多方查找,才发现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在月日由另一条船运抵张家港。

但此时已造成我方迟报关和迟提货,被海关征收滞报金人民币元。

我方向出口方提出索赔。

分析:

在船名船期通知错误这一问题上,责任在卖方是不容置疑的。

因为根据的规定,卖方有义务将转船的变化情况及时通知买方,以便买方能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来提取货物。

可是本案的卖方没有这样做,使得我方不得不设法打听货物的下落甚至支付滞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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