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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权利具有“绝对性”“对世性”等基本特征。

所以,可以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利主要是民法上的绝对权或对世权,而“相对权”(如债权)并不在列举的范围之内。

需要指出的是,民法典第条增加了对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保护的规定,第条增加了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第条增加了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规定。

这些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也适用侵权责任法进行救济。

第一节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权利与利益,三、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合法权益”民事权益有两层含义:

其一是指民事权利的具体内容;

其二是指独立于民事权利但仍然受到民事法律保护的人身或财产利益,即“合法权益”。

这里研究的是后者,即合法权益作为侵权责任法之保护对象的问题。

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合法权益”主要包括部分“纯粹经济利益”、某些财产性质的信赖利益、某些尚未上升为民事权利的精神利益。

首先,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之核心部分是具有绝对权属性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其次,没有被法律明确列举的“合法权益”,也可能属于“等人身、财产权益”的范畴,由司法解释确定为受到保护的民事权益。

再次,死者的人身利益如姓名、肖像、名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属于受到保护的人身利益。

第二节侵权责任的概念、特征与功能,一、侵权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一)侵权责任的概念侵权责任为侵权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侵权人一方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或者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等后果依法应当承担的各种民事责任。

(二)侵权责任的特征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基本形式侵权责任的本质是不利的法律后果侵权责任的形式多样化,第二节侵权责任的概念、特征与功能,二、侵权责任的功能

(一)填补损害,侵权责任最主要的功能是填补被侵权人一方遭受的损失,通过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责任方式使被,侵权人一方遭受损害的财产或人身权益尽可能恢复到受害前的状况。

(二)预防损害,自民法通则制定以来,我国侵权责任立法适应国际发展潮流,规定了预防损害发生和防止损害,扩大的侵权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这些侵权责任方式具有十分重要的预,防功能,有利于预防和减少损害的发生,发挥侵权责任法的积极规范和调整功能。

(三)教育与惩戒,侵权责任对于侵权人具有警戒作用,促使他们不再为侵权行为,例如,可以促使产品制造者严格进,行产品质量检验,促使医务工作者谨慎地进行诊断和治疗。

侵权责任在惩戒侵权人的同时,也必然,地警戒和教育社会其他成员。

(四)分担损失与平衡社会利益侵权责任虽然着眼于民事主体法定民事权利之保护与补救,但在客观上能够起到平衡社会利益之功效。

第三节侵权责任法的基本问题,一、侵权责任法的概念、特征和体系

(一)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概念我国侵权责任法是调整有关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举动)而产生的相关侵权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或者说侵权责任法是调整被侵权人与侵权人之间以损害赔偿为核心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和。

第三节侵权责任法的基本问题,一、侵权责任法的概念、特征和体系

(二)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特征()侵权责任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它是侵权人与被侵权人之间以损害赔偿为核心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侵权责任关系。

侵权责任关系具有如下特征:

)它是特定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侵权人与被侵权人之间的关系;

)它以已有的法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前提,只有当一方的民事权利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才产,生侵权责任关系;

)它以侵权人的侵害行为或者准侵权行为为事实构成要件;

)它以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为内容;

)对这种关系的调整,往往适用强制性的民事法律规范而不是适用任意性的民事法律规范。

()侵权责任法是一组相关法律规范的总和,不仅包括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也包括其他法律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等,也即其渊源具有广泛性。

()侵权责任法属于我国民法的一个部分,其所调整的对象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节侵权责任法的基本问题,一、侵权责任法的概念、特征和体系(三)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体系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体系是指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内在结构。

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分为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损害赔偿”、第三章“责任主体的特别规定”、第四章“产品责任”、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第八章“高度危险责任”、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第一章至第三章为总则规定,第四章至第十章是对主要和常见的几类侵权责任的列举性规定。

对于没有列举的侵权责任,适用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三节侵权责任法的基本问题,二、侵权责任法在我国民法中的地位

(一)侵权责任法在民法典各编中的地位首先,侵权责任法的调整对象属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因此,我国侵权责任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侵权责任是民法典的独立一编。

其次,物权、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各编以及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与侵权责任编的关系是:

前者分别从正面规定权利的取得、行使及转让(人身权除外);

后者在上述权利受到侵害时起到某种救济作用,以保障受到损害的权利得到补偿并尽可能地使其回复到损害前的状况。

(二)侵权责任法与其他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侵权责任法与刑法侵权责任法与行政法侵权责任法与经济法侵权责任法与劳动法侵权责任法与保险法,第三节侵权责任法的基本问题,三、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渊源宪法我国宪法中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某些规定,涉及对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的保护,应当成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渊源。

并且,宪法的规定对于侵权责任法的各种规范在解释和适用上当然具有指导意义。

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这是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主要渊源。

民法典之侵权责任编共章、个条文。

第一章“一般规定”和第二章“损害赔偿”适用于所有侵权责任类型,可以被视为侵权责任的“总则”。

第三章是对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四章至第十章是对于各种特殊侵权责任的具体规定,可以被视为侵权责任的“分则”,主要包括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以及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第三节侵权责任法的基本问题,三、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渊源单行法律在民法典以外的一些立法文件中,会掺杂若干侵权责任法的规范。

有的是单行民事法律(如著作权法),有的则是其他法律部门的单行立法文件。

此外,产品质量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铁路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中均包含侵权责任法规范。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公报中公布的有关侵权行为的案例不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指导作用,它会强烈暗示下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同类案件时应当予以考虑。

民事习惯与民法学说我国一般不承认民事习惯和民法学说的效力。

但在目前我国侵权责任法尚不够完善的情况下,它们在侵权责任法领域起着重要作用。

第三节侵权责任法的基本问题,四、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

(一)对侵权责任法立法目的的一般理解侵权责任法第条曾规定:

“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这是立法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主要通过“明确侵权责任”以及“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来实现对民事主体之合法权益的保护。

(二)明确侵权责任“明确侵权责任”是实现侵权责任法立法目的的主要途径,也是侵权责任法的主要功能。

(三)预防和制裁侵权行为现代侵权责任法注重预防和制裁功能之发挥。

关于侵权责任法的制裁功能或者说侵权责任法是否对侵权行为的实施者具有制裁性,有不同的理解。

广义的“制裁”包括各种侵权责任的承担,因为侵权责任对于承担者而言均是不利的;

狭义的“制裁”仅指责令侵权人承担超出实际损失之外的赔偿等责任,最典型的是惩罚性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除了具有抚慰被侵权人的功能,还有一定的制裁功能。

问题与思考,01,02,03,04,试述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利和合法权益(法益)。

试述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

简述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体系。

试述侵权责任的概念、特征及功能。

第二章,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第一节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概述,一、归责原则的概念侵权责任法上的“归责”(,)是指确认和追究行为人(侵权人)的侵权责任。

归责原则()是指依何种根据或基础来确认和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它所解决的是侵权责任的伦理和正义性基础问题。

这里的侵权责任,仅指填补损害性质的侵权责任方式,如赔偿损失、回复原状等,不包括预防性的侵权责任方式(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等)。

对应的法律条文是民法典第条和第条,不包括第条。

侵权责任法上的“归责”,就是指行为人的某种侵权行为或准侵权行为被确认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填补损害性质的侵权责任方式)的基础(可归责的事由)。

就过错责任而言,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基础是其过错(故意或者过失);

就无过错责任而言,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基础不是过错而是其他事由,如危险(即引起、保有危险或者对危险有控制力)等。

而侵权责任法中的“归责原则”,是对各种具体侵权案件的可归责事由(责任基础)进行的一般性抽象,抽象出同类侵权责任的基础。

我国侵权责任法将承担侵权责任的基础一般地抽象为过错和无过错(危险等)。

第一节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概述,二、归责原则体系

(一)理论观点()单一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说()二元归责原则说()多元归责原则说,第一节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概述,二、归责原则体系

(二)二元归责体系之合理性首先,作为一个体系,它应当具有周延性即完整性。

其次,归责原则的体系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再次,二元归责体系符合当代侵权责任法的发展潮流。

最后,过错推定、“公平责任”不宜确立为归责原则。

第一节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概述,三、归责原则的意义

(一)对国家的意义:

体现国家对侵权责任的民事立法政策

(二)对司法人员的意义(三)对当事人的意义(四)理论意义(五)对于民事立法和侵权案件分类的意义,第二节过错责任原则,一、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含义是:

过错是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伦理和正义性基础。

之所以规定由行为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是因为其主观上具有可以归责的事由(故意或者过失),说明了其行为的不正当性和非道德性。

行为人如果在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当然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即使其他的责任构成要件具备,行为人也不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在某种程度上起到了对责任承担的限制作用,以求合适地维护民事主体的行为自由。

第二节过错责任原则,一、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

(二)有关过错责任的规定及分析()过错责任原则是一种主观归责原则,它以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作为确定和追究责任的依据,即“有过错方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表明行为人的过错为侵权责任(主要是填补损害的侵权责任方式)的构成要件和承担侵权责任的根据。

因此,证明行为人的过错之有无便成为是否确定与追究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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