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13269508 上传时间:2022-10-09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1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解析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解析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解析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解析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解析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解析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解析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解析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第五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共同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也可以共同委托代理人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

委托代理人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的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出质人名称(姓名)及其出质股权的公司名称、数量、份额;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期限;

  (六)出质股权证明书的交付时间;

  (七)当事人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其中,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应当在出质人持股公司的营业执照有效期限内。

  第七条 质押合同约定质押期限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从其约定登记质押期限;

质押合同约定的质押期限表述为无固定期限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表述为“无固定期限”。

  第八条 申请办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质权合同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公司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文件;

  (三)质押合同和债务主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由出质人持股公司盖章的股东出资证明书;

  (六)出质人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股权转让无禁止性规定的证明文件;

  (七)出质人持股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应加盖公司公章);

  (八)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署的《公司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三)变更出质人、质权人、出质股权数额和质押期限的,应当提交出质人和质权人就变更事项所达成的协议文件;

  (四)变更出质人、质权人的,还应当提交新出质人、新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申请办理质权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署的《公司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三)申请注销登记事由的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以国有股权出质的,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同意。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一)收到股权出质登记申请后,对收件进行登记。

  

(二)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核对。

  (三)根据核对结果,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四)出具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文书。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准予股权出质登记的,应当出具《准予股权出质登记决定书》,并载明出质事项。

  准予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决定书》,并载明登记事项的变更情况;

同时收缴原《准予股权出质登记决定书》;

  准予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决定书》,并载明原股权出质登记事项;

同时收缴原《准予股权出质登记决定书》,并解除出质股权的冻结;

  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登记决定书》,并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设立股权质押登记薄。

  公众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询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五条 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质押登记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股权出质登记,并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本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由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有关管理机关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股权出质登记的法律文书和表格,由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文章来源:

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考试认证 > IT认证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