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个人经营贷款实施细则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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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与调查

第二节 

审查与审批

第三节 

合同签订与发放

第四节 

支付管理

第五节 

贷后管理

第七章 

岗位设置与职责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个人经营贷款业务行为,促进个人经营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各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办理个人经营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经营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临时资金周转和生产经营等用途的人民币贷款。

第四条个人经营贷款实行分类管理,需要单独管理的个人经营贷款品种,贷款人可在本实施细则的基础上制定专项产品操作规范。

第五条办理个人经营贷款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个人经营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经营贷款。

第七条个人经营贷款可遵循额度授信、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八条贷款人应按照科学、有效、可行的原则,积极建立和完善借款人信用评价体系,组织对临时资金周转和生产经营类自然人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定。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九条贷款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且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的自然人。

但对于提供房屋抵押的,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5周岁;

办理低风险信贷业务的,不受年龄限制。

本实施细则所称低风险信贷业务主要是指用国债、存单以及其他有价单证进行抵押(质押)的信贷业务。

第十条贷款条件。

借款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住所。

(二)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主要根据借款人主观还款意愿及客观上拖欠本金及利息的金额与时间来进行界定,原则上拖欠金额较大、拖欠时间在181天(含)以上的应认定为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如经调查核实,并提供充分证明,确因非恶意原因造成欠款的,可视具体情况调整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的界定。

(四)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

(五)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不得发放个人经营贷款:

(一)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有黄、赌、毒等不良行为的。

(三)有制假、贩假等不法行为或从事国家限制、禁止经营行为的。

(四)不守信用,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其他不宜发放贷款情形的。

第十二条贷款用途。

主要用于个人临时资金周转和生产经营等合理的资金需要。

贷款资金可以用于归还临时资金周转和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负债性资金(包括银行借款、其他应付款等合理性负债)。

但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1.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

2.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以贷款作为注册资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

3.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投资。

4.国家明确规定的其它禁止用途。

第十三条贷款额度。

在充分考虑借款人还款资金来源的基础上,基于借款人经营所需资金与现有资金的差额以及担保方式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额度。

第十四条贷款额度分为可循环额度和不可循环额度,额度性质由审批确定。

本实施细则所称可循环额度,是指在额度有效期内的任一时点,借款人满足双方约定的条件,且贷款余额未超过审批额度总额的,贷款人可以对差额部分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可循环额度贷款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年,在额度有效期内单笔贷款到期日不能超过额度有效期届满之日起1年。

第十五条贷款期限。

在充分考虑借款人还款资金来源的基础上,基于借款人还款能力,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一)贷款资金用于购买营业房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贷款为不可循环额度贷款。

(二)贷款资金用于购买大中型生产经营设施及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贷款为不可循环额度贷款。

(三)贷款资金用于日常生产经营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可以为可循环额度贷款或不可循环额度贷款。

第十六条计息与结息。

个人经营贷款可采用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两种计息方式,1年期以上的个人经营贷款原则上应采用浮动利率。

执行浮动利率的贷款,遇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应从次年1月1日起调整贷款执行利率。

结息采用按月、按季两种方式,具体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七条还款方式。

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可采取到期一次还本、分期还款方式;

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应采取分期还款(月、季、半年或双方约定的时间)方式。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八条个人经营贷款可采用抵押(最高额抵押)、质押(最高额质押)、保证(最高额保证)或信用方式发放。

采用最高额抵押或最高额质押担保方式的,每次发放贷款时,应到登记机关查询担保物信息。

第十九条个人经营贷款采用信用方式发放的,应对借款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且信用等级应达到较好(AA)级。

第二十条个人经营贷款采用自然人保证方式发放的,应对借款人、保证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且借款人、至少一个保证人信用等级应达到较好(AA)级以上。

第二十一条信用等级设定。

借款人信用等级分为优秀(AAA)、较好(AA)、一般(A)三个等级。

第二十二条信用等级评定。

根据区域、行业与借款人经营情况打分评定。

信用等级有效期不超过1年。

(一)优秀级(AAA)。

指生产经营达到相当规模,市场竞争力很强,有很好的发展前景,资金流动性很大,管理水平很高,具有很强的偿债能力,对贷款人的业务发展很有价值,定量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

(二)较好级(AA)。

指生产经营达到一定的规模,市场竞争力很强,有很好的发展前景,资金流动性大,管理水平高,偿债能力强,对贷款人的业务发展很有价值,定量得分在75—89分。

(三)一般级(A)。

指生产经营初具规模,市场竞争力强,有好的发展前景,资金流动性较大,管理水平较高,偿债能力较强,对贷款人的业务发展有价值,定量得分在60—74分。

(四)对于定量评分在59分(含59分)以下的,不评定信用等级。

第六章 

贷款流程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申请。

申请个人经营贷款时,借款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个人经营贷款申请书》(原件,见附件1)。

(二)固定住所证明材料(房屋产权证明、购房合同、营业执照等)。

(三)借款人临时资金周转和生产经营的证明材料(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原件及影印件)。

(四)借款人及其配偶有效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本、军官证、警官证、居留证等(原件及影印件)。

(五)借款人婚姻证明材料。

1.有配偶的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影印件)。

2.单身的需提供《单身声明书》(原件,见附件2)。

(六)偿还能力证明材料(包括银行流水记录、房产证明、租金收入证明、纳税凭证、货物进出单据等原件及影印件)。

(七)合伙人还应提供合伙经营协议(原件及影印件)。

(八)担保资料。

1.办理抵(质)押贷款的,应同时提供抵(质)押物品的权属证明材料(原件及影印件)。

2.担保人为法人企业的,应提供:

营业执照(副本及影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影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影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影印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章程、有权机构同意担保的决议等。

3.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担保能力证明等。

4.抵押物已出租的,应提供租赁合同;

抵押物尚未出租的,应提供该抵押物尚未出租的声明。

(九)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业务受理。

信贷受理人员收到借款人申请材料后,清点材料是否齐全,并进行初步审查。

借款人申请材料初审后,如不合格,应及时告之借款人,并退还贷款申请材料;

如合格,及时由调查人员开展信贷调查,原件退还借款人。

所有影印件应有“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意思表述,核对人员须签署个人名字。

第二十五条信贷调查。

调查人员围绕申请内容和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调查核实,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二)借款人收入情况。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

(五)借款人信用记录调查。

(六)担保人意愿、担保能力及信用记录调查。

已婚借款人的配偶应作为共同借款人一并纳入贷前调查。

申请信贷业务时抵押物已经出租的,调查人员应要求承租人与出租人在租赁合同影印件上表达“此合同是正在执行的合同”的意思,并签署个人名字。

第二十六条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应通过身份联网查询系统核实借款人、担保人,并至少应与借款人面谈,形成面谈的书面记录(见附件3),调查人员与被调查人员签署个人名字。

第二十七条在不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将贷款调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项审慎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但必须明确第三方的资质条件。

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

第二十八条信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对信用方式及保证方式发放贷款的借款人和保证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见附件4);

并对是否同意贷款表达明确的意见。

对同意贷款的,填制《个人信贷业务调查、审查、审批表》(见附件5)连同其他信贷资料移送风险审查评价人员;

对不同意贷款的,应及时告之借款人,并退还贷款申请材料。

第二十九条调查人员对调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

第三十条审查与风险评价。

(一)风险审查评价人员对调查人员提交的资料进行合规性、完整性、一致性审查,重点审查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

(二)风险审查评价人员在进行合规性、完整性、一致性审查的基础上,以分析借款人现金收入为基础,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进行风险评价。

第三十一条风险审查评价人员完成审查与风险评价后,形成书面审查评价意见,提交审批。

第三十二条审批人员从贷款人的利益出发,进行可行性及合理性分析,特别是对主要风险点和对风险的规避与控制措施分析,决定是否同意该笔信贷业务,签署明确的审批人意见。

第三十三条风险审查评价人员对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审批人员对审批结论的合理性负责。

第三十四条个人经营贷款审批通过后,贷款人应按审批确定的各项条件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当面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

(一)对循环额度贷款,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

按照审批意见要求担保的,签订相应的最高额担保合同。

(二)不可循环额度贷款,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个人借款合同》。

按照审批意见要求担保的,可以签订相应的最高额担保合同,也可以签订相应的一般担保合同。

第三十五条已婚借款人的配偶应作为共同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但对已当面出具借款承诺的可以不在借款合同上签字;

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质)押的,共同共有人应作为共同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

第三十六条合同填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内容填制完整,正副文本内容一致,不得涂改,不得留有空白。

(二)合同签订完毕,应加盖骑缝章。

(三)合同填制人应在合同封面签署个人名字,合同的有权签字人为合同填写的复核人,合同填制人对签字的真实性负责,合同填制人与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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