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共区域环境卫生质量和管理要求内容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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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建筑工地、待建地、预留地的环境卫生21
16其他区域的环境卫生22
前言
本规是根据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而编写。
本规由市人民政府提出并批准。
本规由市城市管理局归口。
本规文件起草部门:
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本规主要起草人:
吴学龙、罗向东、领明、镇辉、元喜、温伟华等。
本规为首次发布。
引言
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化、精细化管理,提升环卫清洁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制定本规。
本规是参照国家建设部有关规章、制度和规性文件,并结合市实际而制定。
1围
本规规定了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作业规和质量要求,包括术语与定义、基本要求、道路清扫保洁、垃圾收集、运输、公共厕所管理等容。
本规适用于市公共区域环境卫生作业和管理。
2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
GB50337-2003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
CJJ/T125-2008环境卫生图形符号标准
CJJ/T126-2008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与评价标准
CJJ14-2005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
3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
3.1废弃物(废物)
对持有者失去了继续保存和利用价值的物质,通常以固态、半固态和液态存在。
3.2垃圾
人类在生存和发展过程产生的固体废弃物。
3.3生活垃圾
人类在生活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垃圾,是生活废弃物的重要组成部分。
3.4建筑废弃物(建筑垃圾)
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以及装修房屋等工程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砖瓦、混凝土块和建筑余土以及其他废弃物。
3.5可回收物
可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的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废弃织物、废弃电子产品等。
3.6有害垃圾
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应当专门处置的废电池、废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废油漆、废日用化学品、废水银产品等。
3.7其他垃圾
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之外的其他废弃物。
3.8餐厨垃圾
家庭、饭店、食堂等产生的易腐性厨余垃圾和餐饮垃圾。
3.9特种垃圾
产生源特殊或成分特别,需要采用特种方法清运、处理的垃圾。
3.10医疗垃圾
医疗过程中产生的垃圾。
3.11普扫
对城市道路、公路和公共场所进行的全面清扫,包括机械清扫和人工清扫。
3.12保洁
为维护城市道路、公路和公共场所环境整洁而进行的保持性清洁作业。
3.13道路人流量
单位时间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行人数量。
3.14机动车流量
指单位时间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机动车辆数量。
3.15废弃物控制指标
为了维护环境整洁,单位面积允许存在的废弃物最大数量,包括果皮,纸屑、塑料膜、烟蒂、痰迹、污水及其它杂物等。
3.16垃圾转运站
由收集车到转运车的转运设施。
3.17垃圾收集点
按规定设置的收集垃圾的地点。
3.18废物箱(果皮箱)
设置于道路和公共场所等处供人们丢弃废物的容器。
3.19垃圾箱(垃圾桶)
收集家庭、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的容器。
3.20公共厕所
在道路两旁或公共场所等处设置的厕所。
3.21移动厕所
可整体移动的厕所。
3.22绿地
道路及广场围,用于改善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美化景观的绿化用地。
3.23垃圾分类收集
将垃圾中的各类物质按一定要求分类投弃和收集的行为。
3.24城中村
城市化过程中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及继受单位保留使用的非农建设用地的地域围的建成区域。
3.25集贸市场
有固定经营场地、设施和服务机构,供若干经营者入场进行公开集中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等商品交易的市场。
3.26门前三包
关于沿街门店(单位)环境卫生的管理要求,具体包括“包卫生”、“包市容”、“包监督”三方面容。
4基本要求
4.1环卫作业应做到文明、安全和有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公众生活的影响。
4.2环卫作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人,确保安全生产。
4.3环卫作业人员(含车辆驾驶员、随车工作人员等)作业时须按规定穿着工作服、工作鞋,佩戴工作牌,做到着装整齐。
4.4环卫作业车辆出车前应进行车辆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排除,确保车况良好;
作业完毕后,应对车辆进行清洗和维护。
非工作需要不得随意使用环卫作业车辆。
4.5环卫作业车辆应遵守交通规则,尽量避开交通高峰时段作业,礼让行车,注意行人的安全,不得违章停放。
5城市道路清扫保洁
5.1城市道路清扫保洁的围及等级
5.1.1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围包括车行道、人行道、车行隧道、人行地下通道、高架路、人行天桥、立交桥、广场及其他设施等。
5.1.2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划分为四个保洁等级,分别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实行特级、一级和二级清扫保洁的城市道路由市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认定,三级清扫保洁道路由所在行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定。
5.1.3城市道路清扫保洁的区域划分
a)特级:
繁华商业步行街、市主要景观道路、24小时通关的关口等区域。
b)一级:
位于重要党政机关、外事机构周边和重要商业、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交通场站等公共场所周边的道路。
c)二级:
位于一般商业、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交通场站等公共场所周边的道路。
d)三级:
位于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区周边的道路。
三级以下的道路如位于远离居住区、企事业单位和公共场所地区的人流量车流量较少的道路;
无排水管道、路缘石和人行道未硬化等简陋的道路等按三级道路保洁要求执行。
5.2城市道路清扫保洁的质量要求
5.2.1日间,特级及一至三级清扫保洁区域的路面废弃物总数应符合表1规定。
表1城市道路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
保洁等级
果皮、纸屑、塑膜及其他杂物
(件/500平方米)
烟蒂
(个/500平方米)
污水
(平方米/500平方米)
尘土量
(克/平方米)
特级
≤2
≤1
无
≤10
一级
≤2
二级
≤4
≤15
三级
≤6
0.5
≤25
5.2.2夜间保洁时,特级清扫保洁道路的路面垃圾杂物(仅计塑料袋、纸屑、饭盒等超过火柴盒大小的较大垃圾)每500平方米不超过4件,一至三级清扫保洁道路的路面垃圾杂物每500平方米不超过8件。
5.3道路清扫保洁的作业规
5.3.1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作业规和定额
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方式为普扫与保洁相结合,每日普扫1次,其余时段进行保洁,定期对路面进行冲洗,具体要求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城市道路保洁分类管理指标和定额标准表
清扫保洁等级
清扫保洁时间
(每日)
人均保洁面积
(平方米)
机械保洁频次
(次/日)
冲洗频次
24小时
(普扫时间见表注,保洁
7:
00至次日4:
30)
≤3300
3
机动车道每日冲洗1次,人行道每周冲洗3次,步行街地面每日冲洗1次。
20小时
00至24:
00)
≤4950
2
机动车道每日冲洗1次,人行道每周冲洗2次。
18小时
00至22:
≤7000
机动车道每两天冲洗1次,人行道每周冲洗1次。
16小时
00至20:
≤9250
1
机动车道每周冲洗2次,人行道每两周冲洗1次。
注:
普扫人工清扫分为两个时间制:
11月1日至第二年4月30日为早上4:
30-7:
00;
5月1日至10月31日为早上4:
00-7:
00。
5.3.2一般要求
a)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应对道路环境突发事件如重大活动、恶劣天气等制定应急预案。
b)环卫工人在清扫和保洁作业时,应穿着反光背心,并佩戴工号牌。
原则上不安排作业人员在快速路、车速较快的主次干道进行清扫保洁作业,需要人工在车行道进行作业时,应按车行线反方向清扫,现场须有专人指挥,疏通车辆。
不得将垃圾扫入雨水井、绿化带等位置,应到指定地点倾倒垃圾。
垃圾倾倒后应将垃圾收集容器、清扫保洁工具复位、摆放整冲洗污水处理干净,不对行人、周边环境和市民生活造成影响。
c)普扫时,环卫工人应着重对路面、人行道、道牙、雨水口、树眼等处进行清扫。
雨后应及时进行路面积水清除作业。
d)保洁时,环卫工人巡回走动,清理路面的纸屑、饮料瓶等垃圾,做到勤走、勤看、勤扫,确保路面整洁。
e)路面日间冲洗、洒水作业时应鸣报信号;
冲洗后路面应干净,雨水口不堵塞。
没有雨水口的路段可不冲洗。
一般情况下,道路冲洗应在7:
00前结束。
冲洗作业应优先采用再生水。
遇到台风暴雨等不适宜冲洗的气候条件下,应停止冲洗作业。
f)1次路面冲洗时,应有环卫工人配合,及时清除路面积水,达到路面见本色,无油污、痰迹、口香糖渣等污垢,必要时使用洗涤剂,且应符合国家或地方产品质量标准,清洁保洁后不应对的地面造成损害。
g)城市道路大面积污染需要集中清理时,应在清理点来车方向设置醒目的路障和警示牌,并做好防护措施。
h)道路清扫保洁机械作业应提高垃圾扫净率并喷水降尘,机械冲洗喷水设备水压应不小于300kPa。
i)作业车清扫时的行驶速度应为每小时6—8km,保洁时的行驶速度应为每小时8—10km。
i)机扫车及洒水车作业时必须亮警示灯、鸣警示信号提醒路边行人,控制适当的水压和行速,避免污水飞溅过往行人;
夜间作业时须开启示宽灯,降低或关闭提示音乐。
洒水车必须在规定取水栓取水。
环卫作业车辆收集的垃圾、污水应按规定在指定点倾倒排放。
j)环卫作业车辆禁止停放在消防通道、公交车站、盲道等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公共通道。
作业车辆清扫作业时候应确保安全,发现地面废弃物需进行清扫保洁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减速或靠边停车。
k)作业车辆尾气排放及噪声要求应符合国家的机动车尾污染控制气排放标准和国家机动车噪音标准。
l)餐饮饭店、集贸市场和建筑工地等周边道路和泥头车运输路线应适当增加各项作业频次。
5.4其他设施的保洁
5.4.1交通护栏无积尘、无明显污迹;
,一级保洁道路交通护栏每两周清洗1次,除特级与一级以外的其他道路交通护栏应每月清洗1次;
道路隔音设施、桥梁墩柱等部位定期进行清洗;
公交候车站、地铁站出入口应整洁,其保洁质量应与所在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
5.4.2特级保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