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商会成立章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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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业标准规划,依据国际和国家标准制定行业管理规范和服务标准,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协调会员关系,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三)沟通会员与政府部门及社会各界的联系,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帮助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诉求和建议;
(四)开展行业调查研究,代表本行业参与行业发展给予行业利益相关的政策决策论证,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并参与制定,修改相关标准;
(五)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商,新产品推广等活动;
(六)加强自身建设,坚持“自我监督、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方针,推动本团体健康发展;
(七)办好商会事业,参与(地方)县工商联组织或自发组织的学习报告交流会,通过(地方)县工商联积极参政议政,向党委政府建言献策;
(八)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开展的有利于本团体会员企业发展的相关业务;
(九)组织倡导全体会员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开展扶贫济困社会慈善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为单位会员,实行会员制。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团体,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不良记录;
(三)本地区,本行业及与本行业相关的合法企业;
(四)积极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按期缴纳会费,维护本团体声誉: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同时交企业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并盖上企业公章(可注明只作入会备案用);
(二)经本团体秘书处初审;
(三)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四)审核通过后,由商会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活动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提议案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本团体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会员可通过本团体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问题和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互通信息、相互协作;
(七)积极参与本团体的各项活动,为本团体活动开展提供便利和协助。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及行业自律公约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改变或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审议本团体的年度工作计划;
(七)审议本团体的年度经费预决算;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三年。
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地方)县工商联审查并经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队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和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商会的具体工作业务;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一十)讨论并决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任务;
(一十一)讨论理事会的增补减退;
(一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除第二十条第二项)相应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会长办公会议须有2/3以上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会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执行会长会议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增减。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个人政治素质好,有较好的参政议政能力;
(二)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代表性,热心本团体工作;
(三)会长、执行会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70周岁;
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地方)县工商联审查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地方)县工商联审查同意。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可以根据需要经(地方)县工商联同意委任执行会长,决定执行会长的分工;
(五)提名秘书长的人选,由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六)听取秘书处的工作报告,支持和指导、检查秘书处工作;
(七)其他必须由会长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执行会长、副会长职权:
执行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本团体设立秘书处处理日常事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四)负责收取会费、赞助费及日常费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办理新会员入会手续,协调会员服务工作。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设名誉会长职务。
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名誉会长是本团体的荣誉头衔,由企业已经完成传承,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人员担任。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聘请顾问若干名,指导帮助本团体开展工作。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政府部门的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四)银行利息;
(五)国内外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经费列支范围;
(一)召开各种定期例会的会议费用;
(二)开展业务活动的费用;
(三)正常办公费用;
(四)必要的接待费;
(五)对外捐赠。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组织规则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地方)县工商联和(地方)县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由秘书处提出方案,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地方)县工商联审查同意,并报(地方)县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地方)县工商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地方)县工商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本团体经(地方)县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地方)县工商联和(地方)县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和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年月日商会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自(地方)县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组织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地方)县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