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刑事案卷立卷综合规范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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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书

13、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解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通

知书

14、遣送/驱逐出境决定书

15、受案登记表

16、接受证据清单

17、移送案件告知书

18、呈请撤销案件报告书

19、撤销案件决定书

20、指定管辖决定书

21、受案回执

22、回避申请书

23、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告知书

24、刑事案件案卷阐明性材料(刑事案件转为行政案件)

25、当场盘问、检查/继续盘问笔录

26、继续盘问告知书

27、继续盘问审批表

28、延长继续盘问时限审批表

29、传唤证

30、拘留审查/延长拘留审查决定书、解除拘留审查决定书

31、限制活动范畴决定书

32、违法嫌疑人陈述、申辩、辨认笔录

33、被侵害人陈述、辨认笔录

34、证人证言、辨认笔录

35、检查证、勘验/检查/现场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36、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及照片(审批表)

37、调取证据告知书、调取证据清单

38、鉴定聘请书

39、鉴定、检测机构及鉴定人员资质证明

40、鉴定意见

41、鉴定意见告知书

42、公安行政惩罚告知笔录及拟被惩罚人陈述、申辩记录

43、行政惩罚告知后负荷有关文书材料

44、听证申请书、举办听证告知书、不予受理听证告知书

45、听证笔录、听证报告书

46、调解笔录

47、书证

4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49、物证(照片及其阐明)

50、民警对查获状况、现场状况等证明

51、行政拘留/收容教诲/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回执

52、停止执行行政拘留建议书

53、停止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

54、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书

55、担保人保证书或收取保证金告知书

56、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

57、退还保证金告知书

58、没收保证金决定书

59、恢复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

60、罚没收据

61、强制执行决定书

62、代履行决定书

63、强制执行申请书

64、催告书

65、被惩罚人身份证明

66、前科、解决状况材料

67、行政复议决定书

68、行政判决书、裁定书

69、其她材料

70、案件考核表

注:

1、案件解决成果审批材料、上级机关批准书以及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予以行政拘留允许证明材料或报告、通报材料应当放在案件解决成果有关文书材料之后。

2、刑事案件转为行政案件,刑案卷宗单独立卷,在行政案卷中以一份阐明性材料代替。

行政案件办理过程中形成文书材料较少,也可合并装订,刑案卷宗放在案卷后部。

3、询问笔录先按人员主次顺序排列,同一人员笔录再准时间顺序排列。

4、对多人惩罚案件,先按同类文书名称排列,再准时间顺序排列。

附件二

公安机关刑事案卷立卷规范

()

公安机关刑事案卷,是公安机关对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形成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依照一定顺序和规定组装后形成案卷,是公安机关刑事执法办案水平和质量重要体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式样()〉告知》、《公安专业档案管理办法》、《公安声像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安工作实际状况,制定本规范。

一、立卷基本规范

(一)刑事案件侦查终结后,应当将所有案卷材料加以整顿,按照规定装订立卷。

所有案卷材料,是指与案件关于所有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

法律文书,涉及对外使用法律文书和内部审批使用法律文书。

证据材料,涉及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无罪、罪轻证据材料。

禁止隐匿、篡改、销毁应当入卷文书材料。

与案件无关文书材料,不得归入案卷。

(二)存入刑事案卷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必要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制作或者收集文书材料。

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制作与收集文书和证据材料,应当进行补正,作出合理解释或者阐明,否则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三)刑事案卷分为诉讼卷(又称正卷)和侦查工作卷(又称副卷)两大某些。

诉讼卷重要涉及对外使用法律文书和证明案件事实证据材料,组装后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供诉讼使用。

侦查工作卷重要涉及不对外发生法律效力内部审批文书、案件研究记录以及有保存价值但不需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其她材料,装订后存档备查。

采用技术侦查制作法律文书和获取证据材料,作为证据使用,应当将关于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归入诉讼卷随案移送,必要时单独立卷,标注密级;

不作为证据使用,归入侦查工作卷,不随案移送;

与案件无关材料必要及时销毁。

(四)侦查终结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可以对诉讼卷分文书卷、证据卷装订。

移送审查起诉案件材料较少,适当装订一卷,可以将法律文书与证据材料按照先法律文书、后证据材料顺序,装订一卷。

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某些犯罪嫌疑人未归案需要另案解决,应当复印有关文书及证据材料备用。

撤销刑事案件、终结侦查案件、不予备案案件,在归档管理时,不区别诉讼卷和侦查卷,按照先法律文书、后证据材料顺序装订立卷。

已经暂停侦查工作不能及时侦查终结案件,须归档管理,侦查部门应当复印备案后,将原件材料不区别诉讼卷和侦查卷,按照先法律文书、后证据材料顺序装订立卷;

其中,全案只有报案笔录等少量材料,可以多案装订成一卷,但应当在目录和案卷封面将案件名称标注清晰。

(五)侦查工作中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卷,诉讼卷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须退回公安机关,由案件办理单位连同侦查卷一并移送所属公安机关档案部门;

诉讼卷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部门保管,可以单独将侦查工作卷归档。

二、诉讼卷立卷规范

诉讼卷,是公安机关对侦查终结案件,依照规定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卷。

诉讼卷可以分为诉讼文书卷和证据材料卷两类。

(一)诉讼文书卷立卷规范

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制作或者收集反映诉讼程序以及采用强制办法过程,对外产生法律效力法律文书,如备案决定书、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应当归入诉讼文书卷。

诉讼文书卷按照下列顺序和规定立卷,卷内文书按照文书类别和制作时间先后排列:

1.卷内文书目录;

2.证明案件来源文书,涉及:

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

3.与备案、不予备案有关文书,涉及:

备案决定书、不予备案告知书、刑事复议/复核决定书、人民检察院规定阐明不备案理由告知书、不备案理由阐明书、人民检察院告知备案书;

4.移送案件告知书、指定管辖决定书;

5.换押证;

6.对犯罪嫌疑人拘留、逮捕有关法律文书,涉及:

拘留证、拘留告知书、延长拘留期限告知书;

提请批准逮捕书、规定复议意见书、提请复核意见书、人民检察院批准/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人民检察院复议/复核决定书,逮捕证、逮捕告知书、变更逮捕办法告知书,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人民检察院批准/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变更羁押期限告知书;

7.变更强制办法申请、不予释放/变更强制办法告知书;

8.释放告知书、释放证明书;

9.入所健康检查表;

10.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有关法律文书及关于材料,涉及:

取保候审书面申请材料,不予释放/变更强制办法告知书、释放告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人身份证明材料、取保候审保证书或收取保证金告知书回执、责令具结悔过决定书、悔过书、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没收保证金决定书、没收保证金告知书回执、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退还保证金告知书回执、对保证人惩罚有关文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保存证件清单、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告知书,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告知书,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告知书;

11.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采用强制办法允许证明材料或者报告、通报材料;

12.采用技术侦查办法决定书、执行技术侦查办法告知书、延长技术侦查办法期限决定书、解除技术侦查办法决定书;

13.回避有关文书,涉及:

申请回避书面材料或者有关记录、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不服驳回申请回避复议申请材料、刑事复议决定书;

14.律师会见有关文书,涉及:

提供法律援助告知书、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表、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告知书,不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15.移送起诉告知书;

16.辩护律师意见;

17.死亡告知书、告知书;

18.结案后有关文书,涉及:

终结侦查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

19.附带民事诉讼材料;

有多名犯罪嫌疑人,应当将每名犯罪嫌疑人法律文书分别集中在一起按照上述顺序排列;

犯罪嫌疑人之间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和地位不同,先主犯、后从犯排序。

起诉意见书、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强制医疗意见书不装入卷内,直接附卷移送人民检察院。

(二)证据材料卷立卷规范

对于侦查过程中采用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查询、冻结、调取证据、鉴定、辨认、通缉等侦查办法形成法律文书和获得证据材料,应当归入证据材料卷。

对于物证,应当随案移送,对不适当移送,应当在依照规定妥善保管同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并附关于制作过程及原件、原物存储地点文字阐明入卷;

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获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使用副本或者复制件。

以书证副本、复制件入卷,应当附与原件核算无误阐明,或者经鉴定等方式证明其真实性鉴定材料。

以上阐明材料,应当由制作人和物品持有人或者物品持有单位关于人员签名。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可以通过截图、照片、文字打印、文字翻译等形式转换,其原始载体应当妥善保管。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原始载体必要移送,应当放入资料袋中,并附移送清单及制作或者来源阐明。

对视听资料,制作阐明中应当附有提取或者制作过程阐明,并写明制作人、持有人身份、制作时间、地点、条件和办法,并由制作人签名。

对电子数据,应当附有提取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存储地点阐明,写明收集程序、方式与否符合法律及关于技术规范等内容,并由提取人签名。

证据材料卷按照下列顺序和规定立卷:

1.卷内文书目录;

2.证明案件来源关于材料,涉及:

报案材料、举报信、移送案件材料等;

3.犯罪嫌疑人基本状况(附照片)、户籍信息资料(如通过公安信息网系统打印,照片和身份信息与犯罪嫌疑人本人及其供述相符,应当加盖办案单位印章,并注明制作时间、来源,由办案人员签名;

照片和身份信息与犯罪嫌疑人本人及其供述不相符,应当向犯罪嫌疑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核算信息并调取有关户籍信息等证据)、自然人主体政治面貌、与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国籍等特殊身份证明,单位主体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负责人员在单位任职、职责、负责权限证明;

4.犯罪嫌疑人归案(抓获)状况阐明;

5.继续盘问告知书、延长继续盘问时限审批表、当场(继续)盘问笔录、检查笔录;

6.提讯提解证;

7.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者辩解有关文书及材料,涉及:

传唤证、拘传证、传讯告知书、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告知书、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讯问笔录、犯罪嫌疑人亲笔供词、辨认笔录(含辨认照片及照片阐明)、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8.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调查报告;

9.被害人陈述材料,涉及:

询问告知书、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告知书、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被害人亲笔证词、辨认笔录(含辨认照片及照片阐明);

10.证人证言材料,涉及:

询问告知书、未成年证人法定代理人到场告知书、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证人亲笔证词、辨认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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