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学生医疗保障管理办法暂行Download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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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学生医疗保障管理办法暂行DownloadWord格式.docx

留学生按照国家规定,不纳入大学生医保。

第三章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第六条大学生医保和商业医疗保险由个人缴纳保费,在新生入学时按当年社保部门确定的大学生医保缴纳标准、商业医疗保险协议缴费标准,并按学制年限一次性缴纳。

第七条重度残疾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大学生医保和商保个人缴费部分,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提出意见,由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后,列入困难补助给予补贴。

第四章大学生医保参保流程

第八条按照有关规定,学校作为一个参保单位整体参保。

每年9

月1日至10月31日,学校为参保大学生办理年度申报及缴费业务。

由教务部、研究生院和招生就业工作处提供可参保学生的基本信息资料电子版,各院系确定拟参保人员和人数,每年10月25日前将参保学生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学号、院系专业等注册信息录入大学生参保注册电子表,并同时将加盖院系公章的纸质注册表提供给大学生医保办。

大学生医保办通过网上申报系统上传到区社保处。

第九条财务部按第六条标准在入学代收代缴费中支付医疗保险款,并将缴费人员名单提供给大学生医保办。

大学生医保办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大学生医保保险期限

第十条学生参加医保后,保险期限为参保当年9月1日(新生从参保之日起)至次年8月31日。

外校转入、延长学习期限的学生应及时缴纳参保费,办理参保、续保手续。

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办理因病等休学手续的学生,在休学期间,按时缴费,学校为其统一办理参保,可继续享受医保待遇。

因毕业、转学、退学和出国(境)等原因办理离校手续时收回学校发放的就医证件,停止大学生在校的一切医疗待遇,所缴纳当年的参保费不退。

学生自注销学籍次日起其居民医保待遇自行停止。

第十一条大学生医保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支付范围和标准参照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大学生医保就诊定点医院:

1.普通门诊:

校医院及学校指定的门诊定点医院。

学校指定的门诊定点医院包括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武汉大学口腔医院、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等四所综合医院。

特殊病种经校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可转本市专长、专科医院,包括湖北省肿瘤医院、武汉市医疗救治中心、武汉市精神病院、武汉市第一医院皮肤科、武汉市第三医院烧伤科等五所医院。

除以上定点医院以外的医疗机构均为大学生普通门诊就诊的非定点医院。

2.门诊重症:

凡校医院能够治疗的重症疾病建议选择校医院作为定点医院,其他疾病可在武汉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作为本人定点医院(由社保局审核办理)。

3.住院:

经校医院转诊或急诊可在武汉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就医(武汉市定点医院300余家,武汉市主要社保定点三级、二级医院见附件1)。

第十三条学生商业保险就诊定点医院:

商业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

第十四条校医院是学校为保证广大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所设的专门医疗机构,同时也是政府指定大学生医保日常医疗的服务和管理机构。

大学生患病就医一般情况下应首先到校医院4个医疗点就诊,其就医的有效证件为校园一卡通及学校核发的校内病历本。

因病情需要转校外医院检查治疗,必须由校医院相关医生开具转诊单,到指定医院按转诊医师的要求检查或治疗,患者不得随意扩大转诊项目。

未经校医院同意自行在校医院以外医院就诊者医疗费自理。

大学生休学、异地实习、交流到外地学习、寒暑假期间在异地因急症可在当地医保定点医院或公立医院就诊。

第十五条参保大学生住院需在医保定点医院,其就医的有效证件为本人身份证。

第十六条因医保定点医院技术或设备所限不能诊治的,可申请办理转院手续。

医保定点医院的转院由转出医院核准。

如需转到本市转诊医保定点医院或非医保定点医院住院的,须经三级综合医保定点医院或专科医保定点医院提出转院意见,大学生医保办报区社保处核准。

需转市外医院就医的,须经三级综合医保定点医院或专科医保定点医院提出转院意见,大学生医保办报武汉市医疗保险中心核准。

第十七条大学生因紧急抢救在本市非医保定点医院住院和在转诊定点医院住院的,应在3日内向大学生医保办报告,医保办需在大学生入院的7日内,到区社保处登记备案。

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有关医疗费用。

第十八条大学生在异地急诊抢救住院,或者在休学、实习、在外地学习、寒暑假等不在校期间因病住院,应在当地(省内)的医保定点医院就医,先由个人垫付住院医疗费用。

具体报销规定详见相关条款。

第八章门诊医疗费报销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普通门诊

1.普通门诊医疗费的报销比例及限额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的自付或报销比例:

校医院医疗费自付10%,定点医院医疗费报销70%,非定点医院医疗费报销60%。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校外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限4000元(学校支出额,下同)。

外地实习期间、交流到外地的学习期间发生的门诊医疗费按定点医院对待报销。

寒暑假学生外地急症就诊,门诊医疗费按非定点医院对待报销60%,报销限100元/月。

休学一年期间门诊医疗费报销60%,报销限1200元/年。

2.报销次数、时间及报销时所需材料符合规定的校外普通门诊医疗费(含门诊重症超过限额的部分)每年报销2次。

报销时间一般定在每学期末。

报销时需有如下材料:

校内病历、转诊单、就诊医院病历、就医收据(背面加盖院系公章)、处方电脑付联、各种检查报告单等。

学生医疗费收据的有效期为18个月。

第二十条门诊重症

1.大学生患门诊重症需办理相关手续:

需提交本人近期在医疗机构就医的相关诊断证明、病历等资料到大学生医保办,大学生医保办到区社保处办理门诊重症申报手续。

由社保处指定医疗机构为大学生进行病情鉴定。

符合条件者,社保处根据本人意愿,就近为其指定一所医保定点医院进行治疗,同时发放门诊重症专用病历。

大学生应持门诊重症专用病历和身份证到指定的医保定点医院就医。

2.门诊重症报销比例和限额大学生门诊重症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社保基金报销70%(就诊时只需支付自己应付部分)。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医保基金支付限额具体规定如下:

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失代偿期)、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恶性肿瘤放化疗100000元;

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8000元。

高血压III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的)、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的)4000元;

慢性重症肝炎、肝硬变4000元;

系统性红斑狼疮2800元;

重症精神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脑器质性精神病)1600元;

帕金森氏病及帕金森氏综合症1200元;

3•门诊重症超过限额的医疗费用,凭相关收据(限额内和超限额),

按第十九条办理报销

第九章住院医疗费报销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大学生住院医保基金累计支付最高限额及个人支付标

准和起付标准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医保基金累计支付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10万

元(含在市内定点医院住院费、转院定点医院住院费、治疗门诊重症和市外医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大学生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支付,起付

标准以上的由医保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分担。

1.起付标准: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200元

400元

800元

2.起付标准以上的报销比例:

校医院

外地医院

95%

80%

70%

60%

按等级减少

10%

第二十二条住院医疗费的结算办法:

1.在校医院住院:

学生个人住院费的自付比例为5%。

2.市内医保定点医院住院:

住院费分两部分,学生个人应承担部分和医保基金支付部分。

个人应当承担的医疗费用,由大学生与定点医院据实结算。

属于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按规定拨付给定点医院。

学生如同时参加了商保,出院后将住院收据、医疗费用清单、出院小结、身份证复印件、临时医嘱、长期医嘱、住院病历首页、转院证明等办理商保索赔。

3.市外医院住院、本市非定点医院紧急抢救住院、以及大学生休学、异地实习、交流到外地学习、寒暑假期间在异地住院:

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

出院后将住院收据、医疗费用清单、出院小结、身份证复印件、使用体内置换材料或置换人工器官的需提交发票复印件、临时医嘱、长期医嘱、住院病历首页、门诊病历、住院病案首页、手术记录、转院证明、就诊医院(本市以外医院)的等级证明、院系证明一式两份交大学生医保办办理报销手续。

大学生医保办需在学生出院后3个月内到区医保处办理审核报销手续。

如大学生同时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待医保结算后,将分割单及住院材料复印件办理商业保险赔付。

4.一个保险年度内,两次及以上住院的,住院起付标准减半;

在不同级别医院间转诊住院的,视同一次住院,往上一级医院转诊的,要补齐起付标准的差额。

跨年度住院的,只支付一次医保基金起付标准

费用,要在每年8月31日结清当年住院医疗费用;

最高支付限额按住院所在年度分别计算。

第十章医保基金部分支付和不予支付的项目及范围

第二十三条大学生按规定使用体内置放材料、置换人工器官和血液制品的医疗费用,属国产的,医保基金支付65%;

属进口的,医保基金支付50%。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一)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

(二)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三)因违法犯罪行为所致伤病的;

(四)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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