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度标准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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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 表3.2.1
视觉作业特性
识别对象的最小尺寸d(mm)
视觉作业分类
亮度对比
照度范围(Lx)
混合照明
一般照明
等
级
特别精细作业
d≤0.15
Ⅰ
甲
小
1500
2000
3000
-
乙
大
1000
很精细作业
0.15<d≤0.3
Ⅱ
750
15000
200
300
500
150
精细作业
0.3<d≤0.6
Ⅲ
100
一般精细作业
0.6<d≤1.0
Ⅳ
75
一般作业
1.0<d≤2.0
Ⅴ
50
较粗糙作业
2.0<d≤5.0
Ⅵ
粗糙作业
d>5.0
Ⅶ
一般观察生产过程
Ⅷ
大件贮存
Ⅸ
有自行发光材料的车间
Ⅹ
30
第3.2.2条当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作为一般照明时,在经常有人工作的工作场所,其照度标准值不宜低于50Lx。
第3.2.3条混合照明中的一般照明,其照度值应按该等级混合照明照度值的5%~15%选取,不宜低于30Lx。
但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时,不宜低于50Lx。
第3.2.4条对于一般生产车间和工作场所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可按本标准附录二采用。
第3.2.5条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本标准附录三的规定。
第3.2.6条厂区露天工作场所和交通运输线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本标准附录四的规定。
第3.2.7条对于备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表3.2.1中一般照明的10%。
而安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表3.2.1中的一般照明的5%。
疏散照明主要通道上的疏散照明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0.5Lx。
第3.2.8条照明设计计算照度值应为表3.2.1、附录二、附录三和附录四的照度标准值除以表3.2.8所规定的维护系数值。
维护系数值 表3.2.8
环境污染特征
类 别
照明器擦洗次数(次燉年)
维护系数
清 洁
仪器、仪表的装配车间,电子元器件的装配车间,实验室,办公室,设计室
2
0.8
一 般
机械加工车间、机械装配车间、织布车间
0.7
污染严重
锻工车间、铸工车间、碳化车间、水泥厂球磨车间
3
0.6
室 外
道路和广场
第四章 光源
第4.0.1条照明光源宜采用荧光灯、白炽灯、高强气体放电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荧光高压汞灯)等。
第4.0.2条当悬挂高度在4m及以下时,宜采用荧光灯;
当悬挂高度在4m以上时,宜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
当不宜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时,也可采用白炽灯。
第4.0.3条在下列工作场所的照明光源,可选用白炽灯:
一、局部照明的场所;
二、防止电磁波干扰的场所;
三、因光源频闪效应影响视觉效果的场所;
四、经常开闭灯的场所;
五、照度不高,且照明时间较短的场所。
第4.0.4条应急照明应采用能瞬时可靠点燃的白炽灯、荧光灯等。
当应急照明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经常点燃且不需要切换电源时,可采用其它光源。
第4.0.5条当采用一种光源不能满足光色或显色性要求时,可采用两种光源形式的混光光源.混光光源的混光光通量比,宜按表4.0.5选取。
混光光源的混光光通量比 表4.0.5
混光光源
光通量比(%)
一般显色指数(Ra)
色彩辨别效果
DDG+NGX
DDG+NG
40~60
60~80
≥80
除个别颜色为“中等”外,其它颜色为“良好”
KNG+NG
KNG+NGX
GGY+NGX
ZJD+NGX
50~80
30~60
30~40
60~70
70~80
除部分颜色为“中等”外,其它颜色为“良好”
GGY+NG
ZJD+NG
30~50
40~0
40~50
除个别颜色为“可以”外,其它颜色为“中等”
注:
①GGY——荧光高压汞灯;
DDG——镝灯;
KNG——钪钠灯;
NG——高压钠灯;
NGX——中显色性高压钠灯;
ZJD——高光效金属卤素灯。
②混光光通量比系指前一种光源光通量与两种光源光通量的和之比。
③辨别效果顺序:
良好—中等—可以。
第五章 灯具及其附属装置
第5.0.1条照明灯具应具有完整的光度参数,其机械、电气、防火等性能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具通用安全要求和试验》和《灯具外壳防护等级分类》等的有关规定。
第5.0.2条应优先选用配光合理、效率较高的灯具.室内开启式灯具的效率不宜低于70%;
带有包合式灯罩的灯具的效率不宜低于55%;
带格栅灯具的效率不宜低于50%。
第5.0.3条根据工作场所的环境条件,应分别采用下列各种灯具:
一、在特别潮湿的场所,应采用防潮灯具或带防水灯头的开启式灯具。
二、在有腐蚀性气体和蒸汽的场所,宜采用耐腐蚀性材料制成的密闭式灯具。
若采用开启式灯具时,各部分应有防腐蚀防水措施。
三、在高温场所,宜采用带有散热孔的开启式灯具。
四、在有尘埃的场所,应按防尘的保护等级分类来选择合适的灯具。
五、在装有锻锤、重级工作制桥式吊车等振动、摆动较大场所的灯具,应有防震措施和保护网,防止灯泡自动松脱与掉下。
六、在易受机械损伤场所的灯具,应加保护网。
七、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使用的灯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5.0.4条灯具和镇流器表面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第5.0.5条高强气体放电灯的触发器,宜装设在靠近灯具的位置。
第六章 照明质量
第一节 眩光限制
第6.1.1条工业企业照明可按眩光程度分为五级,并应符合表6.1.1的规定。
直接眩光限制等级 表6.1.1
质量等级
眩光程度
作业或活动的类型
A
无眩光
很严格的视觉作业
B
刚刚感到的眩光
视觉要求高的作业;
视觉要求中等但集中注意力要求高的作业
C
轻度眩光
视觉要求和集中注意力要求中等的作业,并且工作人员有一定程度的流动性
D
不舒适眩光
视觉要求和集中注意力要求低的作业,工作人员在有限的区域内频繁走动
E
一定的眩光
工作人员不限于一个工作岗位而是来回走动,并且视觉要求低的房间,不是由同一批人连续使用的房间
第6.1.2条工业企业室内照明直接眩光的限制,宜采用附录五的亮度曲线法确定。
第6.1.3条灯具亮度除应满足亮度曲线法的限制要求外,还应符合表6.1.3的灯具最小遮光角的规定。
灯具最小遮光角 表6.1.3
灯具出光口的平均亮度
直接眩光限制等级
光源类型
A、B、C
D、E
L≤20
20°
10°
管状荧光灯
20<L≤500
25°
15°
涂荧光粉或漫射光玻璃的高强气体放电灯
L>500
30°
透明玻壳的高强气体放电灯、透明玻璃白炽灯
#线状的灯从端向看遮光角为0°
。
第6.1.4条室内一般照明灯具的最低悬挂高度,应符合表6.1.4的规定。
工业企业室内一般照明灯具的最低悬挂高度 表6.1.4
光源种类
灯具型式
灯具遮光角
光源功率(W)
最低悬挂高度(m)
白炽灯
有反射罩
~30°
≤100
2.5
150~200
3.0
300~500
3.5
乳白玻璃漫射罩
2.0
荧光灯
无反射罩
≤40
>40
荧光高压汞灯
<125
125~250
5.0
≥400
6.0
有反射罩带格栅
>30°
4.0
金属卤化物灯、高
压钠灯、混光光源
<150
4.5
150~250
5.5
250~400
6.5
>400
7.5
>30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