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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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三级医院。

第五条 省卫生厅负责全省三级医院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评估、确认、监管工作。

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协助省卫生厅,根据《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负责辖区内三级医院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申报、建设与监管工作。

  三级医院负责本院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建设与管理,制定专科建设与发展计划,并组织落实。

  临床重点专科必须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开展技术创新,保持学术、技术水平的先进地位,并带动本院其它专科及全省本专科共同发展。

第二章建设内容

第六条I级临床重点专科将形成技术精湛、服务优良、设备完善,以诊治疑难重病为重点,具有相当规模,管理现代化的标志性医学专科。

具备较强的解决本专科疑难、复杂、危重病症能力;

具有对本专科关键技术、方法消化吸收和创新能力;

具有研究开发通用医学适宜技术能力,并能加以优化和推广应用;

具有稳定的科研方向具有稳定的科研方向,可承担省部级科研项目,能够承担省部级科研项目;

具有较强的开展国内外技术合作研究和学术交流的能力,学术优势明显,成为全省的技术指导中心,科技核心和高层次人才培养基地。

第七条II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成对本专科关键技术、方法具有一定的消化吸收和创新能力,具有推广应用临床适宜技术能力;

技术特色明显,具有解决本专科疑难、危重病例的能力,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成为培养合格医学人才的基地;

在全省形成布局合理的特色专科群,为人民群众就近提供特色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

第八条技术能力建设:

整体跟进,全面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重点突破,培育自身品牌,增强知名度,提高竞争力。

根据临床专科建设方向,选准重点诊疗病种及优化方案,拟制定本专业(病种)全国、全省性技术规范、指南;

加强国内外技术合作和交流,引进和推广应用新技术,研究开发通用的临床适宜技术,积极参与国内外医疗市场竞争,规范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

第九条人才队伍建设:

临床重点专科带头人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在全国、全省或本地区学术团体中担任重要职位;

专科技术骨干以研究生为主体,学历结构、专业结构、职称结构、年龄结构合理,并在国家、省或本地区学术团体中担任一定职务,建设一支具有较强发展后劲的学科队伍,培养国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名医和名专家。

第十条人才培养能力建设:

是全省高层次专业人才培养基地,具有培养研究生、访问学者、进修生、临床住院医师的能力;

积极开展省内外学术交流,通过有计划、有组织进修培训等多种方式,为基层培养技术、学术带头人;

积极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承办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推广新技术及基层适宜技术,提高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技术水平。

第十一条学术科研能力建设:

跟踪学科前沿,明确学科发展目标,有较为稳定的学科主攻方向。

创新科研思路,整合优势资源,围绕学科关键技术问题开展跨学科联合攻关,承担和完成一定数量的国家或省部级科研任务,发表一定数量和水平的论文、著作,取得一批代表学科水平的高层次科技成果,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提升学科的科技竞争力和知名度。

提高撰写SCI学术论文能力;

专科内部合理规划,认真组织高层次或全省性的科技攻关项目,力争有所突破;

努力取得高层次的科技成果。

第十二条专科文化建设:

临床重点专科必须重视科室的文化建设,继承中华民族自强不息、厚德载物优良传统,体现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时代气息,突出救死扶伤的行业特点,以正定位,以善为本,技术精湛,认真负责,集大成,得智慧,形成一种仁心仁术、团结向上的医学人文品格。

第三章申报

第十三条有足够的工作用房,I级临床重点专科的科室床位应有8050床位(相当两个病区)以上,II级临床重点专科的科室床位应有4035张或以上;

配备专业发展必备的专用仪器设备;

配套设施完善。

第十四条I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的主要申请者是我省行政区域内三级甲等医院的临床重点专科或已列为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省重点学科或其他系统重点建设的优势学科、专科。

第十五条II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的主要申请者是分布在各地级市三级的医疗卫生单位医院,中具有明显的专科特色的专科或我省急需扶持发展的专科,已被本系统或本市列为重点建设的优势专科、学科。

具体条件附后。

第四章评估

第十六条临床重点专科申请者填写《福建省临床重点专科申请书》,经所在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逐级上报,申请评估。

第十七条评估的程序为形式审查、技术评估。

省卫生厅组织相关人员根据申报条件及要求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者进入技术评估。

省卫生厅组织相关专家组成评估组,对申请专科的技术优势、发展潜力、整体建设目标的合理性、可行性及重点发展的诊疗技术的先进性、科学性进行评估,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论证及必要的现场考核、答辩。

第十八条评估时间。

每三年每二年组织一次评估。

第四章实施与管理

第十九条省卫生厅成立省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专家组、专家库及评估纪律检查小组及评估专家组。

第二十条组长、副组长由厅领导担任,成员由厅有关处室负责人担任。

领导小组负责临床重点专科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二十一条办公室设在厅医政处,负责组建评估专家组、专家库,以及临床重点专科评估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二条评估专家组、专家库由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业技术专家和医疗管理专家组成。

第二十三条省卫生厅根据临床重点专科的建设目标和要求,对实施目标进行管理和定期考核;

各市、各单位负责临床重点专科的日常管理;

各单位应有专门机构负责,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范,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同时必须明确建设目标与定期实现的具体指标,按照目标和建设指标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纳入我省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单位必须在申报专科的同时提交专科3年建设总体目标规划,省卫生厅将对规划进行总体评估。

专科建设结束后,根据建设规划目标进行验收。

省卫生厅对项目建设单位实行过程和目标管理,每年组织专家进行考核,对未按要求和进度完成的建设的项目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撤销其临床重点专科称号,对完成建设目标、通过考核和验收、成效显著者,作为滚动支持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纳入我省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专科负责人不得擅自更换。

确需更换的,必须向省卫生厅提出正式申请,同时提交更换负责人相关资历证明的佐证材料,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更换。

第二十六条I级临床重点专科已作为省继续医学教育的基地的,可直接承办省级Ⅰ类学分项目,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

II级临床重点专科作为各地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可直接承办Ⅱ类继续医学教育学分项目,报当地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申报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必须是我省I级临床重点专科。

对于临床重点专科与我省被卫生部确定为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相同的专科,予以一定的专科人才培养专项经费,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必须配套支持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保障投入。

第二十八条医院要将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建设与医院整体发展规划有机地结合起来,对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建设与发展要在经费、人员、机制上予以保证,重点支持。

福建省I级临床重点专科申报条件

临床重点专科技术攻关方向和研究领域必须是我省重大疾病防治的难点,具有较强技术创新能力,能抢占医学科技的制高点,符合以下条件的临床专科:

一、专科技术水平。

具有较强的解决疑难、复杂、危重病能力,某些领域具有全国首创或领先的诊治技术,能解决严重影响人群健康的关键诊治问题,本领域临床收治的病例数、治疗效果处于全省领先水平。

二、管理科学有序。

注重内涵建设和科学管理,各项制度规范、健全,管理效益显著。

阜外病人就诊数、临床路径、病种质量管理、合理用药等各项医疗质量评估指标都在省内同行中名列前茅;

完成政府下达的各项任务。

三、专科科技优势。

近3年来承担了省部级重点以上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并取得良好效果;

获得过省、部级三等国家级科技奖励或省部级二等以上的奖项;

在国际著名的医学杂志发表过文章并被SCI收录的医学科技论文一般在32篇以上;

有技术发明专利,专科群体有一定的自主创新能力,相关学科(或辅助学科)对该专科具有较强的技术支撑。

四、人才队伍建设。

专科所属普通专科应为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优先考虑卫生部亚专科专科医师培训基地。

学科带头人在全国有相当知名度,担任国内医学专科学会的常委及以上职务主任、副主任委员或国家级杂志的主编、副主编编委及以上职务;

已形成一支年龄、学历和知识结构较为合理的学科队伍。

五、精神文明建设成效显著,整体服务水平优良,社会及患者满意率高。

六、支撑和保障。

临床重点专科所在单位必须按照专科结构调整的原则,保证临床重点专科有足够的规模发展空间,以及足够的相关条件支持。

福建省II级临床重点专科申报条件

临床重点专科技术攻关方向和研究领域必须是本地区重大疾病防治的难点,具有一定的技术创新能力,能跟踪医学科技发展,符合以下条件的二级或三级学科:

具有一定的解决疑难、复杂、危重病能力,某些领域具有省内领先或国内先进的诊治技术,能解决严重影响人群健康的关键诊治问题,技术水平总体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二、管理科学有序,有较好的医院改革基础(包括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等),阜外病人就诊数、临床路径、病种质量管理、合理用药等各项医疗质量评估指标都在本辖区内同行中名列前列,完成政府下达的各项任务。

承担3项以上市厅级了省(部)级以上医学科技项目并取得良好效果;

获得过市厅级二等奖以上省(部)级科技奖励或市级二等以上的奖项;

有技术专利并成功应用临床;

相关的学科(或辅助学科)对该专科具有较强的技术支撑。

专科带头人在全省有相当知名度,担任省内专科学会的常委以上职务或省级杂志的编委及以上职务主编、副主编;

五、精神文明建设成效显著,社会及患者满意率高。

所在单位必须按照专科结构调整的原则,保证临床重点专科有足够的规模发展空间,以及足够的相关条件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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