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盛丰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章程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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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盛丰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制企业)

第五条第五条 

本基金的住所地是 

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5号国际商会大厦2201室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基金普通合伙人为 

河南盛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人:

席延茹

本基金有限合伙人为:

河南睿佐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张宏伟

马晓鹏先生

第八条本基金开办资金、出资者

第九条开办资金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应当分别载明每位合伙人的出资金额

第十条本基金的业务范围:

1、拟上市企业的权益性股权投资(PE投资)。

2、国内沪深证券公开市场股权投资。

3、国内外企业的兼并、收购、重组、转让等股权投资

第三章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和基金内部管理

第十条 

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二)本企业负责人的推选权和被推选权;

(三)提请修改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

(四)监督本企业的财务和合伙人会议的执行情况;

(五)退出合伙;

(六)查阅合伙人会议记录和本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七)了解本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一条 

合伙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有限合伙人对基金的责任以认缴出资额为限。

(二)按照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如期足额缴付出资。

如有限合伙人对基金的出资不能按期缴纳到位需承担违约责任。

(三)除明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外,有限合伙人不得参与及干预合伙企业的正常经营管理(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可以提出建议)。

(四)有限合伙人仅将普通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人所提供的一切信息资料用于合伙企业相关事务,不得向第三方公开或用于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商业活动。

第十二条 

本企业的决策机构是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企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基金高管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及管理人员;

(七)内部机构的设置;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处分财产;

(十一)变更名称;

(十二)入伙或退伙;

第十三条 

经合伙人会议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1名(或者数名)合伙人作为合伙负责人.

第十四条 

合伙人会议须有2/3以上合伙人出席方能召开.合伙人会议实行1人1票制.合伙人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合伙人的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合伙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

(二)检查合伙人会议决议的实施情况;

代表基金签署有关文件;

法律,法规和本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合伙负责人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和财务状况.本基金的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四章入伙、退伙与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七条 

新合伙人入伙时,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签署同意本基金章程的意见.

第十八条 

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第十九条 

合伙人在不给本基金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必须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本基金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其投入的开办资金,退伙时不能返还.

第二十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过失给本基金造成重大损失

;

(三)执行本基金事务有不正当行为;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企业经费来源:

(一)合伙人的出资;

(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三条 

执行《合伙企业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更换合伙负责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六条 

本企业按照《公司法》等相关国家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二十七条 

本企业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企业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企业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的;

第三十条 

本企业终止,应当在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企业审查同意.

第三十一条 

本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企业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企业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 

本企业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河南盛丰投资基金管理中心

2010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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