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还建房购房合同范本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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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注册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共有人1:
身份证号码:
共有人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桂政发[2009]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与广西金土地投资有限公司的代建合同。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公路管理局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祥和花园小区”的非还建房买卖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甲方委托广西金土地投资有限公司代为开发位于岑溪市玉梧大道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公路管理局旧苗圃场地块的危旧住房改造项目。
土地证号为: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规划用途为住宅兼容商业。
广西金土地投资有限公司经甲方委托,在上述地块上建设代建房,【现定名】祥和花园。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施工许可证号为:
。
第二条乙方所选择的非还建房屋基本情况
1、乙方获批准的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非还建房准购证编号:
发证单位:
发证日期:
2014年10月28日持证人姓名:
身份证号:
配偶姓名:
身份证号:
准购地址:
小区。
2、乙方所选择的非还建房屋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岑溪市(项目)幢单元号房。
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
3、该房屋的用途为住宅,属构架剪力墙结构,层高为米,建筑层数地上层,地下层。
4、该住房阳台为非封闭式阳台。
5、乙方选择的非还建房屋总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分摊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第三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1、该房屋属预售房,按建筑面积计算。
非还建房购买单价均价定为:
1860元/㎡,按户型及层高具体计价,乙方所购房屋实际购房价格为元/㎡。
2、甲方与乙方约定非还建房的面积价款按下列方式计算:
【单价】元/㎡×
(建筑面积)㎡=总房款元(人民币)。
3、乙方非还建房的购买总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
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元)。
第四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住房交房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面积据实结算房价款,房屋交付使用时完成,多还少补。
第五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购买本非还建房的购房款,同意选择以下第种方式缴纳房款。
<一>银行按揭贷款缴纳房款的:
1、合同意向金:
按每套2万元,在签订购房意向书后同时交付。
2、首付:
按总价的30%(含意向金)在整体住房主体结构完成三层时交付15%,完成九层时再交15%。
3、按揭:
按总价的70%在主体工程完成并符合银行放款条件时,乙方在一个月期限内办完相关银行贷款手续,由银行按相关流程将贷款金额转入该项目指定的账户。
4、按揭贷款额度不足70%的,应将贷款不足部份房款在办理贷款手续确定实际贷款额度后,10个工作日内交清贷款不足部分款项。
5、乙方必须保证自己符合银行贷款条件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乙方应办理的相关贷款手续和提交相关资料,否则,不能按期取得按揭贷款的责任由乙方承担,且视为选择第<
二>
款方式及时补缴购房款。
<二>现金分期缴纳房款的:
按每套2万元正在签订购房意向书后同时交付。
3、二期:
按总价的60%在主体工程完成时交付。
4、付清:
现金交付户,余下10%的房款在乙方通知办理房屋交接手续10天内付清。
<三>现金一次性缴纳房款的:
乙方在签订购房合同后一个月内付清。
第六条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为了工程顺利进行,乙方必须按时支付购房款,因乙方不按时支付房款,造成甲方不能按照与广西金土地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代建协议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乙方应承担以下责任:
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1)和
(2)〔不做累加〕:
(1)逾期在30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计算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乙方在上述时间内向甲方支付全部应付款和违约金的,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后,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甲方解除购房合同的,乙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0日内按照累计的逾期应付款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然后由甲方退还乙方全部已付房款(不计利息)。
乙方于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付清全部应付款和按以下的约定付清违约金之日起合同继续履行。
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计算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5的违约金。
第七条交付期限及交付条件
甲方应当在2016年12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乙方使用,房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
如遇到如下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甲方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但甲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事由之日起30日内告知乙方。
2、政府规定或国家政策性影响。
3、由于乙方不按时缴足房款导致工程进度无法推进的。
4、由于乙方没有及时提供按揭贷款资料和办理相关贷款手续,导致按揭贷款资金不按期到帐,而影响工程进度的。
第八条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特殊原因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将该非还建房交付乙方的,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1、逾期在90日之内,自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计算向乙方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与该非还建房实际交付之日起10日内向买房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90日后,乙方有权退房。
乙方退房的,甲方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乙方全部已付款的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第六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计算向乙方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并于该非还建房实际交付之日起30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房屋交接
1、房屋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甲方可以书面通知或在甲方处张贴通知的方式通知乙方办理交付手续,乙方应在十日内接收房屋并签署房屋交接单。
交接房屋钥匙。
乙方超过时间不按规定办理交房手续的视为实际交付,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
乙方超过规定交房时间后可以在任何时候要求交付所购房钥匙,但需提前五天通知。
2、乙方没有按照合同之约定付清总房款或其他应付款项之前,甲方有权不予交房给乙方。
3、房屋一经现场交付,则视为乙方验收合格。
如本套住房在质保期内出现瑕疵或为质保范围内的问题,乙方应具体详细地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
否则,视为乙方无异议。
第十条甲方保证非还建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务纠纷。
因甲方原因,造成非还建房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所有权登记办证
房屋所有权登记证由甲方负责办理,办证所发生的相关费用,依照国家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甲方应当在乙方提供办证资料齐全且房屋交付使用后根据非还建房房屋登记流程及时向房屋登记机构为乙方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甲方通过书面通知或在甲方处张贴通知的方式通知乙方提供材料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乙方在甲方书面通知到达之日或张贴通知之日起30日内应向甲方提供齐全办证资料。
未提供齐全办证资料的,甲方不得将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乙方在甲方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或粘贴通知之日起30日后,未能向甲方提供齐全办证资料的,甲方有权解除购房合同,甲方自解除购房合同通知到达乙方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由甲方退还乙方已付购房款(不计利息),并由乙方赔偿甲方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乙方于收到解除通知后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按总房款1‰交付违约金并于甲方书面同意后三日内提供齐全办证资料的,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二条保修责任
1、甲方在交房时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给乙方,自该非还建房交付使用之日起,甲方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2、在非还建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甲方应按国家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
保修期内,乙方发现该非还建房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应及时通知甲方或其受托人;
甲方或其受托人接到乙方的保修通知后应在48小时内到场检查(双方约定的时间除外),并根据工程质量问题的实际情况与乙方商定具体维修日期,及时、合理安排维修。
乙方应在甲方或受托人检查、维修期间给予必要配合。
3、因不可抗力或者非甲方原因造成房屋损害的,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4、甲方对乙方所购住房相邻的房屋或公共部位及设施进行维修,需乙方协助时,乙方应无条件提供便利,如其维修对乙方造成了损害,应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乙方不能无理拒绝或提出过分的要求,否则对因延误维修而扩大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乙方的房屋仅作住宅居住使用,乙方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非还建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
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房有关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承担义务。
甲方不得擅自改变与该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四条专项维修资金
乙方购买的房屋应当按照《岑溪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乙方未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甲方不得将房屋交付乙方。
第十五条前期物业服务
本物业由甲方依法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服务收费价格为_1元_/月·
平方米(建筑面积)、电梯年检及维护费50元/月,水电周转金一次性预交200元/户,由物业管理企业按年(半年)收取。
物业服务收费自通知交房之日起开始计算。
价格构成包括物业区域内保洁费、公共秩序维护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费、绿化养护费、综合管理费。
乙方应服从物业管理公司的统一管理并遵循业主公约。
乙方装修时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