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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工程项目

 

尾矿工程项目

 

2020年9月

目次

1总则1

2基本规定2

3尾矿浓缩、输送及脱水5

3.1一般规定5

3.2浓缩5

3.3输送5

3.4脱水6

4尾矿堆存7

4.1一般规定7

4.2尾矿坝7

4.3尾矿库排洪设施11

4.4监测设施12

4.5尾矿库闭库13

5尾矿库回水14

6尾矿库回采15

附:

起草说明17

 

1总则

1.0.1为在尾矿工程中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工程质量、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权益和公众利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拆除及尾矿库的回采和闭库。

1.0.3尾矿工程在全生命周期内应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环保、节约资源、绿色生态、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鼓励采用适宜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1.0.4本规范是尾矿工程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回采及闭库等过程技术和管理的基本要求,当采用的技术措施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应进行合规性判定。

1.0.5尾矿工程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的规定,涉及通用功能性能和通用技术措施,应遵守国家有关通用技术规范规定。

2基本规定

2.0.1选矿厂应设有尾矿设施,严禁任意排放尾矿。

2.0.2尾矿设施的建设应符合企业的总体规划。

尾矿库的服务年限应与选矿厂的生产年限相适应,当采用多库分期建设方案合理时,应制定分期建库规划,后期库的竣工投产时间应比前期库的闭库时间提前0.5年。

当采用多厂一库合理时,应制定合建库的运行规划。

2.0.3尾矿库不应设在下列地区:

1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尾矿库失事将使下游重要城镇、工矿企业、铁路干线或高速公路等遭受严重威胁的区域;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尾矿库的区域。

2.0.4尾矿库的等别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尾矿库等别应根据尾矿库的总库容及总坝高按表1确定。

尾矿库各使用期的设计等别应根据该期的全库容和尾矿坝高分别按表1确定。

当按尾矿库的全库容和尾矿坝高分别确定的尾矿库等别的等差为一等时,应以高者为准;当等差大于一等时,应按高者降一等确定;

2露天废弃采坑及凹地储存尾矿,且周边未建尾矿坝时,应不定等别;周边建尾矿坝时,应根据坝高及其形成的库容确定尾矿库的等别;

表1尾矿库各使用期的设计等别

等别

全库容V(×104m3)

坝高H(m)

V≥50000

10000≤V<50000

1000≤V<10000

100≤V<1000

V<100

H≥200

100≤H<200

60≤H<100

30≤H<60

H<30

2.0.5除尾矿库副坝外的尾矿库构筑物的级别应根据尾矿库各使用期的设计等别及其重要性按表2确定,尾矿库副坝应根据坝高及其对应的库容按照表1确定的尾矿库各使用期的设计等别确定其构筑物级别。

表2尾矿库构筑物的级别

尾矿库等别

构筑物的级别

主要构筑物

次要构筑物

临时构筑物

1

2

3

4

5

3

3

5

5

5

4

4

5

5

5

注1:

主要构筑物系指尾矿坝、排水构筑物等失事后将造成下游灾害的构筑物;

注2:

次要构筑物系指除主要构筑物外的永久性构筑物;

注3:

临时构筑物系指施工期临时使用的构筑物。

2.0.6新建、改建和扩建尾矿工程应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

岩土工程勘察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要求,按工程建设各勘察阶段的要求,正确反映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地质灾害及影响尾矿工程和各构筑物安全的不利因素,提出工程措施建议,形成资料完整、评价正确、建议合理的勘察报告。

2.0.7尾矿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消防设施、水土保持(节水)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0.8承担施工的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以及制订保证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的措施。

2.0.9尾矿工程施工应做好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并应合理安排施工顺序。

需要施工导流的工程应包括施工导流内容,施工导流不得影响永久工程的质量与运行。

2.0.10尾矿设施施工应按安全设施设计和施工图进行。

当实际情况与工程勘察或设计不符需修改设计时,应取得勘察和设计单位的书面同意。

2.0.11尾矿工程交工验收应进行设备的单体试车和无负荷联动试车。

2.0.12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尾矿库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尾矿工程实施有效的管理。

2.0.13生产经营单位应落实尾矿库应急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和应急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及时发给与尾矿设施日常管理相关的各部门、岗位和应急救援队伍。

2.0.14采用尾矿堆坝的尾矿库,应在运行期对尾矿坝做全面的安全性复核,以验证最终坝体的稳定性并确定后期的处理措施;尾矿坝安全性复核前应对尾矿坝进行全面的岩土工程勘察,安全性复核工作应由设计单位根据勘察结果完成。

安全性复核应满足下列原则:

1三等及三等以下的尾矿库在尾矿坝堆至1/2~2/3最终设计总坝高,一等及二等尾矿库在尾矿坝堆至1/3~1/2和1/2~2/3最终设计总坝高时,应分别对坝体做全面的安全性复核;

2尾矿库达到一等库后,坝高每增高20m应对坝体进行全面的安全性复核;

3尾矿性质、放矿方式与设计相差较大时,应对尾矿坝体进行全面的安全性复核。

2.0.15对已达到设计最终堆积标高并不再继续加高扩容,或由于各种原因未达到设计最终堆积标高而提前停止使用的尾矿库,应进行闭库;其他尾矿设施不再使用后,经论证可转为他用的可转为他用,否则应予以拆除。

2.0.16尾矿工程档案应按工程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和闭库等阶段分别进行档案管理。

3尾矿浓缩、输送及脱水

3.1一般规定

3.1.1尾矿浓缩、输送及脱水工艺方案应综合考虑尾矿堆存、回水及节能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3.1.2尾矿输送工艺的基础参数及浓缩、脱水设备的技术参数均应通过试验确定。

3.1.3尾矿浓缩、输送及脱水系统的能力应能适应各种工况下的尾矿量变化及生产过程波动。

3.1.4尾矿输送系统应采取防止超压、堵管、加速流和气蚀等措施。

3.1.5尾矿浓密机及输送、脱水系统站室的布置应结合选矿厂及尾矿设施综合确定,并满足以下要求:

1布置紧凑、管槽线路短、工程量小,管理方便;

2满足设备布置、安装、运行和检修及内外交通运输要求;

3满足通风、采暖和采光要求;

4并符合防潮、防火、防噪声、节能、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等技术规定。

3.1.6尾矿浓缩、输送及脱水所用管材及配件的规格、数量和质量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合法证明文件。

使用前应做外观检查,必要时应进行试验,不得使用破损、变形的管材和管件。

3.2浓缩

3.2.1浓密机的种类、规格和数量应根据选矿厂尾矿产量、性质、给矿浓度和排矿浓度及地形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

3.2.2尾矿浓缩设计应满足溢流回水悬浮物含量要求(选矿工艺或采矿工艺水质要求)、尾矿输送浓度要求和浓密机允许固体负荷量要求,对于干式排放尾矿,还应满足过滤脱水工艺的要求。

3.2.3浓密机所需面积及高效浓密机和深锥膏体浓密机絮凝剂的种类和添加量应根据尾矿浆pH值及物料性质对有代表性矿样进行静态沉降试验或动态沉降试验,并应按类似尾矿浓缩的实际运行资料或经计算综合确定。

3.2.4在有可能出现冰冻的地区,露天设置的周边传动浓密机应采用齿轮传动。

严寒地区浓密机应采取防冻措施或加盖厂房,并应设采暖设施。

3.3输送

3.3.1尾矿输送泵站的数量,应根据不同工况的水力计算结果和设备选型,经技术经济论证确定。

在设备允许的前提下,应减少泵站数量。

3.3.2泵站应设置事故池及事故池清除泵。

泵站内的排水应排往附近的事故池,不得任意排放。

3.3.3尾矿输送管(槽)线路的选择和设计,应符合企业及线路通过地区的总体布置要求。

3.3.4尾矿浆体输送应确定输送的临界流速和摩阻损失,具体参数应根据可靠的试验资料、经验数据、计算结果及类似系统运行资料,经综合分析后确定。

3.3.5严寒、寒冷地区的输送管(槽)经热工计算矿浆有可能冻结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3.3.6尾矿坝顶放矿支管的断面面积之和应为主管断面面积的1.5倍~2.0倍,较长的尾矿坝应采用矿浆阀将主管分段并进行分区放矿。

放矿支管的布置应使矿浆排放不直接冲刷坝体及防渗设施。

3.3.7输送管道在完成有关检查后、初次运行前应进行管道压力试验。

3.3.8埋地管道的回填应在试压试验、泄漏试验和防腐层检查合格后进行,并应按隐蔽工程进行验收。

3.4脱水

3.4.1脱水设备的种类、规格和数量应根据选矿厂尾矿的产量、性质、运输及地形条件等因素确定,并应设有备用。

3.4.2寒冷、严寒地区脱水系统应采取防冻措施。

4尾矿堆存

4.1一般规定

4.1.1无法综合利用的尾矿应堆存至尾矿库,尾矿库根据入库尾矿的自然流动性及库内存水情况分为湿式尾矿库和干式尾矿库,干、湿尾矿不应混排。

4.1.2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判别尾矿的固废类别,并根据固废类别和地下水功能要求对尾矿库采取相应的环保防渗措施。

4.1.3尾矿库库址选择应根据汇水面积、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库长、库区周边环境等因素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汇水面积应小,并应有足够的库容;

2应避开不良地质现象严重的区域;

3上游式湿式尾矿库有足够的初、终期库长;

4上游式尾矿库库底平均纵坡不得陡于20%。

4.1.4尾矿库设计应对不良工程地质条件采取可靠的治理措施。

4.1.5在同一沟谷内建设两座或两座以上尾矿库时,后建库设计时应根据各尾矿库之间的相互关系与影响采取相应安全防范对策措施,确保各尾矿库安全。

4.1.6废弃的露天采坑及凹地贮存尾矿时,应对边坡、库内设施及影响尾矿库安全的周边环境采取可靠的技术和工程措施。

4.1.7干式尾矿库正常运行条件下,库内不应存水;年降雨量均值超过800mm或年最大24h降雨量均值超过65mm的地区,不应采用库尾式、库中式尾矿排矿筑坝法。

4.1.8有渗水的尾矿坝下游应设置渗水收集设施,应将不达标的渗水收集、回用或处理。

4.2尾矿坝

4.2.1尾矿坝筑坝根据筑坝材料分为一次建坝和尾矿筑坝。

湿式尾矿库的尾矿筑坝法,根据筑坝过程中坝轴线的变化分为上游式尾矿筑坝法、中线式尾矿筑坝法、下游式尾矿筑坝法;干式尾矿库的尾矿排矿筑坝法,根据尾矿排放推进方向和筑坝方式分为库前式尾矿排矿筑坝法、库周式尾矿排矿筑坝法、库中式尾矿排矿筑坝法、库尾式尾矿排矿筑坝法。

4.2.2尾矿坝坝址的选择应以筑坝工程量小,形成的库容大和避免不良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为原则,结合尾矿库回水、防洪及堆积坝填筑等因素综合确定。

4.2.3初期坝坝型应根据尾矿堆存方式、尾矿坝筑坝方式、地震设计烈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地震设计烈度为Ⅷ、Ⅸ度时,初期坝应选用抗震性能和渗透稳定性较好且级配良好的土石料筑坝,上游式尾矿筑坝法的初期坝采用不透水坝型时,应采取可靠的坝体排渗方式。

4.2.4初期坝坝高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能贮存选矿厂投产后6个月以上的尾矿量;

2使尾矿水得以澄清;

3当初期放矿沉积滩顶与初期坝顶齐平时,应满足相应等别尾矿库防洪要求;

4在冰冻地区应满足冬季放矿的要求;

5满足后期堆积坝上升速度的要求;

6上游式尾矿坝初期坝坝高与总坝高之比值应不小于1/8。

4.2.5遇有下列情况时,尾矿坝坝基应进行专门研究处理:

1易产生渗漏破坏的砂砾石地基;

2易液化土、软黏土、冰渍层、永冻层和湿陷性黄土地基;

3岩溶发育地基;

4涌泉及矿山井巷、采空区等。

4.2.6湿式尾矿库尾矿堆积坝筑坝应满足下列要求:

1地震设计烈度为Ⅸ度时,上游式尾矿筑坝尾矿堆积高度不得高于30m;

2上游式尾矿筑坝的尾矿浆重量浓度超过35%时,应进行尾矿堆坝试验研究;

3上游式尾矿筑坝的全尾矿d<0.074mm颗粒含量大于85%或d<0.005mm颗粒含量大于15%时,应进行尾矿堆坝试验研究;

4中线式或下游式尾矿筑坝,分级后用于筑坝尾砂的d≥0.074mm颗粒含量少于75%,d≤0.02mm颗粒含量大于10%时,应进行尾矿堆坝试验研究;筑坝上升速度应满足沉积滩面上升速度的要求。

4.2.7干式尾矿库的尾矿排矿筑坝应符合下列要求:

1尾矿排矿筑坝应边堆放边碾压,堆积坝顶面坡度应满足排水的要求,并不得出现反坡;当堆积坝顶面倾向堆积坝外边坡或库周截洪沟时,堆积坝顶面坡度不应大于2%;

2尾矿排矿筑坝期间应设置台阶,分层碾压排放作业的台阶高度不应超过10m,台阶宽度不应小于1.5m,有行车要求时不应小于5m;推进碾压排放作业的台阶高度不应超过5m,台阶宽度不应小于5m;运行期间台阶的坡比应满足稳定要求;

3无粘性、少粘性尾矿分层厚度不得超过0.8m,粘性尾矿分层厚度不得超过0.5m;

4尾矿排矿筑坝过程中,应分阶段尽早形成永久边坡,影响堆积坝最终外边坡稳定的区域应采用分层碾压排放作业,压实度不应小于0.92。

4.2.8尾矿库的挡水坝应按坝型满足相应的水库坝设计规范要求,防洪标准不应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4.2.9上游式尾矿堆积坝沉积滩顶与设计洪水位的高差应符合表3的最小安全超高值的规定。

滩顶至设计洪水位水边线的距离应符合表3的最小干滩长度值的规定。

表3上游式尾矿堆积坝的最小安全超高与最小干滩长度(m)

坝的级别

1

2

3

4

5

最小安全超高

1.5

1.0

0.7

0.5

0.4

最小干滩长度

150

100

70

50

40

注1:

3级及3级以下的尾矿坝经渗流稳定分析安全时,表内最小干滩长度最多可减少30%;

注2:

地震区的最小干滩长度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的有关规定。

4.2.10下游式和中线式尾矿坝坝顶外缘至设计洪水位时水边线的距离应符合表4的规定;坝顶与设计洪水位的高差应符合表3的最小安全超高值的规定。

表4下游式和中线式尾矿坝的最小干滩长度(m)

坝的级别

1

2

3

4

5

最小干滩长度

100

70

50

35

25

注:

地震区的最小干滩长度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的有关规定。

4.2.11洪水运行条件下坝前存水的干式尾矿库尾矿堆积坝防洪宽度应符合表5的规定;坝外坡面顶标高与设计洪水位的高差应符合表3的最小安全超高值的规定。

表5干式尾矿库尾矿坝的最小防洪宽度(m)

坝的级别

1

2

3

4

5

最小防洪宽度

100

70

50

35

25

4.2.12尾矿库挡水坝坝顶与设计洪水位的高差不应小于表4.2.9的最小安全超高值、最大风壅水面高度和最大波浪爬高三者之和。

4.2.13设计地震水平加速度不小于0.05g地震区的尾矿库,湿式尾矿库尾矿堆积坝滩顶与正常生产水位的高差不应小于表3的最小安全超高值与地震沉降值、地震壅浪高度之和。

挡水坝和一次建坝尾矿坝坝顶与正常生产水位的高差不应小于表3的最小安全超高值与地震沉降值、地震壅浪高度、最大风壅水面高度及最大波浪爬高之和。

4.2.14尾矿坝应进行渗流计算,渗流计算应分析放矿、雨水等因素对尾矿坝浸润线的影响;湿式尾矿库1、2级尾矿坝的渗流应按三维数值模拟计算或物理模型试验确定。

4.2.15尾矿堆积坝下游坡浸润线的最小埋深除满足坝坡抗滑稳定的条件外,尚应满足表6要求。

表6尾矿堆积坝下游坡浸润线的最小埋深(m)

堆积坝高度H

H≥150

150>H≥100

100>H≥60

60>H≥30

H<30

浸润线最小埋深

10~8

8~6

6~4

4~2

2

注1:

堆积坝高度应按各垂直坝轴线剖面所在位置分别取值;

注2:

位于初期坝坝段的堆积坝高度按堆积高度取值,位于其余坝段的堆积坝高度按尾矿堆积坝坝顶与坡脚的高差取值;

注3:

任意高度堆积坝的浸润线最小埋深可用线性插值法确定。

4.2.16尾矿坝应满足渗流控制的要求,尾矿坝的渗流控制措施应确保浸润线低于控制浸润线。

4.2.17尾矿坝应满足静力、动力稳定要求,尾矿坝应进行稳定性计算,坝坡抗滑稳定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7规定的数值,位于地震区的尾矿库,尾矿坝应采取可靠的抗震措施。

表7坝坡抗滑稳定的最小安全系数

计算方法

运行条件

坝的级别

1

2

3

4、5

简化毕肖普法

正常运行

1.50

1.35

1.30

1.25

洪水运行

1.30

1.25

1.20

1.15

特殊运行

1.20

1.15

1.15

1.10

瑞典圆弧法

正常运行

1.30

1.25

1.20

1.15

洪水运行

1.20

1.15

1.10

1.05

特殊运行

1.10

1.05

1.05

1.05

4.2.18尾矿库初期坝与堆积坝的抗滑稳定性应根据坝体材料及坝基的物理力学性质经计算确定,计算方法应采用简化毕肖普法或瑞典圆弧法,地震荷载应按拟静力法计算。

尾矿库挡水坝应根据相关规范进行稳定计算。

尾矿坝动力抗震计算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1对于1级及2级尾矿坝的抗震稳定分析,除应按拟静力法计算外,还应进行专门的动力抗震计算,动力抗震计算应包括地震液化分析、地震稳定性分析和地震永久变形分析;

2位于地震设计烈度为Ⅶ度地区的3级尾矿坝和设计烈度为Ⅶ度及Ⅶ度以上地区的4级和5级尾矿坝,地震液化可采用简化计算分析法;3级尾矿坝地震液化分析结果不利时,还应进行动力抗震计算;

3位于地震设计烈度为Ⅸ度地区的各级尾矿坝或位于Ⅷ度地区的3级及3级以上的尾矿坝,抗震稳定分析除应采用拟静力法外,还应采用时程法进行分析。

4.2.19尾矿坝稳定计算的荷载应根据不同运行条件按表8进行组合。

表8尾矿坝稳定计算的荷载组合

运行条件

计算方法

荷载类别

1

2

3

4

5

正常运行

总应力法

有效应力法

洪水运行

总应力法

有效应力法

特殊运行

总应力法

有效应力法

注1:

荷载类别1系指运行期正常库水位时的稳定渗透压力;

注2:

荷载类别2系指坝体自重;

注3:

荷载类别3系指坝体及坝基中的孔隙水压力;

注4:

荷载类别4系指设计洪水位时有可能形成的稳定渗透压力;

注5:

荷载类别5系指地震荷载。

4.2.20新建尾矿库的尾矿坝计算断面概化分区及各区尾矿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应参考类似尾矿坝的勘察资料综合确定;扩建、改建尾矿库的尾矿坝计算断面概化分区及各区尾矿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应根据勘察资料确定。

4.2.21中线式和下游式尾矿筑坝,应符合以下规定:

1应设置初期坝和滤水拦砂坝,在初期坝与拦砂坝之间的坝基范围内应设排渗设施。

2尾矿坝坝顶宽度应满足分级设备、管道安装及交通的需要。

4.2.22坝基开挖、基坑和岸坡处理等隐蔽工程应按设计要求施工,每完成一道工序,应按设计及相关规范要求进行验收检验。

4.2.23初期坝坝体填筑前,应根据设计要求完成碾压试验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填筑的坝顶应预留沉陷余量。

4.3尾矿库排洪设施

4.3.1尾矿库应设置排洪设施,排洪设施的排洪能力不应包括机械排洪的排洪能力。

4.3.2尾矿库的防洪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尾矿库各使用期的防洪标准应根据使用期库的等别、库容、坝高、使用年限及对下游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按表9确定;

表9尾矿库防洪标准

尾矿库各

使用期等别

洪水重现期

(年)

1000~5000

或PMF

500~1000

200~500

100~200

100

注:

PMF为可能最大洪水。

2当确定的尾矿库等别的库容或坝高偏于该等上限,尾矿库使用年限较长或失事后对下游会造成严重危害者,防洪标准应取上限或提高等别;

3采用露天废弃采坑及凹地贮存尾矿的尾矿库,周边未建尾矿坝时,防洪标准应采用100年一遇洪水;建尾矿坝时,应根据坝高及其对应的库容确定库的等别及防洪标准;

4中线式或下游式尾矿筑坝的尾矿库,堆坝区的防洪标准应不小于50年一遇;

5尾矿库排洪系统外的尾矿坝坝肩截水沟、坝面排水沟的防洪标准应不小于年最大24h降雨量均值。

4.3.3除库尾排矿的干式尾矿库外,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不得采用截洪沟排洪。

中线式或下游式尾矿筑坝的尾矿库,堆坝区的洪水如无法通过拦砂坝渗出坝外,应在拦砂坝前设置排洪设施。

4.3.4库尾式、库中式尾矿排矿筑坝的干式尾矿库的排洪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设计最终状态时的尾矿库外围应设永久截排洪系统;

2当设计尾矿堆积坝坝高超过60m,应设置中间截洪沟;

3尾矿堆积坝外坡面下游应设置拦砂坝,所形成库容应满足储存一次洪水冲刷挟带的泥砂量;

4拦砂坝前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入口应高于泥沙淤积标高0.5m以上,并应及时清理坝前淤积尾矿;

5尾矿库运行过程中,应在尾矿堆积区设临时排水沟,将洪水排至尾矿库下游,洪水不得在尾矿堆积坝外坡面无序排放。

4.3.5尾矿库洪水计算应根据各省水文图集或有关部门建议的特小汇水面积的计算方法进行计算。

设计洪水的降雨历时应采用24h。

4.3.6尾矿库调洪演算应采用水量平衡法进行计算,并根据计算结果给出尾矿库正常生产水位、调洪高度、安全超高、防洪高度等运行控制参数。

尾矿库的一次洪水排出时间应小于72h。

4.3.7尾矿库应采取防止泥石流、滑坡、树木杂物等影响排洪构筑物泄洪能力的工程措施。

4.3.8尾矿库排洪构筑物型式及尺寸应根据水力计算和调洪计算确定,并应满足设计流态、日常巡检维修和防洪安全要求。

对特别复杂的排洪系统,应进行水工模型或模拟试验验证。

4.3.9排洪构筑物的设计最大流速不应大于构筑物材料的允许流速。

排水井井底应设置消力坑。

在排水管或隧洞变坡、转弯和出口处,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消能防冲措施。

受冰、冻融和冻胀作用的排洪构筑物应采取防冰、抗冻措施。

4.3.10排洪构筑物的基础应避免设置在工程地质条件不良或填方地段。

无法避开时,应进行地基处理设计。

排洪构筑物不得直接坐落在尾矿沉积滩上。

4.3.11除隧洞外的地下排洪构筑物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其基础应置于有足够承载力的地基上。

对于承载力不足的地基,应采取符合基础承载力要求的工程措施。

4.3.12排洪设施在终止使用时应及时进行封堵,封堵后应同时保证封堵段下游的永久性结构安全和封堵段上游库尾矿堆积坝渗透稳定安全及相邻排水构筑物安全。

排水井的封堵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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