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教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实用标准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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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公、生活与安全防护设备

六、随班就读学校、幼儿园资源教室配置标准

〔一〕根本建设要求

〔二〕设施设备配备要求

七、师资配备标准

八、经费保障

附件:

1.省特殊教育学校各类用房面积表

2.省特殊教育学校附设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

3.省随班就读学校资源教室设施设备配备目录

一、总如此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省义务教育条例》、《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开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开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和《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开展纲要》,促进特殊教育的科学开展,坚持以人为本,实现教育公平,根据教育部颁发的盲校、聋校和培智学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试行〕》,按照视力、听力和智力等残疾儿童与青少年身心开展的规律,适应特殊教育学校教学活动和师生生活的根本需求,推动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科学化、规化建设,高水平、高质量实施特殊教育。

特制定《省特殊教育学校根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特殊教育学校的重要依据,也是评价学校办学条件的标准。

《标准》规定的各项办学条件是本省举办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执行的根本标准,在达到《标准》的根底上,应逐步提高相关办学条件指标,以充分满足教育教学与学校开展的需要。

本《标准》适用盲、聋、培智三类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学校、幼儿园的资源教室建设。

独立设置的特殊教育幼儿园或普通幼儿园设置的特教班,参照本标准中特殊教育学校附设幼儿园相关标准和普通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执行。

新建学校土地规划和校舍建筑应不低于《标准》要求,其他学校应参照《标准》逐步改建和扩建。

本《标准》的实施应遵循分级负责、分类推进、分步实施原如此。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视、指导《标准》的实施;

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标准》的组织实施工作。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规标准的规定。

1.设区的市和3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区〕应设置特殊教育学校。

市级特殊教育学校主要承当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等儿童少年教育,县级特殊教育学校主要承当智力残疾、孤独症和多重残疾等儿童少年教育。

各类特殊教育学校应设学前阶段教育和职业教育,市级特殊教育学校应设置高中阶段教育。

2.特殊教育学校的设置与规模,应根据区域各类残疾儿童生源数量确定。

盲、聋、培智学校宜分类设置,综合型特殊教育学校不应超过两类学生,并应按学生残疾类型分部设置。

3.学校规模和班额,宜根据生源实际,并符合以下规定:

适宜规模:

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单一类型学校适宜规模一般不超过27个班,综合型学校适宜规模一般不超过36个班。

班额:

盲、聋学校义务教育段班额不宜超过14人,培智学校义务教育段班额不宜超过8人,学前教育段班额不宜超过6人,高中与职业教育段班额不宜超过14人。

4.实施义务教育的普通中小学必须招收能根本适应其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应该积极创造条件,招收符合入学条件的残疾学生就读。

在普通幼儿园、普通中小学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每班以1至2人为宜,原如此上属于同一类型的残疾。

新建特殊教育学校宜建在县级以上的城市。

学校选址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形开阔、充足、地势较高、具备必要根底设施的地段。

2.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与崖底、风口、洪水沟口、输气管道和高压走廊等。

3.学校周边应有便于安全通行与紧急疏散的校园外部道路,并应与城市道路相接;

应防止学生跨越公路干线、无立交设施的铁路、无安全通行防护设施的河流与水域。

4.学校宜邻近文教设施、医疗机构、福利机构与公园绿地等地段;

不应与集贸市场,娱乐场所,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噪声等污染源,医院太平间,殡仪馆,消防站等不利于学生学习、身心健康和危与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5.盲、聋学校校界处的噪声允许标准:

昼间不应超过60dB(A)、夜间不应超过45dB(A)。

1.新建、扩建、改建的学校都必须先规划后建设。

校园规划要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形地貌。

教工住宅不应建在校园。

2.特殊教育学校校舍用地与建筑面积指标,分为规划指标和根本指标。

新建学校应按规划指标进展校园总体规划,首期建设的校舍建筑面积不应低于根本指标的规定。

3.校园总平面宜按教学、体育运动、生活等不同功能进展分区、合理布局、联系方便、互不干扰。

教学楼应设置在校园的静区,保证良好的朝向。

教学楼与体育活动场地之间,既有一定分隔,也要便于联系。

校园建筑间距与校建筑与校外建筑相邻的间距,应符合当地规划、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的有关规定。

4.校园、校舍应整体性强。

建筑形式和建筑风格要力求表现教育建筑的文化涵和时代特色。

具有优秀历史文化重大价值的校园与校舍应依法保护,并合理保持其特色。

校园绿化、美化应结合建筑景观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以形成优美的校园环境和人文景观。

5.校舍的组合应符合如下规定〔其中1、2、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应紧凑集中、布局合理、分区明确、使用方便、易于识别;

必须利于安全疏散;

盲学校、培智学校校舍的功能分区、体部组合、水平与垂直联系空间应简洁明晰,流线通畅,严禁采用弧形平面组合;

盲学校、培智学校的主要建筑物之间应用廊道或建筑体部联系。

6.校园道路设计应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JGJ50有关规定。

学校道路网的布置应便捷,校园的主要交通道路应根据学校人流、车流、消防要求布置。

路线要通畅便捷,道路的高差处宜设坡道。

路上的地下管线井盖,应与路面标高一致。

招收盲生的学校的路面应铺设盲人行走导向和止步的触感标志。

7.学校的主出入口不宜设在主要交通干道边上,校门外侧应设置人流缓冲区。

校园应有围墙〔或安全隔离设施〕、校门。

8.田径场地、球类场地,其长轴宜为南北方向。

9.学校应设置旗杆、旗台,并位于校园中心广场或主要运动场区的显要位置。

10.学校附设的学前教育用房与活动场地宜相对独立设置。

三、学校建设用地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用地由建筑用地、体育活动用地、集中绿化用地和停车场用地等局部组成。

1.建筑用地

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面积、建筑物周围通道,房前屋后的零星绿地与建筑组群之间的小片活动场地。

学校建筑用地应按建筑容积率计算(即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之比)。

学校建筑容积率不宜大于0.80。

2.体育活动用地

体育活动用地应包括体育课、课间操与课外活动使用的成片场地。

特殊教育学校体育活动场地应设置适宜残疾学生使用的环行跑道和直跑道。

除少局部做硬地外,大局部场地宜做成软场地〔盲校宜铺设草坪〕,并在适宜位置布置沙坑等适合相关残疾学生活动的体育设施、康复训练场地和游戏场地。

聋校、培智学校应设置篮球场,盲校应设盲人门球场。

特殊教育学校运动场地设置标准见表3-1。

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设置游泳池、盲人足球场等其他场地。

幼儿园活动场地宜单独设置,并按每个班级不低于100㎡增加活动用地面积。

表3-1特殊教育学校运动场地设置标准

场地类别

学校规模

9班

18班

27班

场地

面积㎡

盲校

200米环形跑道田

径场;

门球场一片

4850

200米环形跑道田径场;

250米环形跑道田

7411

聋校

蓝球场一片

5078

蓝球场二片

5686

蓝球场三片

8855

培智学校

说明:

1.本表不包括幼儿园活动场地。

2.集中绿化用地。

包括校园专用绿地和生物科技园地等,不应小于校园用地面积的10%。

特殊教育学校绿化用地,严禁种植带剌或有毒的植物。

3.停车场用地。

按不少于30%教职工数配置停车场,每个停车位占地30㎡。

特殊教育学校用地面积指标如表3-2、3-3。

表3-2特殊教育学校用地面积指标表单位:

学校类别

学校

规模

指标类型

用地面积

建筑用地

体育活动用地

绿化用地

停车场用地

用地面积合计

生均用地面积

9班126人

根本指标

8284

1503

390

15027

119.26

规划指标

10035

1697

16972

134.70

18班252人

14029

2181

750

21810

86.55

16690

2477

24767

92.28

27班378人

19228

3083

1110

30832

81.57

22334

3428

34283

90.70

7446

1435

14349

113.88

9290

1640

16398

130.14

12296

2081

20813

82.59

15210

2165

21646

85.90

17362

3036

30363

80.33

21994

2551

35510

93.94

72人

6221

1302

420

13021

180.85

7372

1430

14300

198.61

18班144人

9988

1832

810

18316

127.19

11988

2054

20538

142.63

27班216人

13521

2361

1230

23606

109.29

16590

2964

29639

137.22

1.表中面积不包含幼儿园和高中段教育用地面积,设幼儿园或高中段教育的学校依据规模另加。

2.表中建筑用地面积按建筑容积率0.8计算。

表3-3特殊教育学校附设幼儿园用地面积单位:

幼儿园规模

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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