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工作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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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厅直属单位:
申请单位职称代码的需填写《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称评审单位代码申请表》一式2份,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二)厅直属单位所管理的单位:
需填写《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称评审单位代码申请表》一式2份,须加盖申请单位和厅直属单位公章,并提供证明隶属关系有关文件。
经厅职改办研究同意、盖章后,给予申请单位职称代码号。
第三章职称申报材料审查管理
第六条单位申报职称评审有关材料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厅直属单位和人才建设示范单位申报职称评审材料时可直接报厅人事教育处;
(二)厅直属单位所管理的单位申报职称评审材料时,由厅直属单位对其职称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汇总、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统一报厅人事教育处;
第七条资格审查
(一)单位提交使用《河南省职称工作信息系统》分系列、级别打印的《河南省年度系列申报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查表》(一式3份);
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厅直属单位所管理的单位还需加盖其主管单位公章)。
高级职称申报资格审查经厅人教处审核盖章后,由各单位自行报省人社厅进行资格审核,材料报送各高评委;
中级、初级职称资格审查由厅人教处统一进行审核。
(二)提交申报人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学历证书(后学历人员须提供学历认证报告或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职称外语考试成绩通知书(外语考试合格证、免试审批表)、业务考试成绩(有考试要求的需要提供)有关证明等原件。
(三)申报人所在单位开展“公开、展示、考核、评议、监督”情况报告1份。
第八条接收材料审查
(一)统一要求报送的材料
1.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河南省×
×
年度×
系列申报×
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查表》1份。
未经资格审查的材料,评委会不予接收。
2.申报人和用人单位签字、盖章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一式2份,1份报相应的评委会,1份呈报单位留存。
3.《河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
《评审表》第1页“相片”栏内粘贴本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并在“单位人事部门电话”栏内详细填写单位及个人联系电话。
在《评审表》第12页“本人对填写内容的真实性所作的责任保证”栏目内填写:
“本人承诺:
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并按有关规定接受相关处罚”;
用人单位对申报人提供的个人信息、申报材料和各类证书原件要进行认真审核,并在《评审表》第16页“所在单位推荐意见”栏目内填写:
“承诺推荐的申报人员个人信息和所有材料真实有效,同意上报”,由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4.经单位核实、使用“河南省职称工作信息系统”规范录入、打印的《河南省×
系列(专业)×
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简表》一式35份(参加答辩的人员45份)以及同内容的《评审简表》电子文本。
5.第一学历证书及符合申报要求的最高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复印件各1份或在有效期内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1份。
属于补发、换发的毕业证须同时提交学籍档案;
毕业证丢失的,应由单位出具查档证明并提交人事档案。
6.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证书、聘任证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
7.任现职以来(任职年限超过5年的,为近5年)年度考核登记表原件或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复印件。
单位出具的年度考核结果证明不作为年度考核材料对待。
非公有制单位未进行年度考核的,由所在单位提供书面证明。
8.职称外语(含古汉语)考试成绩通知书、外语考试合格证、外语免试审批表原件,符合外语免试条件且不需办理免试审批手续的相关证件原件或经审核后的复印件(无外语要求的系列除外)。
9.任现职以来正式发表、出版的代表性论文、著作原件和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检索页。
论文须附在互联网的万方数据资源系统、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清华同方中国知网等国内主流数据库网站上检索的检索页,或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期刊出版单位的网站上进行检索并打印的检索页。
著作、教材须附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CIP数据核字号验证”的检索页。
未按要求检索、验证的论文和著作只作为业绩参考条件。
申报系列有论文鉴定要求的,申报人须指定论文鉴定篇目,其中,申报副高级职务的鉴定1篇,申报正高级职务和破格申报人员鉴定2篇。
10.任现职以来获奖证书、专利证书、成果鉴定证书及经济、社会效益等主要业绩材料原件、复印件各1份。
11.申报系列(专业)评审条件中所要求的其它材料、证明,以及其他反映申报人学术、技术水平的材料原件。
(二)下列有关人员另须报送的材料
1.非公有制单位的人员,提交证明本单位性质的有效文(证)件和本人为该单位员工的聘用合同等有效证明原件。
2.从机关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提交证明其原公务员身份和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任职文件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和证明人签字的复印件。
3.申报高校教师的人员提交1章教案,申报高级实验师的人员提交2份实验教案(复印件须加盖学校教务部门公章)。
申报直接认定副教授的人员提交1章教案和教学录像以及文件规定的其它材料。
4.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参加评审答辩的人员和评委会认为需要进行答辩的人员个人业务自传一式3份。
答辩人员须到评委会进行答辩。
(三)申报人所有业绩材料在用人单位公开展示后须加盖单位公章。
参评业绩材料(包括论文、著作、成果、奖励等)的计算截止时间为评委会截止接收材料时间。
第九条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一)申报工程师任职资格,学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理工类大学本(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并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四年以上。
2.理工类中专毕业,获得省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以上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并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四年以上。
(二)申报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学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理工类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并担任工程师职务满二年以上。
2.理工类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并担任工程师职务满四年以上。
3.理工类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并担任工程师职务满五年以上。
4.理工类大学本科毕业,取得按国家规定可聘任工程师职务的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并任职(注册)满五年以上。
5.理工类大学专科毕业,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以上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并担任工程师职务满五年以上。
(三)任职年限要求。
申报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其任职年限的计算截止到当年9月底。
第十条初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资料审查
(一)初聘专业技术职务的范围和对象
在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不含电大、函大、夜大、自考、职大等成人教育的毕业生。
(二)初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学历和年限要求
按照省职改办有关文件精神:
从2014年起,省辖市直及以上单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需参加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不再初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全日制中专、大专、本科毕业,可以初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博士学位获得者,可初聘为中级职务。
申请初聘的人员,所学专业与现从事专业须一致或相近。
(三)申请初聘的人员需提交《河南省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一式三份;
同时上报电子文本信息。
(四)提交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就业报到证;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的业绩等相关材料。
(五)不符合初聘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人员一律按照职称评审申报要求和程序准备评审材料和电子文本信息。
第四章专家评审管理
第十一条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系列中级、初级职称评审会的专家组成、评审程序等按照原省人事厅《河南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规则》(豫人职〔2007〕20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中,所提交的相关材料应当真实客观。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已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由审批部门予以撤销,已被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有聘任单位予以解聘;
自查实之日起,3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填报虚假材料的;
(二)提供假数据、假业绩、假成果、假论文著作、假获奖证明的;
(三)伪造学历、资格证书、任职年限等有关证件的;
(四)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的。
第十三条申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申报、推荐工作,认真审核申报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并签署意见。
申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单位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停止该单位2年职称评聘工作,由有关部门给予单位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是专业技术人员的,在符合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任职年限后,3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一)未按规定程序组织申报推荐的;
(二)为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擅自扩大评聘范围,为不属于评聘范围的人员申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
(四)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十四条参加评审工作的评委应遵守职业道德,严守评审纪律,认真履行职责。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撤销其评委资格,禁止其再参加评审工作;
(一)评审期间,无正当理由不承担分配的评审任务,或无故缺席,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的;
(二)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故意提供虚假情况,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接受非正常程序递交的有关评审材料的;
(四)私自更改申报人员材料或评审结果的;
(五)在涉及评审其直系亲属时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六)擅自向外泄露评审过程中有关答辩、讨论、评议、表决等情况的;
(七)其他有损职称评审工作行为的。
第十五条从事职称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由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评审纪律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擅自向外泄露评审过程中有关答辩、讨论、评议、表决等情况及评委会组成人员情况的;
(三)私自更改评议推荐意见或评审结果的;
第十六条建立职称评审工作诚信档案,对在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中弄虚作假、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人员进行通报批评,记录诚信档案;
对违纪违规人员,自查实之日起,3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六章证书发放和补发
第十七条证书核发
(一)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由省人社厅下发文件,证书由省人社厅负责打印核发,打印并在证书上加盖“河南省人民政府专业技术职务专用章”(钢印)、“河南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用章”。
厅属单位的高级职称证书由省住建厅人教处统一到省人社厅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