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综合素质评价_精品文档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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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展性原则。

评价要用发展的观点,以激励学生健康、主动、全面发展为目标,关注学生成长发展的过程,将终结性和形成性评价有机结合,使发展变化的过程成为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

3.科学性原则。

建立符合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素质教育要求的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严格评价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健全诚信制度和监控机制,全面客观地反映评价对象的真实情况。

4.多样化原则。

评价要探索科学有效的评价方法,做到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等级评定与描述性评语相结合,使评价成为学校、教师、学生和家长共同参与的交互活动。

三、评价的目的和意义

1.通过综合素质评价,改变一张试卷选拔人才的做法,突出评价内容的多元性、评价方式的多样性和评价功能的激励性,关注和兼顾学生的差异和特长,扩大评价的涵盖面,分散评价的关注点。

2.通过综合素质评价,促进形成性评价的研究和实施,积极探索运用学生成长记录、社会实践及社会公益活动记录、体育与文艺活动记录、实践活动记录等其他资料,构建一个能够促进学生不断发展的评价机制,彻底改变以升学考试科目分数简单相加作为唯一录取标准的做法。

3.通过综合素质的评价,把形成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发展变化的过程成为评价的组成部分,使评价过程成为促进学生、教师成长和学校发展的过程。

四、评价的内容

1.综合素质评价要全面反映学生的发展状况,评价内容要涵盖学生的基础性发展目标和学科学习目标。

按照基础性发展目标包括的道德品质与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创新与实践等方面建立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和公民素养、学生的身体和心理健康水平、学生的学业水平和学习素养、学生的艺术素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学科学习目标评价要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对不同学段的学生在“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价值观”方面的基本要求衡量学生的达成情况。

学科学习目标和基础性发展目标不能截然分开,在评价实施的过程中应尽量做到两者的有机融合。

2.综合素质评价要建立在对学生综合表现关键记录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综合表现关键纪录是指能够表明中小学生在学习期间多方面素质及个性发展状况的关键性材料,主要有:

(1)关键考试成绩。

主要表明学生的学习能力和学习质量,一般指期中、期末考试成绩。

小学生考试成绩应采用等级制,中小学不得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

(2)关键表现性作业。

主要表明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探究能力以及初步的创新能力,如学生在真实的背景下所完成的探究性作业、有代表性的著作或论文等。

(3)关键实践活动。

主要体现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包括学生参加各类社会实践活动的描述、活动成果、感悟和反思;

参加公益活动的相关部门证明;

担任校级、班级干部及学校认可的社会组织任职情况等。

(4)体育(或体育与健康)、艺术(或音乐与美术)、综合实践活动、地方课程、校本课程等课程的学业状况和学习成绩。

(5)体育、理化生实验操作毕业水平现场测试结果。

(6)特长与获奖情况。

关键性表彰、奖励及证明特长与潜能的相关证据或者标志性成果,包括被学校或各级政府、教育行政机关授予的荣誉称号;

参加校内比赛或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校外比赛获得的奖励;

体育、艺术及其他特长的证明材料等。

(7)自我描述和重要他人的评语。

自我描述即学生对自己的评价,包括个性描述、学习反思、感悟以及未来的计划等;

重要他人的评语是指对学生有重要影响并对学生非常了解的人给学生的评语等。

五、评价的过程方法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要采取学生自评、同学互评、教师评定、听取家长意见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在评价过程中要坚持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注重定性分析。

每学期结束时学校要对每个学生进行阶段性评价,毕业前要根据每学期、每学年评价结果作出总评。

学生每学年的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毕业前的总评结果存入学生档案并及时上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存档备案。

学校要根据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以学生成长记录(袋)为重要依据,以《辽宁省义务教育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为载体,记录能反映学生学习过程和成长经历的各种信息,使之成为学生学籍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要充分发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的作用,一方面用作学生阶段性发展状况的记录,描述学生的成长历程,随学生学籍变动而流动,并作为学生评优、评先和升学的依据之一;

另一方面用作学校和学生、家庭进行沟通的重要载体,使日常评价的过程成为师生共同交流、反思、改进、发展的过程。

六、评价结果的使用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采用等级和综合评语相结合的办法。

评定等级是指每个基础性发展目标的评定结果以等级方式呈现,一般可分为A、B、C、D四个等级,评价结果的等级分布要反映学生综合素质实际水平,与学生群体综合素质的实际分布状况基本相符。

综合性评语主要是对学生综合素质的整体描述和学生成长过程的客观评价,重点突出学生的特点、特长和潜能。

综合性评语应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以定性描述为主,准确反映学生六个方面的具体表现。

综合性评语由班主任收集各方评价结果、与相关人员(不少于三人)共同研究写出。

综合素质评价的结果应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如有异议,学校乃至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进行解释或调研、处理。

评定等级为A 

的要公示,建议不要将所有学生的评价结果公示或对外公布。

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直接体现了学生多方面发展的状况,各地要充分重视其意义和价值。

各地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来使用好综合素质评价的结果。

1.用于指导改进日常教育教学实践。

各地要切实发挥综合素质评价促进学生发展、提高教师专业素养、改进教学实践、提升学校教育管理水平等发展性功能。

 

2.作为教育行政部门评估和监控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依据。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定期收集、整理区域内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信息,分析学生发展、教师教学和学校管理中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有价值的改进建议。

3.作为学生毕业的主要依据之一。

各学段的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学生是否毕业的重要依据。

4.作为高中招生的重要依据。

各地在高中招生时必须将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与学业考试等级一同作为录取的依据。

七、评价的制度保障

各地要建立健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相关制度,完善长效管理机制。

1.公示制度。

在公开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具体实施办法和评价组织机构人员组成的基础上,建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公示制度。

每学年的阶段性评价结果和毕业前的总评结果,都要在学校内部公示,并以适当方式通知家长,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2.申诉、复议制度。

学生或家长对学生评价过程和评价结果若存在异议,自公示或通知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可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应对所反映的情况进行认真调查,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并在一定期限内对所提出的要求予以正式答复。

3.质量监控制度。

学校要对本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要随时抽查年级或班级评价工作的进行情况,充分了解有关信息,及时解决评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具体改进的意见。

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本地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对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核查。

对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违纪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档案管理制度。

学校要建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文本档案或电子档案,并将评价结果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形成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两级档案管理系统,确保评价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肃性。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随学籍一起转移。

八、评价的组织实施

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在省教育厅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市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本意见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实施方案、指标体系以及具体的工作制度。

各级教育行政、教育督导等相关机构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为做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由学校具体组织实施,各学校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相应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工作。

《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分为小学低年级、高年级和初中三个分册,分别由辽宁少儿出版社和沈阳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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