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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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生产场所卫生要求
第六条生产区和非生产区分开。
第七条
生产场所中清洗、消毒、包装总面积不小于200m2;
生产车间净高不低于3.0m;
厕所采用水冲式,不得在生产车间内设置;
按回收、去残渣、浸泡、机洗、消毒、包装、储存的工艺流程合理布局,按清洗消毒流程设置回收暂存间(区)、除渣间(区)、粗洗间(区)、清洗(区)、消毒间(区)、包装间、成品间、包材间、筷子消毒与包装间(区)以及周转箱清洗、消毒、晾干间(区)。
第八条生产区设更衣室,并配备衣柜、鞋架、流动水洗手等设施。
包装间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二次更衣设施等通过式预进间,包装间配备有效的空气消毒设施。
第九条各功能间(区)配置有效的防尘、防虫、防鼠、通风等设施,各功能(间)区布局合理,无逆行或者相互交叉。
第十条生产区车间地面、墙面、顶面、门窗等所用材质便于清洁、消毒,防霉变、耐腐蚀,设计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
第十一条粗洗后配备足量的盛装食物残渣的容器,容器不渗漏,便于清洗、消毒。
第四章
设备要求
第十二条生产设备应具备自动去渣设备,清洗-消毒-烘干-包装一体机以及筷子消毒和专用包装设备。
第十三条自动清洗消毒机除符合GB4706.50要求外,其消毒工艺(温度、时间)符合消毒设备的技术要求,并符合国家消毒产品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具有检验大肠菌群的相关仪器、设备及相应的检验人员。
第五章
物料、仓储和运输要求
第十五条生产用水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相关国家卫生标准和规范。
第十六条用于消毒后餐具、饮具的包装膜等包装材料应为食品专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成品待检产品、合格产品、不合格产品分开存放,有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第十八条成品运输用专用密闭、易清洁的机动车辆,装运回收餐具、饮具后应及时清洗车厢,定期消毒。
第六章
生产过程的卫生要求
第十九条生产过程中应保持生产环境和设备整洁卫生。
第二十条生产用水应流动冲洗,同一环节最终冲淋用水不得反复循环使用。
第二十一条洗涤剂浸泡液当天使用,并根据情况及时更换。
第二十二条周转箱严格按程序进行清洗、化学浸泡消毒、消毒后清水冲洗去除消毒剂残留,干燥备用。
第二十三条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应当使用独立包装袋密封包装,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许可证号、消毒日期以及保质期等内容。
第七章
卫生质量、人员卫生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设置卫生质量管理部门或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员。
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生产过程记录制度,各项记录完整,保证溯源,不得随意涂改。
记录保持期限不得少于产品有效期满后3个月。
第二十六条设立卫生质量检验室,配备相关仪器、设备及检验人员,原始记录齐全。
第二十七条
应对每批次已消毒的餐具、饮具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大肠菌群。
第二十八条生产操作人员持有有效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第二十九条生产操作人员应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第三十条建立洗涤剂、消毒剂、包装膜的进货索证和验收制度,建立进货索证和验收台账。
第三十一条建立餐具、饮具出入库登记制度,并建立相应的档案资料。
第八章
许可证发放
第三十二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实行许可制度。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取得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并承担食品安全责任。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卫健行政部门实施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发放情况及时上报省卫生健康委。
第三十四条许可申请与发放
(一)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向生产场所所属的县级以上卫健行政部门提出许可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XX省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许可证申请表》(附表2);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生产场所厂区平面图、生产车间平面布置图;
5.生产工艺流程图;
6.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
7.生产用水检测报告(使用市政集中式供水除外);
8.清洗消毒设备符合要求并能够保证餐具、饮具消毒效果的证明材料。
(二)县级以上卫健行政部门应当在接收申请材料时,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三)受理后,县级以上卫健行政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
进行审查,及时指派两名及以上卫生监督员对生产场所进行现场审核。
(四)受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的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县级以上卫健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六)对于已办结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许可,县级以上卫健行政部门应当将有关许可材料及时归档。
(七)许可证证号格式为:
(市级或县、区级别简称)卫餐消证字XXXX(年份)第XXXX(序号)号。
许可证应载明证号、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许可项目、发证机关、批准日期等。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名称、地址(包括公司地址和生产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与工商部门注册的相一致。
许可项目统一为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
许可证样式由省卫生健康委监制见附表1。
许可证不得涂改、转让,严禁伪造、倒卖、出租、出借。
第三十五条许可的变更
(一)取得许可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所在地路名路牌发生改变的,应当向原颁发许可的卫健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XX省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许可证变更/补发申请表》(附表3);
2.《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许可证》原件。
(二)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涉及生产工艺流程或生产车间布局改变的,应向原颁发许可的卫健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经现场监督审核通过。
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2.原核准的生产工艺流程和生产车间布局;
3.新生产工艺流程图和生产车间平面布置图。
(三)变更的许可证沿用原许可证号,批准日期为准予变更日期,在该日期后打印"
变更"
字样。
(四)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生产场所地址变更的,应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重新申请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许可证的注销与补发
(一)已取得许可证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级以上卫健行政部门应注销其许可证:
1.注销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
2.主动提出注销申请的;
3.依法应当注销许可证的情形。
1.《XX省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许可证注销申请表》(附表4);
2.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许可证原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遗失或损毁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原发放许可证的卫健行政部门提出补发申请。
补发的许可证沿用原许可证号,批准日期为准予补发日期,在该日期后打印"
补发"
2.工商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3.损坏了的许可证或复印件。
(三)县级以上卫健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许可证信息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销许可证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名单。
第九章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卫健行政部门应当完善辖区内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档案建设,并建立健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制定年度监督管理计划,依据本办法合理确定考核目标,量化考核标准,加强对辖区内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卫健行政部门每年应当不定期对辖区内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至少每年开展1次覆盖全项目的检查。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卫健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日常监督检查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制定监管措施,督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生产经营者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提高执法监管效能。
县级以上卫健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正常消毒服务活动。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配合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依照《XX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章执行。
第十章附
第四十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是指具有固定的餐具、饮具集中清洗消毒专用场所,为餐饮单位或公共场所提供餐具、饮具集中清洗消毒服务(包括餐具、饮具的统一回收、集中清洗、消毒、包装及配送)的单位或个人。
集中消毒餐具、饮具:
是指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采用耐高温材质制成的,经清洗消毒,可重复使用的碗、杯、盆、碟、勺、筷、刀、叉等。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
是指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为社会各类餐饮服务单位(含食堂)或公共场所提供餐具、饮具回收、洗涤、消毒、包装、分送等服务活动。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XX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XX省卫健委2013年2月21日发布的《XX省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
1.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许可证
2.XX省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许可证申请表
3.XX省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许可证变更/补发申请表
4.XX省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许可证注销申请表
附表1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许可证
()卫餐消证字第号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许可项目:
发证机关(章)
年月日
XX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制
附表2
XX省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
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申请单位
经济性质
单位负责人
法人及法定代表
单位地址
电话
职工人数
应体验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