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诊观察室工作制度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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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尚未确定诊断而病情不允许院外观察、门诊随诊者。
3、诊室处置后病情未有好转者。
4、病情暂时稳定而48小时内可能发生变化者(如头部外伤者)。
5、抢救室病人未能分流到相应科室而需继续治疗者。
6、须由二线医师确定病人留观。
二、凡收入急诊观察室的病人,必须先办理留观手续后方可转入观察室。
床位由急诊科医师及护士统一调配。
观察室留观时间一般不超过72小时。
超过一周的滞留病人由医务科裁定去向。
三、恶性肿瘤晚期病人原则不收入观察室,应建议转临终关怀医院或社区医院。
传染病病人一经确诊,须转入传染病科或医院,不应在急诊科留观:
未诊断前可就地隔离,并做好隔离和消毒工作。
精神疾病病人原则不收入观察室。
四、各科急诊值班医师须根据留观病人病情,严密观察、及时治疗。
值班护士须对留观病人经常巡视,对危重病人须做到随时巡视,按医嘱进行治疗或监护,发现病情变化时,立即报告值班医师。
值班医师对留观病人每班至少查房两次,对危重病人随时检查。
值班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须每日查房一次,及时修订诊疗计划。
须有三级查房记录。
五、值班医师不得擅自离岗,如因公必须暂时离开观察室时,必须向值班护士交待去向,留快捷联系方式,确保呼叫后随时到岗。
并在完成相应事项后及时回到原岗位。
六、凡留观病人须建立急诊留观病历。
当班医师交班之前须按规定认真完成病历并开好医嘱、化验、检查等。
每班至少记录二次病程日志,并对异常症状和体征(包括新出现的)和化验检查进行分析,给予相应处置,危重病人须随时记录病情变化及处置情况,并随时向上级医师汇报,上级医师查房意见须做详细记录。
七、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对危重病人须在床前交接班。
八、凡留观病人,主管医师须向家属交待病情以及相应的诊疗计划,随时与家属沟通病情进展情况、可能出现或未能预见的情况及诊疗技术的风险和收益。
做好告知签字事项。
九、下级医师须及时、准确记录上级医师查房意见,与家属沟通时应能体现三级查房意见,扼要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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