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之税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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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本质上来看,税收是凭借国家政治权力实现特殊分派关系。
4、从形式特性上来看,税收具备免费性、强性性、固定性特性。
税收具备免费性、强制性、固定性形式特性。
这三个形式特性是税收自身所固有,是一切社会形态下税收共性。
(1)税收免费性是指国家征税后来,其收入就为国家所有,不再直接归还纳税人,也不支付任何报酬。
这个特性是由国家财政支出免费性决定。
它体现了财政分派本质,是税收‘三性’核心。
(2)税收强制性是指国家根据法律征税,而并非一种自愿缴纳。
纳税人必要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制裁。
国家征税方式之因此是强制,就是由于税收免费性这种特殊分派形式决定。
税收强制性体现为国家征税直接根据是政治权力而不是生产资料直接所有权,国家征税是按照国家意志根据法律来征收,而不是纳税人意志自愿缴纳。
(3)税收固定性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预先规定征税范畴和征收比例,便于征纳双方共同遵守。
税收固定性既涉及时间上持续性,又涉及征收比例限度性。
(4)税收‘三性’,随着国家产生而产生,由税收这种凭借国家政治权力征收特殊分派形式所决定,它作为税收自身所固有特性,是客观存在,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
5、从职能来看,税收具备财政和经济两大职能。
税收财政职能是指税收具备组织财政收入功能,即税收作为参加社会产品分派手段,能将一某些社会产品由社会成员手中转移支国家手中,形成国家财政收入能力。
税收财政职能是税收首要、基本职能。
税收财政职能有如下几种特点:
(1)合用范畴广泛性。
(2)获得财政收入及时性。
(3)征收数额上稳定性。
税收经济职能是指税收调节经济职能,即税收在组织财政收入过程中,必然变化国民收入在各部门、各地区、各纳税人之间分派比例,变化利益分派格局,对经济产生影响。
税收调节经济职能重要体当前如下几种方面:
(1)税收对总需求与总供应平衡调节;
(2)税收对资源配备调节;
(3)税收对社会财富分派调节
6、从性质来看,国内社会主义税收性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税收在不同社会制度和不同国家中,反映了不同经济关系和阶级属性。
社会主义社会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本生产关系,是社会成员之间在主线利益一致基本上结成平等、互助合伙关系。
因而,社会主义税收性质,就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反映社会主义税收是在国民收入分派中,劳动者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对的结合,是满足全社会共同需要而进行必要扣除一种形式。
社会主义税收‘用之于民’反映了税收所代表这某些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归全社会共同占有,为全体劳动人民利益服务。
第二节税收要素
一、征税主体
1、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2、财政机关。
财政机关负责征收农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
3、海关。
海关负责征收关税,并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代交通管理部门征收船舶吨税。
二、纳税人
纳税人:
是税法上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单位和个人。
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扣缴义务人是税法规定,在其经营活动中负有代扣税款并向国库缴纳义务单位和个人。
三、征税对象
1、征税对象:
是指对什么东西征税,即征税目物。
它是税法最基本要素。
2、税目:
指征税对象详细内容,是在税法中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详细征税品种和项目。
(制定税目办法:
列举法、概括法)
3、计税根据:
是征税对象计理单位和征收原则。
它解决征税计算问题。
4、税源:
是税收收入来源,即各种税收收入最后出处。
四、税率:
1、定义:
税率是税额与征税对象数量之间比例,即税额/征税对象数量。
(税率高低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和纳税人承担水平,是国家税收政策详细体现,是税收制度中心环节)
2、税率有名义税率和实际税率之分。
名义税率:
是税法规定税率,是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比例。
实际税率:
是实纳税额与实际征税对象比例。
3、现行税率种类:
A、比例税率:
它不因征税对象数量多少而变化,是对同一征税对象,无论数量大小,只规定一种比率征收。
(涉及:
单一比例税率、差别比例税率、幅度比例税率)
B、累进税率:
是随征税对象数额增大而提高税率,累时税率税额与征税对象数量比,体现为税额增长幅度不不大于征税对象数量增长幅度。
(各种所得税普通都采用累进税率)
(1)超额累进税率:
是把征税对象划分为若干级别,对每个级别某些分别规定相应税率,分别计算税额,各级税额之和为应纳税额。
(2)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采用
C、定额税率:
又称固定税额则按单位征税对象,直接规定固定税额一种税率形式。
(它涉及:
地区差别定额税率、幅度定额税率、分级定额税率)
五、纳税期限:
是纳税人向国家缴纳税款法定期限。
它体现了税收固定性和强制性。
拟定纳税期限根据:
1)、依照国民经济各部门生产经营不同特点和不同征税对象决定。
2)、依照纳税人缴纳税款数额多少来决定。
3)、依照纳税行为发生状况,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次数为纳税期限。
4)、为保证国家财政收入,限止偷税漏税,在纳税行为发生前预先缴纳税款。
六、减税、免税、起征点、免征额
减税:
是相应征税款减征其中一某些。
免税:
是相应税款所有予以免征。
按详细内容划分:
政策性减免税、照顾困难减免税
准时间划分:
长期减免税、定期减免税。
起征点:
是税法规定征税对象开始征税数额。
征税对象数额未达到起征点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就其所有数额征税。
免征额:
是税法规定征税对象中免于征税数额,免征额某些不征税,只对超过征额某些征税。
七、纳税环节
八、违章解决
第三节税收法律关系
一、税收法律关系概念
税收法律关系是指国家与纳税人在税收活动中所发生、并由税法确认和调节、国家赋予强制力保证明行、以征纳关系为内容权利和义务关系,是国家参加国民收入分派和再分派经济关系在法律上体现。
二、税收法律关系特性
税收法律关系具备如下明显特性:
1、主体一方可以是社会组织或个人,但另一方必要是国家或代表国家税务机关;
2、具备单方面权利义务性质;
3、具备财产所有权单向免费转移性质;
4、法律关系产生决定于法律事实。
三、税收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1、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可分为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
税收法律关系权利主体:
是双主体,一方是国家税务机关,另一方是纳税义务人。
2、税收法律关系客体涉及货币、实物和行为三个方面。
3、税收法律关系内容是征纳双方所享有权利和应承担义务。
征税主体:
指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征税权利一方当事人。
(国内税务机关分为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两套行政执法系统。
此外,海关也是征税主体构成某些)
征税主体权力:
a.征税权。
(这是税务机关最基本权利)
b.税法解释权。
c.估税权。
d.委托代征权。
e.税收保全权。
(涉及扣押、查封财产和暂停支付银行存款等详细办法)
f.强制执行权
g.行政惩罚权。
h.税收检查权。
i.税款追征权。
征税主体义务:
a.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开具完税凭证义务。
b.为纳税人保守秘密义务
c.多征税款及时返义务
d.在税收保全中义务
e.解决税务争议过程中应履行义务
纳税主体:
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负有纳税义务一方当事人。
(普通状况纳税主体指纳税人,此外还涉及纳税担保人)
纳税主体权力:
a.申请减免税权
b.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
c.委托税务代理权
d.规定税务机关承担补偿责任权
e.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
纳税主体义务:
a.依法办理纳税登记、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
b.依法设立账簿,合法使用关于凭证
c.按规定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她关于资料。
d.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及时、足额地缴纳税款。
e.积极接受和配合税务机关纳税检查。
f.违背税法规定纳税人,应按规定缴纳滞纳金、罚款,并接受其她法定惩罚。
法律责任:
是指税收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双方违背税收法律法规而必要承担法律上责任,也就是由于违法行为而应当承担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分为:
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
法律制裁分为:
刑事制裁、行政制裁、民事制裁。
第四节税收分类
1、按征税对象分类:
对流转额征税类(流转税法涉及增值税法、消费税法、营业税法、都市维护建设税法和关税法)、对所得额征税类(公司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对资源征税类(资源税法、土地增值税法、城乡土地使用税法和耕地占用税法)、对财产征税类(房产税法和契税法)、对行为征税类(印花税法、车船使用税法、屠宰税法和筵席税法)。
2、按计税根据分类:
从价税、从量税。
3、按税收收入归属权分类:
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
4、按税负与否转嫁分类:
直接税、间接税。
(注意:
前转、后转、消转定义)
5、其她分类办法:
普通税和目税、定率税和配赋税。
第五节税法概述
一、税法概念及特点
税法是调节税收关系法律规范,它体现形式有法律、条例、决定、命令、规章等。
税法除了具备经济法某些基本特性外,还具备其自身特点:
相对稳定性和在执行过程中相对灵活性;
在拟定税法主体权利义务上,征纳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性;
税务争议解决依照不同性质规定不同解决办法。
税法是国家制定用以调节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权利与义务关系法律规范总称。
二、税法调节对象
税法调节对象涉及如下几种方面:
税务机关与社会组织、公民个人之间发生税收分派关系;
征纳双方在征纳过程中征纳程序关系;
国家权力机关与国家行政机关之间、上级国家机关与下级国家机关之间管理权限关系。
三、税法作用
税法作用体当前如下几种方面:
1、保证国家获得稳定财政收入;
2、合理调节各方面经济利益;
3、对经济领域里违法活动监督;
4、增进国际间经济贸易往来。
四、国内税法制定与实行。
(按层次由高到低排列)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税收法律。
如《外商投资公司和外国公司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
2、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授权立法。
授权国务院制定某些具备法律效力暂行规定或条例。
3、国务院制定税收行政法规。
《外商投资公司和外国公司所得税法实行细则》、《税收征收管理法实行细则》。
(税收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审议通过后,以国务院总理名义发布实行)
4、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税收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