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义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汇总表工业生产类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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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

加分项

工商注册号

从业人数

合计

产品:

存在否决项是否

原料:

评定人签名

生产经营项目:

分级结论:

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认证信息:

顺义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评定标准

(工业生产类)

评定项目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说明

得分

备注

一、安全生产基础管理(300分)

(一)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0分)

1、从业人员超过300人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从业人员未达到3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查组织机构,不符合要求的扣4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40分)

应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内容、考核要求。

查各岗位责任制,未制定责任制扣40分,每缺一项扣10分,每项制定不完善的扣5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

(三)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80分)

1、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2、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3、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4、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动火、登高、进入密闭空间作业等);

5、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6、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8、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9、其他制度等。

规章制度每缺一项扣10分,每项不完善扣5分,操作规程每缺一岗位扣5分,操作规程每岗位不完善扣2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

(四)资质、安全协议(20分)

1、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2、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1、发包或者出租单位无资质扣20分。

2、未签订安全协议扣10分,职责不清扣5分,未履职扣5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五)安全生产教育培训(60分)

1、内容: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

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

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及其他安全知识等。

1、2、种类及学时:

全员教育、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三级安全教育、特殊工种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新招用的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换岗的,离岗6个月以上的,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不得少于4学时。

2、3、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查安全教育培训记录,结合现场检查。

1、未进行教育的扣60分(无教育记录视作未教育)。

2、未按制度进行教育的扣20分。

3、教育流于形式的扣50分(如相同笔迹、内容无针对性等)。

4、查特种作业人员档案,无操作证上岗扣20分,持过期证件、假证扣20分,有证但未持证上岗的扣10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二十条

(六)安全生产记录档案(60分)

1、教育培训记录档案;

2、安全检查记录档案;

3、危险场所、设备和设施安全管理记录档案;

4、危险作业管理记录档案(如动火证审批);

5、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记录档案;

6、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记录档案;

7、安全生产会议记录档案;

8、事故管理记录档案。

9、其他记录。

查记录档案。

1、无记录档案的每项扣10分。

2、记录档案不完善的每项扣5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

二、安全生产现场管理(400分)

(一)机械设备安全(100分)

1、机械设备使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2、机械设备应装设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置。

3、特种设备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每月至少进行一次自检,并做好记录。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4、机械设备的附属设施如金属构架、平台、脚手架、梯、防护栏杆、绳、网等应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要求。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1、使用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2、凡发现一处没有安全装置扣20分,不符合要求扣10分。

3、发现一台特种设备无证运行的扣20分;

到期未办检验手续的,每台扣10分。

4、附属设施不符合要求的,每一项扣10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五、二十七、二十八条

(二)电气安全(100分)

1、电气设备和线路安装必须符合要求,绝缘良好,安全间距符合规定,并安装漏电保护器。

2、凡有由于绝缘损坏或其它原因造成漏电的金属部分,应按规定做好接零(地)保护。

3、配电箱、开关箱安装位置合格。

采用“一机、一闸、一漏、一箱”。

4、零网线路上的重复接地布局要合理。

5、防雷装置和接地装置应定期检测,阻值应符合相关规定。

6、使用临时线路,必须经过申报审批,有专人管理,架设和安装符合有关规定。

7、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及移动式用电设备应符合要求。

8、局部照明行灯、机床设备工作灯以及潮湿狭窄场所、金属容器内照明应使用安全电压。

9、配电系统按规范采用三相五线制TN-S接零保护系统。

10、配电室建筑及设施配置应符合要求,电缆坑(沟)、基坑要加盖板或护栏。

现场检查,一处不合格扣10分。

1、《手持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第6条

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

(三)防火防爆(80分)

1、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按危险场所的等级选型,正确敷设安装。

2、凡因产生静电而容易发生危险的场所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3、堆放、贮存、加工易燃易爆物品的区域、库房、车间或工作场所应该严禁烟火,并有醒目警示标志;

危险品堆放、贮存应符合相关规定。

4、消防设施、器材和工具应按规定设置,并按要求定期检查和更换。

5、危险部位动火应办理动火证,落实各项防火措施。

6、有重大危险源的,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有关安全措施、应急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1、《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第2.5.2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四条

4、《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1995第4、5、6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四)厂区环境及作业环境(80分)

1、厂区道路、人行道、车行道平坦畅通,有足够的照明;

道路和轨道交叉处必须有明显的警告标志、信号装置或者落杆。

2、生产区域要有合格的安全通道,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废料的堆放,应该不妨碍通行和装卸。

3、为生产需要所设的坑、壕、沟、池应有围栏或盖板。

4、生产区域的危险处所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并安装技防设施。

5、梯口、通道口、升降口、漏斗口等处应装设防护设施。

6、作业场所设置与建筑结构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7、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出口。

8、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能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

1、现场检查,一处不合格扣5分。

※2、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

1、《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第5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

(五)劳动防护用品穿戴(40分)

1、危险作业(如高空、高压、带电)和有毒有害作业人员都应配备专用劳动防护用品。

2、应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3、应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1、现场检查,不合理配备一处扣5分。

2、防护用品不合格的,一处扣5分。

3、不正确穿戴的,一处扣5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四十九条

三、职业卫生管理(100分)

(一)组织机构及制度建设(20分)

1、设置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及专(兼)职人员。

2、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档案。

1、未设置机构及人员扣10分。

2、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和岗位操作规程,每缺一项扣5分。

3、无档案扣10分,记录不完善扣5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

(二)职业危害申报(20分)

应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法定职业病目录所列的职业危害因素,并接受其监督。

未及时、如实申报,扣20分。

每漏申报一项扣5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四条

(三)职业卫生现场管理(40分)

1、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应组织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2、应根据工种特点需要,设置必需的生产性辅助设施(浴室、厕所、更衣室、女工卫生室等)。

3、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4、对产生有害因素的作业场所,每两年监测一次。

5、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

6、生产场所有毒有害作业监测点,应符合国家关于生产场所空气中有毒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规定。

7、有害作业点应有防护措施,防护措施投入运行后,应保证完好有效。

1、未进行健康检查的,每一人次扣3分。

2、无辅助设施扣20分,不完善扣10分。

3、应急设施缺少扣10分,通道堵塞扣10分。

4、查当年的监测数据。

无《监测报告书》扣20分。

5、未设置公告栏的扣10分,公告内容不全的,扣5分。

6、有毒有害作业监测点合格率在80%以下或存在四级危害场所的,扣5分。

7、无防护措施或措施不起作用的扣5分,未建立保养维修记录的扣5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二十、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三十二条

2、《北京市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监测规范》2.2.1

(四)职业病管理(20分)

避免发生职业病。

一年内发生1例职业病扣1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四、事故与应急救援管理(200分)

(一)工伤保险(40分)

所有从业人员都应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1、未办理工伤保险扣40分。

2、每少一人扣1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

(二)事故管理(60分)

1、应建立事故档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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