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495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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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标准规定了新生产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的限值。

本标准规定了新生产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的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M和N1)类汽车。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3785-83 

声级计的电、声性能及测试方法

GB/T15173-94 

声校准器

GB/T12534-90 

汽车道路试验方法通则

ISO10844-1994 

声学测量道路车辆噪声用试验路面的规定2)

ISO10534-1996 

声学用阻抗管测定吸声系数和阻抗驻波法3)

GB/Tl7692-1999 

汽车用发动机净功率测试方法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车型

就车外噪声来说,一种车型是指下列主要方面没有差别的一类汽车:

3.1.1 

车身外形或结构材料(特别是发动机机舱及其隔声材料);

3.1.2 

车长和车宽;

3.1.3 

发动机型式(点燃式或压燃式,二冲程或四冲程,往复或旋转式活塞),气缸数及排量,化油器的数量和型式或燃油喷射系统的型式,气门布置,额定功率及相应转速;

或驱动电机的型式(针对电动汽车);

3.1.4 

传动系,档位数及其速比;

3.1.5 

下列第3.2和3.3定义的降噪系统或部件。

3.1.6 

除了M1和N1类以外的汽车,如果在第3.1.2和3.1.4条方面的差别不会导致噪声测量方法

(如档位选择)的变化,具有同样型式的发动机和(或者)不同总传动比时,可视为同一车型。

3.2 

降噪系统

降噪系统是指为限制汽车及其排气噪声所必须的整套部件。

当系统中的降噪部件牌号或商标不同,或部件的尺寸和形状、材料特性、装配、工作原理不同,或进气/排气消声器数量不同时,该系统应视为不同型式的降噪系统。

3.3 

降噪系统部件

降噪系统部件是指构成降噪系统的单个部件之一,如排气管、膨胀室、消声器等。

当空气滤清器的存在是保证满足规定的噪声限值而必不可少时,才认为它是降噪系统的一个部件。

排气歧管不应视为降噪系统的部件。

3.4 

背景噪声

背景噪声是指被测汽车噪声不存在时周围环境的噪声(包括风噪声)。

3.5 

额定功率

发动机额定功率是指按GB/T17692规定的测量方法测得的、以kW表示的净功率。

噪声限值

汽车加速行驶时,其车外最大噪声级不应超过表1规定的限值。

表中符号的意义如下:

GVM——最大总质量(t);

P——发动机额定功率(kW)。

表1 

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

汽车分类

噪声限值dB(A)

第一阶段

第二阶段

2002.10.1~2004.12.30期间生产的汽车

2005.1.1以后生产的汽车

M1

77

74

M2(GVM≤3.50t),或N1(GVM≤3.50t):

GVM≤2t

2t<GVM≤3.5t

78

79

76

M2(3.5t<GVM≤5t),或M3(GVM>5t):

P<150kW

P≥150kW

82

85

80

83

N2(3.5t<GVM≤12t),或N3(GVM>12t):

P<75kW

75kW≤P<150kW

86

88

81

84

说明:

a)M1,M2(GVM≤3.5t)和N1类汽车装用直喷式柴油机时,其限值增加1dB(A)。

b)对于越野汽车,其GVM>2t时:

如果P<150kw,其限值增加1dB(A);

如果P≥150kW,其限值增加2dB(A)。

c)M1类汽车,若其变速器前进档多于四个,P>140kW,P/GVM之比大于75kW/t,并且用第三档测试时其尾端出线的速度大于61km/h,则其阻值增加1dB(A)。

测量方法

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的测量,按附录A进行。

1)汽车分类按GB/T15089-1994《机动车辆分类》的规定。

2)、3)该标准国内由全国声学技术标准化委员会归口。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的测量方法

A1 

测量仪器

A1.1 

声学测量

A1.1.1 

测量用声级计或其它等效的测量系统应不低于GB3785规定的1型声级计的要求。

测量时应使用“A”频率计权特性和“F”时间计权特性。

当使用能自动采样测量A计权声级的系统时,其读数时间间隔不应大于30ms。

A1.1.2 

测量前后,必须用符合GB/T15173规定的1级声校准器按制造厂规定对声级计进行校准。

在没有再作任何调整的条件下,如果后一次校准读数相对前一次校准读数的差值超过0.5dB,则认为前一次校准后的测量结果无效。

校准时的读数应记录在附件AB的表格中。

A1.2 

转速、车速测量

必须选用准确度优于±

2%的发动机转速表或车速测量仪器来监测转速或车速,不得使用汽车上的同类仪表。

A.3 

气象参数测量

温度计的准确度应在±

1℃以内。

风速仪的准确度应在±

1.0m/s以内。

A1.4 

所有测量仪器均应按国家有关计量仪器的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A2 

测量条件

A2.1 

测量场地

A2.1.1 

测量场地(见图1)应达到的声场条件是:

在该场地的中心(O点)放置一个无指向小声源时,半球面上各方向的声级偏差不超过±

1dB。

如果下列条件满足,则可以认为该场地达到了这种声场条件:

a)以测量场地中心(O点)为基点、半径为50m的范围内没有大的声反射物,如围栏、岩石、桥梁或建筑物等;

b)试验路面和其余场地表面干燥,没有积雪、高草、松土或炉渣之类的吸声材料;

c)传声器附近没有任何影响声场的障碍物,并且声源与传声器之间没有任何人站留。

进行测量的观察者也应站在不致影响仪器测量值的位置。

A2.1.2 

测量场地应基本上水平、坚实、平整,并且试验路面不应产生过大的轮胎噪声。

该路面应符合附件AA的要求。

A2.2 

气象

测量应在良好天气中进行。

测量时传声器高度的风速不应超过5m/s。

必须注意测量结果不受阵风的影响。

可以采用合适的凤罩,但应考虑到它对传声器灵敏度和方向性的影响。

气象参数的测量仪器应置于测量场地附近,高度为1.2m。

A2.3 

背景噪声(A计权声级)至少应比被测汽车噪声低10dB。

A2.4 

汽车

A2.4.1 

被测汽车应空载,不带挂车或半挂车(不可分解的汽车除外)。

A2.4.2 

被测汽车装用的轮胎由汽车制造厂选定,必须是为该车型指定选用的型式之一,不得使用任一部分花纹深度低于1.6mm的轮胎。

必须将轮胎充至厂定的空载状态气压。

A2.4.3 

在开始测量之前,被测汽车的技术状况应符合该车型的技术条件(特别是该车的加速性能)和GB/T12534的有关规定(包括发动机温度、调整。

燃油、火花塞等等)。

A2.4.4 

如果汽车有两个或更多的驱动轴,测量时应采用道路上行驶常用的驱动方式。

A2.4.5 

如果汽车装有带自动驱动机构的风扇,在测量期间应保持其自动工作状态。

如果该车装有诸如水泥搅拌器,空气压缩机(非制动系统用)等设备,测量期间不要启动。

A3 

A3.1 

测量区和传声器的布置

A3.1.1 

加速行驶测量区域按图A1确定。

O点为测量区的中心,加速段长度为2×

(10m±

0.05m),AA′线为加速始端线,BB′线为加速终端线,CC′为行驶中心线。

A3.1.2 

1.2m±

0.02m,距行驶中心线CC′7.5m±

0.05m处,其参考轴线必须水平并垂直指向行驶中心线CC′。

A3.2 

汽车档位选择和接近速度的确定

本条中所用的符号意义如下:

S:

发动机的额定转速;

NA:

接近AA′线时发动机的稳定转速。

A3.2.1 

手动变速器

A3.2.1.1 

档位选择

a)对于M1和N1类汽车,装用不多于四个前进档的变速器时,应用第二档进行测量;

b)对于M1和N1类汽车,装用多于四个前进档的变速器时,应分别用第二档和第三档进行测量。

如果用第二档测量时,汽车尾端通过BB′线时发动机转速超过了S,则应逐次按5%S降低NA,直到通过BB′线时的发动机转速不再超过S。

如果NA降到了怠速,通过BB′线时的转速仍超过S,则只用第三档测量。

但是,对于前进档多于四个并装用额定功率大于140kW的发动机、且额定功率/最大总质量之比大于75kW/t的M1类汽车,假如该车用第三档其尾端通过BB′线时的速度大于61km/h,则只用第三档测量。

c)对于除M1和N1类以外的汽车,前进档总数为X(包括由副变速器或多级速比驱动桥得到的速

比)的汽车,应该用等于或大于X/n的各档分别进行测量。

对于发动机额定功率不大于225kW的汽

车,取n=2;

对于额定功率大于225kW的汽车,取=3。

如X/n不是整数,则应选择较高整数对应的档位。

从第X/n档开始逐渐升档测量,直到该车在某一档位下尾端通过BB′线时发动机转速第一次

低于额定转速时为止。

注:

如果该车主变速器有八个速比,副变速器有两个速比,则传动系共有16个档位。

如果发动机的额定功率为230kW,(X/n)=(8×

2)/3=16/3=51/3。

则开始测量的档位就是第六档(也就是由主副变速器组合得到的16个档位中的第六档),下一个测量档位就是第七档,等等。

A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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