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j23390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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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

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建设部

1990年7月2日

修订讲明

本规范是依照国家计委〔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能源部负责主编,具体由能源

部电力建设研究所会同超高压输变电建设公司对原《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233-81进行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地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

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

.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

定稿。

本规范共分九章和一个附录。

这次修订的要紧内容有:

将原适用电压等级由35~

330KV改为110~500KV;

比较切合实际地规定了回填土夯实的质量标准;

修改并增

加了M24的螺栓紧固扭矩标准值;

对有预倾斜要求的铁塔基础抹面、紧线后的挠曲值

提出了合理的要求;

增加了拉线塔立柱扭曲的标准;

增加了机械化施工的有关条文:

220kV及以上工程及大跨越档的弧垂提高了质量标准;

特不是重点增加了有关张力架线的条文,提高了因张力架线而导致导线损伤的处理标准:

清除导线铝股表面氧化膜由使

用凡土林改为使用导电脂;

将测瓷绝缘子的兆欧表的电压等级由2500V提高到5000V。

由于《架空送电线路导线及避雷线液压施工工艺规程》的颁发,将原规范中这部分条文

进行了减化,同时对液压后同意尺寸偏差进行了修改,以及其他方面的修改。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新的修改意见或需要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

北京良乡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能源部

1990年5月4日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不断提高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工程施工技术水平,确保工

程质量,以促进电力建设的现代化进展,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110~500KV交流和直流架空电力线路新建工程的施工

及验收。

63KV架空电力线路的新建工程应遵照本规范110KV部分执行。

第1.0.3条架空电力线路工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经有关方面会审的设计

施工图施工。

当需要变更时,应经设计单位同意。

第1.0.4条本规范的有关规定,除由于专门情况必须提出专门要求外,也应同样作

为线路设计的依据。

第1.0.5条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必须通过试点、测试、验证,判定后方可采纳。

并应制定不低于本规范相应水平的质量标准。

第1.0.6条架空电力线路施工中,除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

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原材料及器材检验

第2.0.1条架空电力线路工程所使用的原材料和器材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有该批产品的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书;

二、有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各项质量检验资料;

三、对无质量检验资料的产品,或对产品检验结果有疑问的,均应重新进行抽样,并应

经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2.0.2条当采纳无正式标准的新型原材料及器材时,必须取得有关部门的技术鉴

定,或经试验并由有关单位共同鉴定的合格证明书,证明质量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2.0.3条原材料及器材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重做检验:

一、保管期限超过规定者;

二、因保管不良有变质可能者;

三、试样代表性不够者。

第2.0.4条预制混凝土构件及现场浇筑基础混凝土使用的碎石或卵石,应符合国家

现行标准《一般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中的有关规定。

第2.0.5条预制混凝土构件及现场浇筑基础混凝土使用的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一般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中的有关规定。

专门地区可按该地区的标准执

第2.0.6条水泥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其品种与标号应符合设计要求。

每批

水泥除必须取得出厂质量合格证明外,尚应有出厂日期。

当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或虽未

超过三个月但保管不善时,必须补做标号试验,并应按试验后的实际标号使用。

不同品种、不同标号、不同批号的水泥应分不堆放。

第2.0.7条混凝土浇筑用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制作预制混凝土产品的用水,应使用饮用水;

二、现场浇筑混凝土宜使用饮用水,当无饮用水时,,可采纳河溪水或清洁的池塘水。

除设计有专门要求外,可只进行外观检查不做化验。

水中不得含有油脂,其上游亦无有害

化合物流入,有怀疑时应进行化验;

三、不得使用海水。

第2.0.8条混凝土掺用的外加剂,应采纳符合标准的产品,首次使用时应经试验,符

合质量要求后方可使用。

第2.0.9条掺入基础的大块石不得有裂缝、夹层,其强度不得低于混凝土用石的标

准,尺寸宜为150~250mm,且不宜使用卵石。

第2.0.10条钢材的品种应符合设计图纸的规定,其质量应符合各该品种钢材的国

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2.0.11条焊条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其品种、牌号必须与所

使用的钢材的化学成分和机械性能相当,并应具有良好的焊接工艺性能。

首次使用应按

有关规范进行工艺性能试验。

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气焊条表面不得有油脂、污秽、腐蚀等:

二、电焊条无药皮剥落。

受潮的电焊条,必须按焊条讲明书规定的温度通过烘干处

理,并应再经工艺性能试验,鉴定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2.0.12条铁塔加工制造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电线路铁塔制造技术条

件》的规定。

第2.0.13条环形钢筋混凝土电杆制造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形钢筋混凝土

电杆》的规定。

第2.0.14条预应力混凝土电杆的制造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行预应力混凝

土电杆》的规定。

第2.0.15条混凝土电杆的铁横担加工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电线路铁塔制

造技术条件》中的有关规定。

抱箍及其他钢件加工的质量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2.0.16条导线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铝绞线及钢芯铝绞线》的规定,铝

合金绞线、钢芯铝合金绞线、铝包钢绞线以及尚未列入国家标准的其他品种导线的质量

应分不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进口导线的质量应符合各该产品国的国家标准,且不应低

于IEC标尊准。

第2.0.17条当采纳镀锌钢绞线作避雷线或拉线时,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镀锌钢绞线》的规定。

第2.0.18条金具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金具》的规定。

第2.0.19条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和一般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的加工尺寸同意偏差

应符合表2.0.19的规定。

并应保证构件之间,或构件与铁件、螺栓之间的安装方便。

外观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预应力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不得有纵向及横向裂缝;

二、一般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放置地平面检查时不得有纵向裂缝,横向裂缝的宽度

不得超过0.05mm;

三、表面应平坦,不得有明显的缺陷。

第2.0.20条导线绝缘子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盘形悬式绝缘子技术条件》

的规定。

对绝缘子产品质量有怀疑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高压绝缘子抽样方案》的规定

进行检验与鉴定。

第2.0.21条组装用的螺栓必须热浸镀锌,其加工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输电

铁塔用热浸镀锌紧固件》的规定。

第2.0.22条气焊用的电石及乙炔气应有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其质量可采纳检

查焊缝中硫、磷含量的方法来确定。

其硫、磷含量不应高于被焊金属的含量。

气焊用的氧气纯度不应低于98.5%。

预应力和一般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加工尺寸同意偏差表表2.0.19

项目底盘、拉线盘、卡盘其他装配式预制构件

长度(mm)-10±

10

断面尺寸宽-10±

5(mm)厚-5±

5

弯曲L/750

中心线位移105

安装孔距±

5预埋铁件(预

留孔)对设计

位置的偏差

(mm)螺栓露出长度+10,-5+10,-5

注:

①本表不包括环形混凝土电杆;

②用肉眼不能直接明显看出的网状纹、龟纹与水纹不算裂缝;

③底盘、拉线盘、卡盘的中心线位移是指拉线盘的U形环,拉线盘、卡盘的安

装孔及底盘圆槽的实际加工位置与图纸位置的偏差。

第三章施工测量

第3.0.1条施工测量使用的经纬仪其最小读数不应大于1'

第3.0.2条测量用的仪器及量具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误差超过标准时应加以校

正。

第3.0.3条分坑测量前必须复核设计勘测时钉立的杆塔位中心桩的位置,当有下列

情况之一时,应查明缘故予以纠正:

一、以设计勘测钉立的两个相邻直线桩为基准,其横线路方向偏差大于50mm;

二、当采纳经纬仪视距法复测距离时,顺线路方向两相邻杆塔位中心桩间的距离与

设计值的偏差大于设计档距的1%;

三、转角桩的角度值,用方向法复测时对设计值的偏差大于1′30″。

第3.0.4条施工测量时应对下列几处地形标高进行重点复核:

一、地形变化较大,导线对地距离有可能不够的地形凸起点的标高;

二、杆塔位间被跨越物的标高;

三、相邻杆塔位的相对标高。

复核值与设计值比,偏差不应超过0.5m,超过时应由设计单位查明缘故予以纠正。

第3.0.5条设计交桩后个不丢失的杆塔位中心桩,应按设计数据予以补钉,其测量

精度应符合现行有关架空送电线路测量技术规定的规定。

第3.0.6条杆塔位中心桩移桩的测量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采纳钢卷尺直线量距时,两次测值之差不得起过量距的1‰;

二、当采纳视距法测距时,两次测值之差不得超过测距的5‰;

三、当采纳方向法测量角度时,两测回测角值之差不应超过1′30″。

第3.0.7条施工测量时,应依照杆塔位中心桩的位置钉出必要的、作为施工及质量

检查的辅助桩。

施工中保留不住的杆塔位中心桩必须对其钉立的辅助桩位置作记录,以

便恢复该中心桩。

第四章土石方工程

第4.0.1条杆塔基础的坑深应以设计的施工基面为基准。

拉线基础的坑深,设计未

提出施工基面时,应以拉线基础中心的地面标高为基准。

第4.0.2条杆塔基础坑深的同意偏差为+100mm、-50mm,坑底应平坦。

同基基

础坑在同意偏差范围内按最深一坑操平。

岩石基础坑深不应小于设计深度。

第4.0.3条杆塔基础坑深与设计坑深偏差+100mn以上时,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铁塔现浇基础坑,其超深部分应采纳铺石灌浆处理。

二、混凝土电杆基础、铁塔预制基础、铁塔金属基础等,其坑深与设计坑深偏差值

在+100~+300mm时,其超深部分应采纳填土或砂、石夯实处理。

当不能以填土或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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