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城乡规划法优质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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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城乡规划法优质PPT.ppt

规定城市规划行为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地方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等;

从城市规划科学中产生的法律-城市规划的技术规范;

具有法律地位和效应的城市规划-法定规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

2.中国城乡规划法规体系,3.中国城乡规划法规体系,3)城乡规划法的构成与配套法律的关系,3.中国城乡规划法规体系,

(1)技术性城市功能的合理性:

土地资源、空间布局、道路和交通、公共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等

(2)艺术性城市形态的和谐性:

城市天际轮廓、城市公共空间、如街道/公园/广场/滨水地带、城市街区特色、标志性建筑等(3)政策性城乡规划作为公共政策过程:

经济效率和社会公正(4)民主性社会资源的再分配:

代表最广大的人民利益(5)综合性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4.城乡规划工作的基本属性,1.城乡规划法的概念城乡规划法是指调整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和管理过程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城乡规划法广义的城乡规划法,二、城乡规划法规,

(一)城乡规划法,2城乡规划法的主要内容原城市规划法共6章,46条。

主要包括:

总则,它规定了城市规划法的任务、适用范围、城市和城市规划区的内涵和外延、城市发展方针、城市规划编制实施的基本原则、城市规划管理体制以及公民对城市规划的权利和义务;

城市规划的制定;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城市规划的实施;

法律责任等内容。

新法共分7章70条,分别为总则,城乡规划的制定,城乡规划的实施,城乡规划的修改,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针对当前城市和村镇开发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规范内容包括城市、建制镇、集镇、村庄的规划、建设及其布局。

3城乡规划的方针和原则原城市规划法第4条规定:

“国家实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新法删除。

村庄与集镇规划是指为了加强村庄和集镇的建设管理,改善村庄和集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节约和合理使用农村土地,保护耕地,协调村庄和集镇空间布局和具体安排。

村庄与集镇规划是村镇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

(二)村庄与集镇规划法规概述,1村庄与集镇规划,2村镇管理法规的基本内容,1993年5月7日国务院第三次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村庄与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该条例共7章,48条。

总则;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

村庄和集镇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

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以及违反该条例的处罚规则等内容。

3条例的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条例第2条规定:

“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但是,国家征用集体所有制的土地进行建设的除外。

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城市规划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

”,(三)城乡规划的审批,

(1)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国务院审批其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目前全国共有87个城市。

其中山东省有8个,分别是:

济南、青岛、淄博、枣庄、烟台、潍坊、泰安、临沂。

2013年新增三沙市。

其他设市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外的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2)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单独编制的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由国务院审批其总体规划的,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的历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单独编制的其他专业规划,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后,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决定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

城市总体规划的重大变更和重大调整,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进行,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总体规划批准机关审批后实施。

2城市总体规划的局部调整与重大变更,三、城乡规划的实施,城乡规划经批准后,必须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目的使经批准的城乡规划设想变为现实。

采取的主要措施是“一书两证”制度,即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城乡规划实施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制度。

另外,在农村地区颁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城市规划法第30条规定: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设计任务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新的城乡规划法法第36条规定: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

(一)选址意见书制度,城乡规划法第37条规定: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1建设用地的审批,现场踏勘征求意见提供设计条件审查总平面图核定用地面积许可证的核发,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项目选址批准后,需向规划部门正式办理申请用地手续,规划部门须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对用地的数量和具体范围予以确认,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按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应在合同内容中包括规划规定的地块位置、范围、使用性质和有关技术指标;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必备的法律凭证。

建设用地审核批准后,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用地复核。

主要是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征用划拨的土地进行验核。

(2)用地检查。

主要是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要求,对建设用地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杜绝违章占地情况的发生。

3建设用地审批后的管理,临时用地指由于工程施工、堆料或其他原因,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建设单位必须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用地许可证方可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城市规划法第33条规定:

“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城乡规划法第44条规定: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4临时用地的管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用于确认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1)建设申请。

(2)确定规划设计要求。

(3)方案审查。

(4)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程序,

(1)确认有关建设活动的合法性,保证建设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2)作为建设活动进行过程中接受监督检查时的法定依据。

(3)作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城市建设活动的重要历史资料和城市建设档案的重要内容。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作用,(五)文物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法)。

本法对历史文化名城及文物保护在城市建设规划中的地位和保护措施作了详细规定。

文物法第2章第7条规定:

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文物,应当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分别确定为不同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由国家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

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

城乡规划法引领中国进入城乡一体规划时代(新闻报道),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了城乡规划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从城市规划法到城乡规划法,中国正在打破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上的规划管理制度,进入城乡一体规划时代。

目前,中国现行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可以用“一法一条例”来概括。

除1989年12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城市规划法外,还有1993年6月国务院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这种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的规划制定与实施模式,使城市和乡村规划之间缺乏统筹协调,衔接不够,已经不适应我国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的新形势。

”,即便是中国经济比较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城乡规划的覆盖面也不宽,甚至存在不少规划空白区。

有的省辖市规划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仅为三分之二,县级市规划建设用地覆盖率更是不到一半。

根据城乡规划法,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在内的全部城乡规划,将统一纳入一个法律管理。

目的是“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从城市规划法到城乡规划法,一字之差,意义深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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