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关区物价局行政执法依据Word格式.docx
《北关区物价局行政执法依据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北关区物价局行政执法依据Word格式.docx(3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三条:
“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由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的,从其规定。
4、《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5、《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条“价格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
6、《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第七条“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价格主管部门受理。
有管辖权的两级以上(含两级)价格主管部门同时收到举报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受理机关。
7、《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哄抬价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8、《河南省制止不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是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行为的主管部门,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行为。
9、《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是价格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法行使价格监督检查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职权。
10、《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
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应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负责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审核。
各级物价主管部门负责收费证件的核发、审验、更换及收费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省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收费票据的印制或监制;
各级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收费票据的核发、缴销、稽查及收费资金的监督管理。
(二)单位名称:
北关区物价检查所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作为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各级物价部门的物价检查机构,依法行使价格监督检查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职权。
对同级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下级人民政府以及本地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执行价格法规、政策进行监督检查。
(三)单位名称:
北关区价格认证中心
执法主体类别:
受委托执法组织
作为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
1、《价格认证管理办法》第六条“国务院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认证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是受理价格认证的专业机构,其他任何机构或者个人出具的价格证明不具备价格公证性效力。
二、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一)专门法、法规、规章目录
类别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机关
施行日期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8.5.1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87.9.11
2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2006.5.1
地方性法规
河南省制止不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1995.8.1
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
1996.12.1
3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1997.11.1
部门规章
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
国家发展计划委
1999.8.5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2001.1.1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2002.1.1
4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5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定
6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规定
2003.6.1
7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国家发改委
2004.9.1
8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
2004.10.1
政府规章
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省政府
1994.2.28
河南省商品和收费明码标价规定
1994.11.10
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
1995.1.11
(二)通用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名
称
法
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99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1995.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全国人大
1996.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999.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4.7.1
地
方
性
规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
河南省八届人大常委会
1994.1.1
政
府
章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1997.7.1
三、依法应当实施的执法行为
(一)行政处罚〔共100项〕
一、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收费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第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的,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第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四、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第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的五倍以下的罚款;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第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七、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没收违法所得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