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释义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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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来看,近年来,我国安全生产的形势依然严峻,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频繁发生的势头尚未得到根本遏制。
究其原因,固然有经济÷
社会发展水平不高、人们的安全生产意识差等方面的因素,但制度还不够完善、监督管理力度不强也是导致事故频发、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重要因素。
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安全生产工作高度重视,多次明确指示要进一步完善有关制度,采取更加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从源头上防止与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与财产安全。
2003年8月19日,国务院关于研究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明确提出,“要加快完善煤炭等高危行业的企业生产许可制度,提高准入门槛”。
对危险性较大、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是防止与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一项重要措施。
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资质等虽然有一些规定,但从目前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特别是危险性较大的企业安全生产的实际状况看,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有关制度、措施,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
因此,确有必要在现行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基础上,再专门制定一个行政法规,对危险性较大的企业实行统一的、具有市场准人性质的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提高准入门槛,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不能投入生产,从源头上防止生产安全事故。
在立法过程中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企业也一致认为,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与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虽然有一些重复、交叉,但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与财产安全的大局来看,实行这一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因此,本条例的一个基本特点,就是在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基础上,再进一步作出更为严格的规定,规范安全生产条件。
因此,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是制定本条例的基本目的之一。
实现安全生产,除了必须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外,还需要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
因此,本条例的另一个重要立法目的是“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这里的重点是要理解“进一步”的含义。
应当说,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对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已有明确要求,并赋予了监督管理部门相应的职责。
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实际工作中,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感到,现有监督管理手段还不能完全适应加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力度的需要,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的作用还没有很好地发挥。
因此,迫切希望通过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特别是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增加一个切实有效的监管手段。
以满足加;
欠安全生产监管力度的实际需要。
本条例在现行有关安全生产:
的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基础上,确立了新的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通过这一制度,赋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一个有效的监管手段,以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力度。
当然,无论是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还是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都不是最终目的。
本条例的最终目的,是防止与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与财产安全,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
有人担心,在现行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许可的基础上,再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会增加企业负担,加大社会成本。
但据中国工程院计算,我国各类事故每年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500亿元以上,相当于每死亡一人要造成80万元的经济损失。
据初步统计,拟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共计27.5万家,实施此项制度的成本,按每家企业1000元计算(包括相关专家审查费与证书制作工本费等),总共约需2.75亿元。
如果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预计每年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可减少10%左右,也就是1200人左右,可挽回经济损失9.6亿元,从中扣除2.75亿元的成本支出,仅从经济角度考虑,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社会相对净收益约为每年7亿元。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行政法规。
条例所确立的安全生产许可制度虽然是一项新的基本制度,但与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现行法律、法规仍然是互相衔接的。
特别是,条例与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即安全生产法的基本精神是完全一致的,可以说是对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的具体化。
如,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条例确立的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正是为了切实保证企业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实际上是对安全生产法上述规定的具体落实。
再如,条例规定的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大多也是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要求。
因此,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是《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直接立法依据。
总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是在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的情况下,在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与直接关注下适时出台的。
其基本立法目的是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与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与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释义]本条是关于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及其适用范围的规定。
确立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是《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核心内容。
因此,本条是整个条例的核心与灵魂,条例的其他条款都是围绕这一条而规定的。
本条的含义可以从两个方面去理解:
一是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二是其适用范围。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与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是指这五类危险性较大的企业,必须在进行生产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向有关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凡是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理解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应当把握其如下几个特点:
1.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是一项专门的、统一的制度。
这个制度是第一个专门针对安全生产条件而设立的许可制度,同时又是一个统一的制度,适用于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与危险化学晶、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等五类企业,与其他只适用于某一类企业的安全生产审批、许可事项不同。
2.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是一项带有市场准人性质的制度。
企业要进行生产,就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就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因此,这一‘制度实质上提高了企业从事生产活动的“门槛”,使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不能进行生产,从而促使企业进一步规范其安全生产条件,有利于;
从源头上防止与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真正实现安全生产。
3.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是一项新的基本制度。
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与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资质等,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了相应的审批、许可事项。
如,煤炭法第二:
十二条规定:
“煤矿投入生产前,煤矿企业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向煤
炭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由煤炭管理部门对实际生产条件与安全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发给煤炭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关于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条件的规定中,有些条件就是关于安全生产条件的规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与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与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也规定,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与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中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审批也有规定。
这些涉及安全生产的审批、许可事项与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许可是什么关系呢?
应当说,这些审批、许可事项与安全生产许可是有重复、交叉之处的。
但是,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是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在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基础上新设立的一项基本制度,不是现行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翻版,同时也并不取代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许可事项。
当然,将来修改上述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时,可以考虑与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相衔接,对有关审批、许可事项进行统筹考虑。
但是目前,在上述法律、行政法规未做修改之前,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与现有的这些安全生产审批、许可事项是并行不悖的,都应当认真执行。
关于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适用范围,也就是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范围问题,根据本条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范围
是五类企业:
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与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
确定这一范围的主要考虑是:
安:
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应当充分考虑我国目前安全生产的实际状况与各类生产企业的具体;
特点,突出重点,有较强的针对性,以确保这一制度能够切实发挥作用,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面临的突出问题。
因此,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范围不宜过大;
如果发放的范围过大,就会造成重点不够突出,针对性不强,反而会弱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作用。
同时,由于各类企业的数量很大,如果不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范围加以适当限制,就会超出有关监督管理机关的实际监控能力,在操作上也不可行。
从近年来我国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除外)的实际情况看,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与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是危险性较大、发生事故与死亡人数最多的几个行业。
近年来,全国工矿商贸企业因生产安全事故每年共死亡约15000人,其中,上述五类企业每年死亡约12000人,占总死亡人数的80%:
矿山企业(含煤矿企业)每年死亡9000人左右,居首位;
建筑施工企业每年死亡2000—2500人,居第二位;
化学危险品生产企业每年死亡近400人,居第三位;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每年死亡近200人,列第四位。
因此,这几个行业是安全生产监管的重点。
解决了这几类企业的问题,也就解决了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要问;
题,安全生产严峻的形势就会得到扭转。
因此,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范围限定在这几类企业,抓住了主要矛盾与矛盾的主要方面,符合我国目前安全生产的实际状况与企业的具体特点,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是比较适当的。
需要说明的是,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范围限定在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与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
产企业这几类企业,是根据目前我国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做出的一种选择,并不是绝对的。
将来如果需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范围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与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与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国家煤矿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