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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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登记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本办法适用于在北京辖区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部门职责】市金融工作局和各区金融办是本市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备案登记部门,负责辖区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
市金融工作局负责注册在本辖区内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材料的审核和备案登记管理;
各区金融办负责注册在本辖区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材料的受理和初审。
各区金融办应增加监管力量、提升监管能力,设置专门岗位、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工作。
市金融工作局和各区金融办可委托外部中介机构或聘请外部专业人员辅助开展部分专业性工作。
北京银监局负责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日常行为监管,协同市金融工作局和各区金融办做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协同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监管协调机制。
市通信管理局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中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
市工商局及各区工商分局负责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工商登记注册。
市金融工作局会同北京银监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工商局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和协同管理机制。
第四条【投资者适当性】参与网络借贷的投资人应当审慎投资,具备风险投资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对其投资结果负责,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投资损失并承担相应风险。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审核制度,认真开展投资者适当性审核评估,并在互联网平台和相关文件、协议中显著位置向投资人充分提示风险。
第二章工商注册及变更登记
第五条【工商注册登记】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按要求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在公司名称中标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并在经营范围中明确“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应在金融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相关内容。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京设立分支机构的,应持总公司的备案登记证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将经营范围明确为“在隶属企业备案及授权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第六条【工商变更登记】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依据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有关要求,经市金融工作局和北京银监局(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整改合规后,到工商登记部门变更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等相关内容。
第三章备案登记
第七条【设立条件】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备案,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风险管理能力,能够依据适当性原则有效识别合格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等客户群体,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客户风险管理能力识别等;
(二)拥有独立的投诉受理部门,能够独立、及时解决消费者纠纷投诉,鼓励通过自行和解、行业自律组织调解或仲裁等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三)业务系统能够与本市网络借贷监管系统对接,满足监管信息报送和监管检查的要求;
(四)具有完善的网络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及安全、稳定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系统和灾难备份,能够保障业务连续性,保障交易客户的信息、交易安全;
(五)能够与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达成资金存管安排,实现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账户隔离管理;
(六)市金融工作局和北京银监局规定的其他监管要求。
第八条【备案申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依法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地所在区金融办申请备案登记。
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区金融办申请备案登记并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由监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九条【备案材料】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时,应当按要求填报真实信息,并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称、住所地、经营地、组织形式等;
公司住所地、经营地的房屋产权证明或租房合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官方网站名称、网址及相关APP名称等;
(二)股东或出资人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等;
(三)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模式、服务对象、获客途径、业务流程、风控方式等;
(四)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关于同意申请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决议;
(五)合规经营承诺书;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七)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信息资料和人民银行企业或个人信用报告等;
(八)内设部门情况,财务、技术、风控等主要部门负责人基本信息等;
(九)分支机构名册及其所在地;
(十)主要合作机构名册及其主营业务;
(十一)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风险管理能力说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客户真实身份认证措施,
2.风险管理制度,
3.反欺诈、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等制度和措施;
(十二)市金融工作局和所在区金融办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条【合规经营承诺书】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备案登记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合规经营承诺书,对下列事项进行承诺:
(一)严格遵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资金存管等要求,依法合规经营;
(二)依法配合市金融工作局、所在区金融办与北京银监局的监管工作;
(三)业务系统接入本市网络借贷监管系统,确保及时向市金融工作局、所在区金融办与北京银监局报送真实、准确、完整的数据、资料;
(四)公司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一致;
(五)市金融工作局和北京银监局规定的其他监管要求。
第十一条【补充材料】在本办法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申请备案登记时,除应遵守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设立条件,并提交第九条所列备案登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机构经营总体情况、产品信息和整改情况说明等。
第十二条【公示和审核】申请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第九条和第十一条规定提交全部材料后,由所在区金融办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报市金融工作局。
市金融工作局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及备案登记材料后,将机构基本信息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1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并对涉嫌违反《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情况进行核实。
公示期满后,对于未发现不符合有关规定情形的,发给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证明文件。
市金融工作局和各区金融办应采取多方数据比对、网上核验、监测预警、实地认证、现场勘查、高管约谈、部门会商等方式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对所提交的备案材料和核实后的备案登记信息进行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三条【办理时限及要求】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由所在区金融办予以受理。
区金融办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机构申请备案材料报市金融工作局。
市金融工作局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及备案登记材料后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反馈区金融办,由区金融办告知申请机构。
对于申请备案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所在区金融办或市金融工作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申请补正书面告知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于1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补正有关备案登记材料。
未准予备案的,市金融工作局应出具本市不予备案登记书面告知材料并说明理由,由所在区金融办告知申请机构。
本办法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活动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区金融办和市金融工作局应当分别在5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做出相关决定。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信息公示、按要求补正有关备案登记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办理时限内。
第四章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和银行资金存管
第十四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完成备案登记后,应当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持市金融工作局出具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登记证明文件,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申请机构应当自收到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将许可结果反馈所在区金融办,由区金融办于5个工作日内报市金融工作局。
第十五条【资金存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完成备案登记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后,应当持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证明文件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选择由本市监管部门认可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资金存管协议,并将资金存管协议的复印件在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所在区金融办,区金融办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报市金融工作局。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承诺按监管要求向市金融工作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所在区金融办和北京银监局提供相关材料和业务情况,发现可疑资金异动、涉嫌非法集资等特殊情况时,应及时告知。
第十六条【数据接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和签订银行存管协议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将业务数据和信息接入本市网络借贷监管系统。
各区可根据机构监管需要,开发建设管理系统,并与本市网络借贷监管系统对接。
第五章备案公示
第十七条【信息公示】市金融工作局应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完成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资金存管协议并将业务数据接入本市网络借贷监管系统后,将完成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息于10个工作日内在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市金融工作局进行网上公示后,方可对备案信息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公示内容】公示信息应当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存管信息等。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监督管理】市金融工作局、各区金融办和北京银监局应加强日常监管、风险排查、现场检查和风险处置,根据风险情况对备案机构定期开展全面业务检查,必要时会同其他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第二十条【信用管理】市金融工作局、北京银监局、市工商局、市通信管理局应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日常检查、投诉举报和日常监管等信息及时共享,运用大数据技术加强信息分析,建立行业(领域)不良行为名单制度和联合惩戒工作机制。
市工商局应适时将相关信息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提示风险,加强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
第二十一条【评估分类】市金融工作局应当根据相关监管规则制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评估分类标准,对备案登记后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并在官方网站上公示。
第二十二条【一般风险信息报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按要求向所在区金融办报送风险排查报告。
在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向所在区金融办报告:
(一)因违规经营行为被查处或被起诉;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三)市金融工作局和北京银监局要求的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