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抗旱应急预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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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响应行动

4.4应急处置

4.5信息发布

4.6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工作

5.2总结评估

6.应急保障

6.1物资保障

6.2资金保障

6.3技术保障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7.3监督检查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8.2预案制定与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增强干旱风险意识,落实抗旱救灾措施,提升抗旱应急处置能力,提高工作的科学性、主动性,最大限度地减轻旱灾损失,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湖南省抗旱应急预案》《湘潭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干旱灾害的防范与处置。

抗旱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防抗结合,统筹兼顾、科学应对的原则。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湘潭经开区、昭山示范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抗旱应急处置工作。

市人民政府设立湘潭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由政委、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副指挥长和成员组成。

市委书记任政委,市人民政府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农业的副市长任常务副指挥长,湘潭军分区分管领导、市人民政府分管农业的副秘书长、市农办主任和市水务局局长任副指挥长。

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粮食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安监局、韶山灌区管理局、市供销社、市气象局、市农机局、湘潭水文局、市红十字会、团市委、市政府新闻办、武警市支队、市消防支队、国网湘潭供电公司、湘潭火车站等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市防指根据抗旱工作需要和成员单位职能变化情况,可对防指成员单位进行适当调整。

市防指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由市水务局防汛办主任兼任主任。

2.2.1市防指

领导、组织全市抗旱应急处置工作;

贯彻落实国家抗旱救灾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对抗旱应急处置工作的决策部署等;

研究抗旱对策并组织实施;

组织评估、核查和上报旱情、灾情;

组织、指导、协调县市区、园区和示范区开展抗旱救灾工作,承办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必要时,请求上级援助,接受国务院、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组织、指导和协调。

2.2.2市防办

负责市防指日常工作;

协调全市抗旱应急处置工作;

组织指导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与管理;

负责收集、研判、报告旱情、灾情信息;

提出召开旱情会商会建议,制订抗旱救灾应急预案,传达市防指指令并监督实施;

与灾区和有关应急机构保持联系,协调各类应急工作组的抗旱救灾工作;

负责申报中央、省抗旱补助经费,制定分配方案,下达省、市防指的调度命令;

承办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市防指成员单位

市水务局负责抗旱归口管理,水利工程抗旱运行和水源调度,协调跨行政区域的用水调度;

负责对全市抗旱机动服务组织的日常管理并指导抗旱服务工作;

组织、指导抗旱工程和抗旱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市内宣传部门运用多种形式开展抗旱救灾的宣传,及时、准确报道抗旱救灾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做好有关抗旱救灾工程、非工程建设项目的相关管理工作;

指导、协调抗旱规划编制和抗旱应急水源、旱情监测预警系统建设。

市经信委负责协调抗旱工作所需电力安排,协调指导本系统工矿区的抗旱救灾工作;

督促检查本系统有关单位做好抗旱救灾的资金安排、物资储备;

协调保障各级抗旱指挥机构、气象、水文等单位的通信畅通,优先保障抗旱、气象通信信息传递,督促落实抗旱各项通信优惠措施。

市农办协调旱情的统计、核报工作,加强调查研究,提出救灾各项优惠政策建议,对减轻农业灾害损失进行宏观指导。

市教育局负责全市教育系统抗旱工作,督促落实教学单位解决特殊情况下学校师生的饮用水安全。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抗旱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

依法打击偷窃抗旱器材、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等违法犯罪活动。

市监察局负责督促检查全市防汛抗旱责任制的落实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及时做好灾情统计工作,核定和上报灾情;

负责救灾和灾民的生活救助、善后处置等工作,协助市政府新闻办做好灾情发布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申报、筹集抗旱资金;

会同市防办及时审核并下拨抗旱资金,监督抗旱资金使用。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抗旱工程征收或征用的指导配合,抗旱救灾用地审批办理等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系统供水设施的安全运行,及时报告本系统负责的城镇供水现状。

市交通运输局、湘潭火车站负责做好本系统本行业的抗旱救灾工作,为抗旱救灾优先组织和提供交通运输工具,根据市防指命令,组织征调交通运输工具。

市农业局负责农业干旱灾情的收集和上报;

组织、指导农业抗旱救灾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等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林区抗旱和森林火灾预防、扑救等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有关生活必需品的调运与供应工作,负责抗旱成品油的调运和供应。

市文广新局负责督促、指导县级广电部门落实相关措施,确保预警广播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指挥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因灾受伤、生病人员紧急医疗救治等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水环境质量应急监测,控制污染物排放,防止饮用水源地污染造成水质性缺水。

市粮食局负责组织灾区粮食供应。

市安监局负责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本系统有关单位落实抗旱救灾措施。

韶山灌区工程管理局负责所辖灌区的抗旱供水、调度和协调等工作;

负责所辖灌溉设施的维修、保养和管理工作。

市供销社负责有关抗旱物资的储备和调运;

负责灾区所需有关生活、生产物资的货源组织和供应。

市气象局负责监测天气形势,提供天气预报、实时雨量和气候分析资料等,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市农机局负责抗旱救灾的农业机械的供应和储备,配合市防汛抗旱机动服务队做好农用机械的调度和技术服务等工作。

湘潭水文局负责监测河流水情变化形势,及时提供相关河流水文数据和土壤墒情,搞好干旱预测预报工作。

市红十字会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救灾、救助和救护等工作,组织社会募捐,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

必要时,向省红十字会报告灾情、疫情,请求救灾援助。

团市委负责组织专业青年志愿者参加抗旱救灾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根据工作权限和需要,负责协调组织开展抗旱新闻信息发布工作,协调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工作。

湘潭军分区司令部、武警市支队根据抗旱需要,及时组织驻潭部队、武警官兵和民兵、预备役人员担负抗旱救灾及其他重大任务,协调援潭部队开展抗旱救灾工作。

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城管执法局根据抗旱需要,及时组织人员及送水车辆解决旱区人畜饮水困难。

国网湘潭供电公司执行市防指抗旱调度命令,保障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和应急救灾现场的临时供电。

湘潭火车站负责优先运送抗旱救灾人员和物资、设备等。

市防指聘请有关专家成立专家组,为抗旱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咨询与建议。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建立健全旱情、灾情监测预警机制,加强旱情监测网络和灾情统计队伍建设,及时掌握旱情、灾情,研究绘制本地区干旱风险图和人饮风险图,预测干旱发展趋势。

当地气象部门根据干旱发展情况,按照预警级别发布本地区干旱灾害预警信息,较大干旱预警信息应向市防指报告后进行发布。

3.2.1蓄水保水

在保证安全前提下,各类水库、涵闸等利用雨洪、过境水源等,适时适度蓄水、引水、保水,增加调节水量。

有抗旱任务的各类水利工程,及时制定和完善抗旱调度办法。

3.2.2水源调度

各地根据实际制订抗旱供水方案,加强水源管理。

韶山灌区工程管理局根据省防指对水府庙水库的调度方案,制订韶山灌区的配水方案,在灌溉供水高峰期保证各测站交接水位。

3.3.1旱情、灾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

土壤墒情、蓄水和城乡供水情况;

干旱灾害对城镇供水、农村人畜饮水、工农业生产、林牧渔业、水力发电、内河航运、生态环境等造成的影响。

3.3.2干旱灾害发生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旱情、灾情。

轻度干旱时,实行周报,即每周三上报;

中度、严重干旱时,实行每周两报,即每周一和周四上报;

特大干旱时,实行日报,即每日上报。

农业、水务(利)、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环保、气象、水文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旱情和灾情的收集、后期形势的分析预测等工作,及时将重要信息向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3.3.3市防指调度掌握旱情和灾情信息,根据干旱影响范围、干旱程度及发展趋势等综合研判后,及时将重要情况向省防办和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

4.应急响应

4.1旱情分级

根据干旱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应急响应分为四级:

轻度干旱(IV级)、中度干旱(Ⅲ)级、严重干旱(II级)和特大干旱(I级)。

轻度干旱(IV级):

农作物受旱面积占耕地面积的10%—20%;

局部小支流出现断流;

5万人以下出现饮水困难;

预报未来一周基本无有效降雨。

中度干旱(Ⅲ级):

农作物受旱面积占耕地面积的20%—40%;

涟水、涓水的主要支流出现断流;

5万人~10万人出现饮水困难;

且预报未来一周基本无有效降雨。

严重干旱(Ⅱ级):

农作物受旱面积占耕地面积的40%—60%;

10万人~15万人出现饮水困难;

特大干旱(I级):

农作物受旱面积占耕地面积60%以上;

15万人以上出现饮水困难;

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3应急行动

市防指根据旱情、灾情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原则上,抗旱应急响应应逐级启动,特殊情况可越级启动。

4.3.1IV级响应行动

(1)市防办负责人主持抗旱会商。

(2)加强旱情、灾情等监测预报。

(3)加强水源统一调度,实行抗旱水源专人管理。

(4)组织沟渠清淤,保证输水畅通。

(5)启动有关水利设施,完成灌溉和供水任务。

(6)水利工程在保证安全前提下尽量蓄水保水。

4.3.2Ⅲ级响应行动

(1)市防指常务副指挥长主持抗旱会商,相关成员单位

按照职责做好抗旱工作。

(2)加强旱情、灾情监测和趋势分析。

(3)向省防办和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旱情、灾情和抗旱救灾行动情况,协调申请抗旱经费。

(4)制订作物抗旱灌溉和临时性人畜饮水困难区域应急送水方案。

(5)市防指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抗旱工作。

(6)加强抗旱水源统一管理和调度。

(7)及时修复、启动抗旱供水设施投入灌溉。

(8)组织县市区、园区和示范区抗旱服务队开展流动抗旱灌溉及应急送水工作。

(9)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10)及时下拨抗旱应急资金。

4.3.3II级响应行动

(1)市防指指挥长主持抗旱会商,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全面部署抗旱救灾工作。

(2)密切监测旱情灾情,分析发展趋势,必要时,市防指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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