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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将本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悬挂于醒目位置,执业地点、执业范围、负责人等登记项目发生变化,提前申请变更。

  四、按照核准的诊疗项目执业,完成卫生行政部门指令性工作任务,主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工作。

  五、认真、规范、准确地书写门诊病历,填写门诊日志。

  六、对病员认真检查,合理治疗,科学用药。

对疑难病人2次门诊不能确诊者,及时转上级医院。

对急、危重病员,给予优先接诊,积极进行抢救治疗。

  七、认真开展诊所内部设备、设施消毒工作,依法处置医疗废物、废水,保证医疗安全。

  八、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认真诊治每一位患者,为患者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医务人员工作时衣帽穿戴整洁,佩戴胸卡。

保持诊所环境清洁。

  九、依据国家有关价格政策,制定合理的各项业务收费标准并公示,收款后出具正规合法的票据。

  十、开展健康教育,大力宣传卫生防病知识。

  

处方书写制度

  一、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诊所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签章后方有效。

  二、使用卫生部统一制定的处方格式。

  三、医师开具药品(含中药、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等)必须书写处方。

一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四、处方应使用蓝黑或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字迹清晰,不得涂改。

如有涂改,医生必须在涂改处签字,并注明修改日期。

  五、处方取药内容应包括:

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及数量,用药方法等。

药品及制剂名称、使用剂量应以中国药典及卫生部(省卫生厅)颁发的药品标准为准。

没有规定的药品可用通用名,药品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用量单位以克(g)毫克(mg)毫升(ml)国际单位(iu)计算。

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并注明含量。

片、丸、胶囊等剂型以片、丸、粒为单位。

中医处方按有关规定书写。

  六、处方开具当日有效。

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七、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八、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开具的药品不得超过5种。

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九、医师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十、一般处方保存一年,到期登记后,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销毁并登记备案。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的保存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药品管理工作制度

  一、药品实行专人管理。

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采购药品。

药品采购有计划,按正规渠道购药,保证质量、价格合理。

严禁购进、使用和销售假药、劣药和过期药品。

  二、药品排放有序,做到离地离墙存放,保持室内整齐,室内禁止吸烟。

  三、调剂处方必须做到四查十对。

药剂管理人员发现不合理用药或用药错误时,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四、配方时应细心、准确、按照调配技术规程进行调配。

中药应按《中国药典》规定和《中药炮制规范》要求调配,称量要准确,严禁估计抓药,毒性药材要逐剂称量。

  五、发药时将病人姓名、药品用法、用量及注意事项详细写在药袋或瓶签上,并耐心向病人交待清楚。

  六、处方调配后应经严格核对方可发出,调配人和检查人应在处方上签名。

  七、药品应定期检查,妥善保管。

对有效期的药品应建立登记管理制度。

确保药品质量。

八、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次性医疗用品使用管理制度

  一、由诊所负责人负责购货、验收、使用、销毁等环节的管理工作。

  二、购买时必须到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公司进货,购进后经验收三证齐全(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号)。

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和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卫生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经营企业购进合格产品。

  三、物品存放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物架上,距离地面≥20cm,距墙壁≥5cm。

不得将包装破损、失效、霉变的产品发放使用。

  四、使用前检查包装有无破损、失效、霉变、标识是否清楚,无可疑现象方可使用。

否则,禁止使用。

  五、使用后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并按规定送交代收代交单位的处置原则进行处置,并做好记录。

 六、使用时若发生热原反应,感染或其他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留取样本送检,按规定详细记录,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七、诊所发现不合格产品、质量可疑产品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自行作退、换货处理。

消毒隔离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中有关消毒隔离制度和规定。

  二、制定控制感染方案,配备必要的消毒措施,并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消毒隔离工作。

  三、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隔离知识培训,掌握消毒隔离知识,并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四、工作人员开展诊疗工作,必须穿工作服、戴工作帽,保持整洁,如有污染要及时更换,工作人员不得穿工作服进入生活区和其他公共场所。

  五、进行各种手术、穿刺等操作必须严格遵守无菌技术操作规程,各种注射一律实行“一人一管一用一灭菌”,加强一次性注射用具的使用管理,并做好用后的毁形消毒处理。

  六、发现传染病人,应采取合理处置措施,并按规定上报病情。

要指导病人就医,防止病人到处走动引起交叉感染。

  七、对诊所内的环境,用物及疑被污染的物品,要及时进行消毒;

病人的排泄物、分泌物及污染的垃圾应送到固定地点进行消毒处理;

便器、痰盂、脸盆等应定期消毒。

八、建立诊所消毒工作记录,对机构内部每一次消毒工作进行记录。

定期开展消毒效果检测。

传染病管理工作制度

  一、诊所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传染病防治工作。

  二、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应积极创造条件,实现法定传染病的网上直报。

严禁缓报、瞒报、漏报、谎报传染病疫情。

  三、建立传染病登记报告记录,详细记录每一位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基本情况。

  四、严格遵守传染病管理工作纪律,保护患者隐私,严禁私自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

  五、按照诊疗科目要求开展传染病诊疗工作。

发生传染病流行或爆发时,诊所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服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调遣和安排。

六、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使用过的器物应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进行消毒或处理。

医疗废物处置工作制度

  一、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管理、处理医疗废物。

  二、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和处置工作。

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工作的人员需配备必要的职业防护设施。

三、配置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包装物和容器,对本诊所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

建立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场所和容器,并定期进行消毒。

四、本诊所医疗废物按照分类收集、集中送交代收代交点由代收单位统一交由有资质单位集中处置的原则进行医疗废物处置。

五、当医疗废物满容器的3/4或到达定期送交时间时,医疗废物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将容器或包装进行严密封口并贴上标识,在确保安全运输的前提下,移送至代收代交单位。

六、建立医疗废物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包括医疗废物来源、种类、重量或数量、交接或处置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内容。

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七、严禁转让、买卖、丢弃医疗废物,严禁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防止医疗废物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生活产生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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