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495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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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标准规定了新生产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的限值。
本标准规定了新生产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的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M和N1)类汽车。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3785-83
声级计的电、声性能及测试方法
GB/T15173-94
声校准器
GB/T12534-90
汽车道路试验方法通则
ISO10844-1994
声学测量道路车辆噪声用试验路面的规定2)
ISO10534-1996
声学用阻抗管测定吸声系数和阻抗驻波法3)
GB/Tl7692-1999
汽车用发动机净功率测试方法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车型
就车外噪声来说,一种车型是指下列主要方面没有差别的一类汽车:
3.1.1
车身外形或结构材料(特别是发动机机舱及其隔声材料);
3.1.2
车长和车宽;
3.1.3
发动机型式(点燃式或压燃式,二冲程或四冲程,往复或旋转式活塞),气缸数及排量,化油器的数量和型式或燃油喷射系统的型式,气门布置,额定功率及相应转速;
或驱动电机的型式(针对电动汽车);
3.1.4
传动系,档位数及其速比;
3.1.5
下列第3.2和3.3定义的降噪系统或部件。
3.1.6
除了M1和N1类以外的汽车,如果在第3.1.2和3.1.4条方面的差别不会导致噪声测量方法
(如档位选择)的变化,具有同样型式的发动机和(或者)不同总传动比时,可视为同一车型。
3.2
降噪系统
降噪系统是指为限制汽车及其排气噪声所必须的整套部件。
当系统中的降噪部件牌号或商标不同,或部件的尺寸和形状、材料特性、装配、工作原理不同,或进气/排气消声器数量不同时,该系统应视为不同型式的降噪系统。
3.3
降噪系统部件
降噪系统部件是指构成降噪系统的单个部件之一,如排气管、膨胀室、消声器等。
当空气滤清器的存在是保证满足规定的噪声限值而必不可少时,才认为它是降噪系统的一个部件。
排气歧管不应视为降噪系统的部件。
3.4
背景噪声
背景噪声是指被测汽车噪声不存在时周围环境的噪声(包括风噪声)。
3.5
额定功率
发动机额定功率是指按GB/T17692规定的测量方法测得的、以kW表示的净功率。
4
噪声限值
汽车加速行驶时,其车外最大噪声级不应超过表1规定的限值。
表中符号的意义如下:
GVM——最大总质量(t);
P——发动机额定功率(kW)。
表1
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
汽车分类
噪声限值dB(A)
第一阶段
第二阶段
2002.10.1~2004.12.30期间生产的汽车
2005.1.1以后生产的汽车
M1
77
74
M2(GVM≤3.50t),或N1(GVM≤3.50t):
GVM≤2t
2t<GVM≤3.5t
78
79
76
M2(3.5t<GVM≤5t),或M3(GVM>5t):
P<150kW
P≥150kW
82
85
80
83
N2(3.5t<GVM≤12t),或N3(GVM>12t):
P<75kW
75kW≤P<150kW
86
88
81
84
说明:
a)M1,M2(GVM≤3.5t)和N1类汽车装用直喷式柴油机时,其限值增加1dB(A)。
b)对于越野汽车,其GVM>2t时:
如果P<150kw,其限值增加1dB(A);
如果P≥150kW,其限值增加2dB(A)。
c)M1类汽车,若其变速器前进档多于四个,P>140kW,P/GVM之比大于75kW/t,并且用第三档测试时其尾端出线的速度大于61km/h,则其阻值增加1dB(A)。
5
测量方法
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的测量,按附录A进行。
1)汽车分类按GB/T15089-1994《机动车辆分类》的规定。
2)、3)该标准国内由全国声学技术标准化委员会归口。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的测量方法
A1
测量仪器
A1.1
声学测量
A1.1.1
测量用声级计或其它等效的测量系统应不低于GB3785规定的1型声级计的要求。
测量时应使用“A”频率计权特性和“F”时间计权特性。
当使用能自动采样测量A计权声级的系统时,其读数时间间隔不应大于30ms。
A1.1.2
测量前后,必须用符合GB/T15173规定的1级声校准器按制造厂规定对声级计进行校准。
在没有再作任何调整的条件下,如果后一次校准读数相对前一次校准读数的差值超过0.5dB,则认为前一次校准后的测量结果无效。
校准时的读数应记录在附件AB的表格中。
A1.2
转速、车速测量
必须选用准确度优于±
2%的发动机转速表或车速测量仪器来监测转速或车速,不得使用汽车上的同类仪表。
A.3
气象参数测量
温度计的准确度应在±
1℃以内。
风速仪的准确度应在±
1.0m/s以内。
A1.4
所有测量仪器均应按国家有关计量仪器的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A2
测量条件
A2.1
测量场地
A2.1.1
测量场地(见图1)应达到的声场条件是:
在该场地的中心(O点)放置一个无指向小声源时,半球面上各方向的声级偏差不超过±
1dB。
如果下列条件满足,则可以认为该场地达到了这种声场条件:
a)以测量场地中心(O点)为基点、半径为50m的范围内没有大的声反射物,如围栏、岩石、桥梁或建筑物等;
b)试验路面和其余场地表面干燥,没有积雪、高草、松土或炉渣之类的吸声材料;
c)传声器附近没有任何影响声场的障碍物,并且声源与传声器之间没有任何人站留。
进行测量的观察者也应站在不致影响仪器测量值的位置。
A2.1.2
测量场地应基本上水平、坚实、平整,并且试验路面不应产生过大的轮胎噪声。
该路面应符合附件AA的要求。
A2.2
气象
测量应在良好天气中进行。
测量时传声器高度的风速不应超过5m/s。
必须注意测量结果不受阵风的影响。
可以采用合适的凤罩,但应考虑到它对传声器灵敏度和方向性的影响。
气象参数的测量仪器应置于测量场地附近,高度为1.2m。
A2.3
背景噪声(A计权声级)至少应比被测汽车噪声低10dB。
A2.4
汽车
A2.4.1
被测汽车应空载,不带挂车或半挂车(不可分解的汽车除外)。
A2.4.2
被测汽车装用的轮胎由汽车制造厂选定,必须是为该车型指定选用的型式之一,不得使用任一部分花纹深度低于1.6mm的轮胎。
必须将轮胎充至厂定的空载状态气压。
A2.4.3
在开始测量之前,被测汽车的技术状况应符合该车型的技术条件(特别是该车的加速性能)和GB/T12534的有关规定(包括发动机温度、调整。
燃油、火花塞等等)。
A2.4.4
如果汽车有两个或更多的驱动轴,测量时应采用道路上行驶常用的驱动方式。
A2.4.5
如果汽车装有带自动驱动机构的风扇,在测量期间应保持其自动工作状态。
如果该车装有诸如水泥搅拌器,空气压缩机(非制动系统用)等设备,测量期间不要启动。
A3
A3.1
测量区和传声器的布置
A3.1.1
加速行驶测量区域按图A1确定。
O点为测量区的中心,加速段长度为2×
(10m±
0.05m),AA′线为加速始端线,BB′线为加速终端线,CC′为行驶中心线。
A3.1.2
1.2m±
0.02m,距行驶中心线CC′7.5m±
0.05m处,其参考轴线必须水平并垂直指向行驶中心线CC′。
A3.2
汽车档位选择和接近速度的确定
本条中所用的符号意义如下:
S:
发动机的额定转速;
NA:
接近AA′线时发动机的稳定转速。
A3.2.1
手动变速器
A3.2.1.1
档位选择
a)对于M1和N1类汽车,装用不多于四个前进档的变速器时,应用第二档进行测量;
b)对于M1和N1类汽车,装用多于四个前进档的变速器时,应分别用第二档和第三档进行测量。
如果用第二档测量时,汽车尾端通过BB′线时发动机转速超过了S,则应逐次按5%S降低NA,直到通过BB′线时的发动机转速不再超过S。
如果NA降到了怠速,通过BB′线时的转速仍超过S,则只用第三档测量。
但是,对于前进档多于四个并装用额定功率大于140kW的发动机、且额定功率/最大总质量之比大于75kW/t的M1类汽车,假如该车用第三档其尾端通过BB′线时的速度大于61km/h,则只用第三档测量。
c)对于除M1和N1类以外的汽车,前进档总数为X(包括由副变速器或多级速比驱动桥得到的速
比)的汽车,应该用等于或大于X/n的各档分别进行测量。
对于发动机额定功率不大于225kW的汽
车,取n=2;
对于额定功率大于225kW的汽车,取=3。
如X/n不是整数,则应选择较高整数对应的档位。
从第X/n档开始逐渐升档测量,直到该车在某一档位下尾端通过BB′线时发动机转速第一次
低于额定转速时为止。
注:
如果该车主变速器有八个速比,副变速器有两个速比,则传动系共有16个档位。
如果发动机的额定功率为230kW,(X/n)=(8×
2)/3=16/3=51/3。
则开始测量的档位就是第六档(也就是由主副变速器组合得到的16个档位中的第六档),下一个测量档位就是第七档,等等。
A3.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