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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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第四条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
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仅与企业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二)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三)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第六条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第三章关联方交易
第七条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第八条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担保。
(五)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
(六)租赁。
(七)代理。
(八)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九)许可协议。
(十)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十一)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第四章披露
第九条企业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均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母公司和子公司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名称。
母公司不是该企业最终控制方的,还应当披露最终控制方名称。
母公司和最终控制方均不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还应当披露母公司之上与其最相近的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母公司名称。
(二)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业务性质、注册地、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股本)及其变化。
(三)母公司对该企业或者该企业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
第十条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
交易要素至少应当包括:
(一)交易的金额。
(二)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以及有关提供或取得担保的信息。
(三)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
(四)定价政策。
第十一条关联方交易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予以披露。
类型相似的关联方交易,在不影响财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关联方交易对财务报表影响的情况下,可以合并披露。
第十二条企业只有在提供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才能披露关联方交易是公平交易。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一、
新旧企业会计准则主要差异
原《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由财政部于1997年5月发布,本次对该准则的修订主要体现在:
准则内容描述更具体、客观,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扩大了关联方关系的外延,对关联方关系及交易披露事项作了具体要求。
详见下表:
准则
差异
原会计准则
新修订会计准则
关联方关系
及其交易的披露
报表
披露
范围
不要求母公司财务报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也不要求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披露包括在合并报表中的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交易
修订的准则中,不要求母公司财务报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但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当披露包括在合并报表中的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交易,以及个别财务报表中披露有关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信息
判断
原则
原准则正文未表述
准则正文强调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关联方关系注重关系的实质,不仅仅是法律形式。
明确:
不能仅因为两个或多个企业有同一名关键管理人员,就将其作为关联方,除非该关键管理人员能同时对这些企业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不能仅因为共同控制某合营企业,就将各合营者作为关联方
关联方定义
原准则定义中未包括此范围
关联方定义扩展:
1)间接地对企业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各方属于关联方
2)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属于关联方
3)
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间接地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属于关联方
披露要求
原则规定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企业应当披露,但未明确提及披露的层次即母公司、最终控制方和最低中间控股公司。
关联方发生交易,可选择按交易的金额或相应比例披露。
对未结算项目只简要提及应披露金额或比例。
原准则未要求
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企业应当在报表附注中披露母子公司的关系,包括母公司、最终控制方、对外公开提供财务报表的最低中间控股公司,关联方关系披露更清晰、客观。
关联方发生交易,取消金额或比例的披露选择,要求企业必须披露交易金额。
对未结算项目要求披露详细信息及金额。
强调只有在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企业才能披露关联方交易采用了与公平交易相同的条款。
二、
新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主要差异
国际会计准则《关联方披露》(IAS24),1984年7月发布,1994年11月重编,2003年12月修订,生效日期2005年1月1日。
我国新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在定义及披露内容上部分向IAS24趋同,但存在实质性差异——即同受国家控制的企业间是否作为关联方披露问题。
两者的主要差异见下表
国际会计准则
新修订会计准则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定义
主体及关联方的雇员离职后福利计划构成关联方
未列入关联方
企业与投资者个人之间的关系列为关联方
取消了此条的豁免规定。
国家控制的企业间不应仅仅因为彼此同受国家控制而成为关联方
不需披露定价政策
要求披露对关联方交易定价政策
三、
准则使用说明
1、
关联方关系及交易的报表附注披露范围
准则增加了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披露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交易。
企业在财务报表期,不仅在个别财务报表附注中应披露有关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事项,还应在合并报表中分别按关联方类别披露集团内部的关联方关系及交易金额。
属多层投资控制关系的,关联关系及交易应披露到最底级企业。
2、
关联方关系及交易披露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修订后的准则正文强调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即判断是否为关联方关系,财务报表披露关注的是实质而不仅是法律形式,财务报表披露应根据一方对另一方实质上的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关系,或根据两方或多方实质上同受另一方控制关系确认关联方。
不能仅因为两个或多个企业有同一名关键管理人员,即将其作为关联方,除非该关键管理人员能同时对这些企业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不能仅因为共同控制某合营企业,就将各合营者作为关联方,应根据各合营方之间的经济业务关联实质和共同控制某合营企业的相互影响力确认合营各方的关联方关系,例如A企业、B企业共同合营C企业,若A、B企业之间不存在经济业务关联或不能通过合营企业C企业建立业务关联的,A、B企业间不确认为关联方。
3、关联方交易的披露仍应遵循重要性原则,区别情况处理
1)取消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较小的或几乎没有影响的零星关联方交易可以不予披露的规定,所有关联方交易行为均应披露交易类别和金额,但零星关联方交易可合并披露。
2)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影响的关联方交易,如果属于重大交易(主要指交易金额较大的,如销售给关联方产品的营业收入占本企业营业收入10%及以上),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披露交易金额及相应比例;
如果属于非重大交易,可按类型相同的非重大交易合并披露交易金额,但列述主要交易内容,以不影响会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为前提。
3)判断关联方交易是否需要披露,不以交易金额的大小作为判断标准,而应以交易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程度来确定。
例如,关联方之间有一项很重要的交易,即使这项交易没有金额,但是它对当期或后期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很大,应披露与这项交易有关的信息。
4、
关于关联方关系的说明
修订后的准则扩展了关联方的外延:
1)
直接或间接地对企业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各方属于关联方。
例如,A企业通过B企业、C企业直接对D企业实施共同控制,A企业和C企业间接或直接对D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共同决定,且A企业和C企业之间存在经济业务关联的,确认为关联方。
2)
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属于关联方。
例如,A企业总经理王某的配偶与A企业为关联方,其配偶拥有A企业股份及取得股权收益的,属关联交易应予以披露。
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间接地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属于关联方。
例如,A企业董事长张某的子女拥有B企业20%的股权,则A企业与B企业为关联方关系,双方交易须披露。
5、关联方关系及交易披露的说明
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的关联方企业应当在报表附注中披露母子公司的关系,包括关联方企业的基本信息,主营业务,所持股权金额、直接或间接控制比例及其变化等信息,考虑某些企业关联关系的复杂性,企业至少应披露母公司、最终控制方、对外公开提供财务报表的最低中间控股公司。
例如,则F企业披露关联方关系,至少应披露A企业、D企业、E企业的关联方信息。
修订后准则取消了关联方交易金额或比例的披露选择,企业必须披露交易金额,重大交易须同时披露交易金额和交易额占该类总交易额的比例。
准则强调对未结算项目的信息披露。
应披露关联方间未结算项目的条款和条件,以及有关提供或取得担保的详细信息;
未结算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当期计提额、转销额以及余额)等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已确定或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