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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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取得四级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除本条第二、三、四款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五条安全培训机构的发展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总量调控”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一级、二级资质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按照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三级资质申请条件: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安全培训工作负责人,并有2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内部机构健全合理,分工明确。

 

专职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职称,熟悉安全培训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有一定的教学管理经验。

 (三)有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获得省安监局颁发的《湖北省安全生产培训教师资格证》的专职教师。

 每个申请项目有2名以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的专、兼职教师。

聘请在职人员做兼职教师应经其所在单位同意,并签订聘用合同。

同一名兼职教师最多可在两个安全培训机构任职。

特种作业培训教师应专业对口并接受专门的培训,具有较丰富的安全生产工作经验,有3年以上现场工作经历。

应有与各申请的特种作业相适应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专、兼职实际操作指导教师。

  (四)有健全的培训质量保证体系、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包括:

1、内设机构设置文件及各机构职责;

2、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培训教师岗位职责;

3、学员入学资格审查制度及学员管理制度;

4、教学质量反馈制度和教师考评制度;

5、学员档案管理制度和教师档案管理制度;

6、学员培训质量反馈制度;

7、教学设施及实际操作场所设施维护管理制度;

8、各申请的特种作业实际操作安全规程;

9、财务管理制度;

10、后勤保障制度和安全、消防、保卫制度等。

(五)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的教学、办公等条件。

1、有能够满足同期5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课桌、椅等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培训教室应当具有能正常使用的多媒体教学设施、使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

2、有与各申请特种作业相对应的、相对固定和独立的实际操作场所及相应设施,并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各工种实际操作基本设施配备要求另行规定。

3、实际操作场所可以采用租赁形式。

采用租赁形式的,应签订三年(含)以上具有法定效力的租赁合同,但不得租赁简易建筑物、危房、地下设施以及其它不适合培训教学的场所作为实际操作场所。

4、多媒体、录放设备等各种教学设施齐全并完好。

5、有安全培训管理专用办公室、安全教育室、学员和教师档案室,有安全培训管理专用微机。

(六)有满足教师及学员阅览需要的图书资料室,应有涵盖各申请项目的图书和音像教学资料,并分别不少于2000册和20种。

(七)有安全培训需要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三级资质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应明确培训范围。

(二)申请设立安全培训机构的可行性报告。

(三)详细填写的《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表》、《安全培训教师登记表》、《安全培训机构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登记表》、《各申请项目培训教师安排一览表》、《专职安全培训教师情况一览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申请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安全培训机构负责人、安全培训专职管理人员和机构各部门负责人等任命文件、学历及职称证书复印件。

(六)自有或租用的相关场所证明(协议)复印件,各申请的特种作业实际操作场所设施清单,安全培训图书和音像资料清单。

(七)培训质量保证体系、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及相应的执行表格。

(八)按照各专业统一的培训大纲要求,提交与申请项目对应的《安全培训教学安排一览表》及特种作业规范教案(电子版)一份。

(九)申请延期、变更的机构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交从事安全培训的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培训考核表、委托单位及学员的反馈意见等)。

(十)其它需要说明的材料。

申请材料应真实、准确、装订整齐、一式两份,并提交本条规定的各项表格的电子版。

第九条三级资质认定程序:

 

(一)中央驻鄂和省属(直)单位直接向省安监局提交申请材料,同时向所在市(州)安监局备案;

其它单位向所在市(州)或扩权县(市)安监局提交申请材料。

(二)申请单位所在市(州)或扩权县(市)安监局接到申请材料后,依据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完成初审。

对初审合格的,应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

对初审不合格的,应书面告之理由。

  (三)经初审合格的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送达省安监局规划科技处。

  (四)省安监局接收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核查工作,并告知申请单位是否受理申请。

 (五)省安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完成现场核查工作。

(六)对经审查合格的申请单位,颁发资质证书,并报国家安监总局备案;

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告之理由。

第十条四级资质申请条件: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安全培训工作负责人,并有2名以上专、兼职管理人员,内设机构健全合理,分工明确。

 专职负责人及专、兼职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安全培训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有一定的教学管理工作经验。

 (三)有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3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获得省安监局颁发的《湖北省安全生产培训教师资格证》的专职教师。

 (四)有健全的培训质量保证体系、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包括:

3、学员管理制度;

7、教学设施管理制度;

8、财务管理制度等;

1、有能够满足同期3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课桌、椅等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培训教室应当具有多媒体教学设备、使用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

2、教学场地可以采用租赁形式。

采用租赁形式的,应签订三年(含)以上具有法定效力的租赁合同,但不得租赁简易建筑物、危房、地下设施以及其它不适合培训教学的场所作为教学场地。

3、多媒体、录放设备等教学设施齐全并完好。

4、有安全培训管理专用办公室。

 (六)有满足教师及学员阅览需要的图书资料室及相应的书籍。

第十一条四级资质认定程序:

省安监局委托市(州)安监局开展所辖区四级资质的申请受理、材料核查和现场核查工作,省安监局适时对四级安全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进行现场抽查。

各市(州)安监局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核查工作,并告知申请单位是否受理申请;

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工作。

符合条件的,报请省安监局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不符合条件的,市(州)安监局应书面告之理由。

第十二条安全培训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教学场所、50%以上的专职教师发生变化的或培训范围需要变化的,应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安全培训机构需办理变更手续的,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变更后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变。

第十四条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须在有效期满前60日内提出申请并按照本办法相关条款的规定办理。

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行作废。

  第十五条省安监局及时向社会公布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名单和培训范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省安监局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各级安全培训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安监局对在辖区内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安全培训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安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生产经营单位到指定的安全培训机构接受培训,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安全培训机构违规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安全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许可培训范围和培训大纲的要求开展培训工作,及时为培训合格人员发放培训合格证明,建立培训档案,并自觉接受各级安监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安全培训机构收取安全培训费用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没有相关规定的,应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

  第二十条一级、二级、三级安全培训机构应于每年7月15日前向省安监局报送半年度安全培训工作业绩,每年元月15日前向省安监局报送上年度安全培训工作情况和安全培训业绩。

各市(州)安监局应于每年7月15日前向省安监局报送所辖区四级安全培训机构半年度安全培训业绩,每年元月15日前向省安监局报送其上年度安全培训工作情况和安全培训业绩。

第二十一条安全培训机构开展特种作业培训的,不得擅自变更培训场所。

确因实际情况,需要开展异地培训的,应向省安监局提交申请及异地培训场所相关条件证明,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二条省安监局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制定的一级、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评估检查相关标准,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一级、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纠正或责令限期整改,并根据情节轻重向国家安监总局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三条省安监局定期对省内三级、四级安全培训机构进行评估考核。

三级、四级安全培训机构具体考核标准另发。

第二十四条各级安全培训机构应积极配合检查、评估考核工作,实事求是地提供相关材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阻挠检查、评估考核。

  第二十五条评估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限期整改、不合格四个等次。

考核结果作为资质管理的重要依据。

凡连续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安全培训机构,在资质延期审查中予以优先;

限期整改的安全培训机构,经省安监局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安全培训业务;

评估考核不合格的和限期整改不合格的,取消资质。

  第二十六条在检查、评估考核中,发现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拒绝接受检查或评估考核的;

(二)没有对特种作业培训学员进行入学资格审查的;

(三)不执行安全培训管理制度,致使安全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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