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期末复习资料【电大考试复习小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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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期末复习资料

一、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生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生效。

3、 最早的“工厂立法”是英国1802年得《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是劳动法产生的标志。

4、 试用期不超6个月。

5、 合同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不超12个月,医疗补助不低6个月。

6、 八小时工作制最早立法:

1908年的新西兰。

1)新中国成立以来,周48小时;2)1994年3月1日,周44小时;3)1995年5月1日,周40小时。

7、 法定节假日共11日。

8、 年休假至少工作满一年以上,假期不超15天。

二、基本概念和理论

(一)劳动法律事实:

1、 是劳动法所确认的能引起劳动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情况。

2、 特点:

1)与劳动法律关系是因果关系:

2)是合法的事实。

3、 分类:

行为和事件。

(二) 劳动法主体:

1、 劳动法中法律关系的参与者;

2、 种类:

劳动主体;用人单位主体;劳动团体;劳动行政主体;劳动服务主体。

(三) 劳动关系:

1、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

2、 《劳动法》调整的范围:

1)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

2)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以外;

3) 除外情形:

A.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

B. 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佣人以及享有豁免权的人员。

(四)劳动合同:

1、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的协议:

2、 分类: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即没有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3、 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否则:

A.ー个月至ー年内未订立,支付双倍工资;B.ー年以上未订立,转化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旦支付双倍工资。

4、 内容(必备条款):

1)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2)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3) 劳动合同的期限:

4)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 劳动报酬;

7) 社会保险;

8)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 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规定。

5、 试用期:

1) 只能约定一次。

2) 除外:

不足3个月的劳动合同;完成ー定工作任务的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

3)

劳动合同期限

3个月以下

3个月至1年

1年至3年

3年以上

试用期

不超1个月

不超2个月

不超6个月

4)工资:

不低于同岗位最低档工资80%;不低于合同约定工资80%;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

工资标准

5)违法责任:

责令改正:

超试用期,支付试用期工资标准的赔偿金。

6、 竞业限制:

1) 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

其他保密人员。

2) 时间:

两年

3) 补偿:

约定且按月支付。

4) 违法责任:

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有损失)

7、 劳动者只有在违反保密条款和竞业条款时才支付违约金,其余禁止。

8、 禁止条款:

保证金条款:

生死条款;就业歧视条款;限制工资权条款。

(五) 劳动合同的订立

1、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

应该订立:

A.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

B. 用人单位初次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旦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

C. 连续两次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39、40条1、2项)

视为订立:

用工之日起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 违法责任:

应该订立:

A.仅订立定期合同,自应订不定期合同时支付二倍工资。

B.不订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倍的赔偿金。

视为订立:

自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次日起支付二倍工资。

(六) 劳动合同的无效

1、 事由:

主体不合格;意思表示不真实;内容违法。

2、 确认机构: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人民法院。

3、 法律后果:

劳动者1)己付出劳动,取得劳动报酬;2)造成损失,负赔偿责任;3)劳动合同

的被解除或存续

用人单位D支付劳动报酬、补偿金和赔偿金;2)劳动合同的被解除或存续

(七)劳动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类型

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

协议解除

劳动者

用人单位

单方解除

即时解除

1没有约定的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

2没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

3没缴纳社会保险:

4劳动规章制度违法;5使劳动合同无效;

6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人身安全

7暴力等手段强迫劳动

8其他

1试用期不符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害

4兼职造成重大影响或经用

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5使劳动合同无效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预告解除

1试用期(提前3日)

2一般(提起30日)

(提前30日)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的工作

2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胜任工作

3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变更

裁员解除

(提前

30日)

1企业重整

2生产经营严重困难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变更合同后任需裁员

4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合同无法履行

禁止解除:

1接触职业病者未进行离岗检查或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

2患职业病或工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并在医疗期满内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

5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退休年龄不足五年

6其他

(八)劳动合同的终止

终止类型

终止事由

经济补偿

一般终止

合同期满

维持或提高条件,不愿续订合同

其他

劳动者

1享受养老保险2死亡3宣告死亡或失踪

用人单位

1破产2吊销营业执照3责令关闭4撤销5自行解散

延期终止

禁止解除的事由消失

无,有工伤保险

(九)工作时间

1、 工时形式:

1) 标准工时 指法定的,劳动者在正常情况下劳动的时间。

日工作8小时■,周工作40小时。

2)非标准工时 A.缩短工作日B.延长工作日C.不定时■工作日D.连续工作日。

2、 延长工作时间:

1) 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外进行劳动的时间,亦指加班加点。

加班是指在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工作;加

点是指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时间工作。

2) 限制:

A. 人员限制:

除未成年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工;哺乳未满周岁的婴儿的女工

B. 条件限制:

生产经营需要

C. 程序限制:

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

D. 延时限制:

每日不超1小时;特殊情况下每日不超3小时,每月不超36小时。

3) 工资标准

A. 加点,不低于工资的150%;

B. 公休日加班,不低于工资的200%;

C. 节假日加班,不低于工资的300%。

4) 违法责任:

A. 强迫延长工时,罚款100元以下/人/小时;

B. 超延长工时,罚款100元以下/人/小时;

C. 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工和哺乳未满周岁的婴儿的女工,延长工时的和加夜班的,罚款3000元以下/人;

D. 拖欠、拒付加班加点工资,支付工资50%-100%的赔偿金。

3、年休假

1) 条件:

工作满一年以上

2) 休假时间

工作时间

一年以下

一年至十年

十年至二十年

二十年以上

年休假时间

时间

5天

10天

15天

除外情形

病假累计

2个月以上

3个月以上

4个月以上

事假累计

20天以上且单位不扣发工资

寒暑假

依法享受

3) 年休假工资补偿:

工资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

4) 违法责任:

A.责令改正

B. 支付年休假工资和相同数额的赔偿金

C. 给予行政处分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探亲假

1) 条件:

工作满一年;不在一起居住乂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

2) 假期

探望者

探望对象

频度

天数

职工

配偶

每年一次

每次30天

未婚职工

父母

每年一次;可两年一次

每次20天;每次45天

已婚职工

父母

每四年一次

每次20天

进藏职工

内地

每一年半_.次

一般干部和工人,3个月;县级干部和八级以上工人,4个月:

地级以上干部,5

个月

华侨、侨眷

配偶

工作四年以上

半年

工作四年以下

每工作一年1个月假

未婚华侨、侨眷

父母

工作四年以上

4个月

工作三年

70天

工作一、二年

同国内职工

5、其他假期

1) 产假:

不少于90天

2) 婚丧假:

3天以内

(十)工资

1、 最低工资标准

A. 立法:

最早是1903年的澳大利亚,我国是1993年

B. 确认权: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备案。

2、 工资支付的形式:

货币支付

3、 应当支付工资的特殊情形:

A. 依法参加社会活动;

B. 法定休息日,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

C. 非职工原因造成的停产,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支付标准工资;超一个周期,提供劳动的,不低最低工资标准,没提供劳动的,国家标准支付工资。

D. 调动工作、脱产学习、错误羁押和错误判刑期间

E. 公派国外工作、学习期间

F. 职工加班加点

4、欠薪的救济:

工资支付令;先予执行。

(一一)劳动保护

1、 女职工禁止从事的工作

1) 矿山井下

2) 森里采伐

3) 四级强度的体力劳动

4) 脚手架组装和高处作业

5) 连续负重20公斤,间断负重25公斤作业

2、 女职工“四期”保护

1) 经期:

禁止高处、低温、冷水和三级体力劳动

2) 孕期:

禁止

1三级体力劳动

2有毒物质超国家标准

3从事抗癌药物及己烯雌酚的作业

4超剂量的放射性作业

5人力进行的土石方作业

6全身强烈震动的作业

7频繁屈体作业

8高处作业

9怀孕7个月以上,禁止延长工时和加夜班

3) 产期:

不少于90天假期

4) 哺乳期:

1禁止三级体力劳动

2禁止有毒物质超国家标准

3禁止延长工时和加夜班

3、 未成年工的保护

1)禁止矿山井下

2) 禁止在有毒有害场所工作

3) 禁止四级体力劳动

(十二)养老保险

1、 离休条件

1) 年龄条件(与退休同)

2) 身份条件:

解放前得老干部

2、 离职条件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不具备退休条件3、退休条件

人员

年龄

工龄

一般退休

60岁

连续工龄10年

女工人

50岁

女职员

55岁

提前退休

公务员

55岁

连续工龄20年

50岁

连续工龄满30年

工伤(或职业病)致残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延迟退休(经批准)

正职

70岁

副职

65岁

4、退休待遇内容:

退休金;医疗与死亡待遇同在职职工。

(十三)工伤保险

1、 工伤医疗期待遇

1) 医疗期:

24个月,不超36个月。

2) 停工留薪期:

不超12个月。

2、 工伤致残待遇

劳动能力

伤残级别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月支付伤残津贴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1级

24个月工资

工资90%

2级

22个月工资

工资85%

3级

20个月工资

工资80%

4级

18个月工资

工资75%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5级

16个月工资

工资70%

6级

14个月工资

工资60%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7级

12个月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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