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灯购销安装合同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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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公路技师学院新校区教工单身宿舍路灯采购安装工程工程地点:
山东公路技师学院新校区工程内容:
新校区教工单身宿舍路灯采购、安装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情况:
自筹资金
2.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本项目为路灯等照明灯具的采购、调试与安装、移装,电缆电线敷设,灯座基础制作、安装及相配套的设施施工工程。
(具体详见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
3.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年月日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0天
4.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目标为合格。
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XX》、《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89-20XX》等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
5.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贰拾叁万玖仟壹佰捌拾柒元(人民币)
¥:
元
6.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
山东公路技师学院
本合同双方约定之日起生效。
7.材料的采购、安装与验收问题。
直接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必须采用正规厂家的合格国标产品(材质为中高档),必须保证质量,附有材质证明、进货厂家、合格证、化验单、质量证明及价格,并且要得到监理工程师、发包人的检查验收和书面认定。
若承包人供应的材料检测不合格,达不到项目质量要求,发包人有权另行指定材料供应商。
施工期间,承包人采购的各类货物需符合承包人投标文件,发包人与监理公司指定相关人员对承包人采购的主要货物进行现场检验,材料入库时需由四方共同验收,签证备案。
对未签字验收的材料,发包人不予认可。
商品运至发包人施工地点后,由承包人负责安装调试,安装期间发包人、现场监理人员可随时对现场进行检查,如发现不合格产品承包人需无条件更换,安装所需一切配件、耗材全部由承包人负责。
安装调试等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清单单价中,发包人不再额外支付费用。
承包人负责调试设备,调试完成后向发包人、监理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并向发包人提供使用说明、相关资料及培训服务,同时有义务向发包人提供日常巡检服务。
安全文明施工。
承包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施工管理,项目经理负责该项目安全责任,对施工人员做好安全教育,对所属的施工设备、机具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做好施工现场协调工作
项目经理负责与发包人、总包单位、监理公司的组织协调工作,对交叉作业等情况做好充分准备,不得延误、影响总包及其他分包单位正常施工工作。
对不服从发包人、监理公司负责人管理的相关人员,发包人有权对其进行撤换,由此对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8.质保期及售后服务规定:
自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年。
质保期内所有元件、灯具等因产品质量原因承包人均免费更换。
质保期满后可提供终身(有偿)维修保养服务。
9.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乙方缴纳壹万元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
所有路灯安装完成后,甲方付至已完成工程款的70%,竣工验收合格后付实际已完成工程款的10%,审计结算完成后付实际已完成工程款的15%,剩余5%作为质保金,使用三年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付清。
当承包人出现下列情况时,发包人可缓付工程款。
①工程实际进度滞后约定的计划进度7日以上,承包人无切实措施确保工期的;
②工程质量出现严重缺陷的;
③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承包人不能及时消除隐患的;
④不按约定提交竣工资料的;
以上情况彻底整改解决后,发包人即恢复正常拨款,但以上原因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全额承担。
承包人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发包人有权自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此项费用,直接支付农民工工资。
10.违约责任
依据鲁政办发[1993]72号文有关规定,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合同约定达到质量标准的,应承担总造价5%的违约责任,并承担返修义务直至达到要求的质量标准,返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所供货物不能满足质量要求,或供货物不符合投标样品的规、样式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履约保证金将被没收,当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大于履约保证金金额时,承包人还应赔偿该差额。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的,应赔偿承包人相应损失。
履约合同如发生纠纷,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济南市地区法院提起诉讼。
11其他事项
招标文件及其附件、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工程量清单、图纸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解释顺序为本合同、招标文件及附件、投标文件及附件。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篇二:
路灯购销及施工合同
路灯购销及施工合同
发包方:
天门市皂市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
江苏恒通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了加快天门市皂市镇城镇建设,繁荣城镇经济,构造良好的投资硬件环境,双方本着公平、公正、友好的原则,特制定本合同。
一、合同内容及金额
(路灯工程为隐蔽工程。
其总成包括灯杆、灯具、电缆线、护套线、基础结构件、配件及施工费用等。
)
二、质量标准
乙方应根据甲方选定的图样生产(见附件),满足相应的国家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
具体标准如下:
灯杆为圆锥形优质钢,灯杆米,镀锌喷塑,灯具采用铸铝,光源为LED100W,光色为白色,防护等级为IP65,电缆采用3×
35mm2铝芯电缆。
三、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在施工过程中甲方负责为乙方创造宽松的生活、施工环境,负责调处施工过程中乙方与第三方的矛盾;
负责指定杆位和确定灯杆
的高度。
2)甲方负责提供方便乙方施工用的临时电源及照明;
3)乙方负责提供主材、路灯基座的材料和施工、电缆线沟的开挖,负责运输费、施工费;
4)从开始施工,材料进场期间的物料保管均由甲方负责,甲方提供给乙方材料临时存放场所;
5)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提供便于乙方技术人员食、宿场所;
6)在乙方施工过程中所出现的安全事故问题由乙方负责,一年内路灯维护由乙方负责。
四、工程付款方式:
1)双方签定合同后,甲方付给乙方合同总款的30%的预付款(即62449.00元),乙方材料全部到现场甲方支付合同总款的40%(即83265.00元);
路灯调试亮灯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付给乙方合同总款的25%(即元);
余款5%(即10409.00元)作质保金,一年内无质量问题,甲方将一次性付清合同款;
2)合同货物所有权自安装时起转移,但甲方未按合同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合同货物属于乙方所有。
五、工程完成时间
合同的签定即日生效,计划完工时间为20XX年10月31日,阴雨天气及不可抗因素顺延。
六、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支付对方合同总款5%的违约金;
七、合同争议解决条件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或解调不成的依法向双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予以解决;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九、其他约定事项:
为达到最佳效果,顺利完成路灯安装工程,材料增减部分按预算价格据实核算。
路灯安装及电缆铺设过程中物品因第三方损坏,乙方概不负责,并有追溯责任方的权利。
甲方:
天门市皂市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乙方:
江苏恒通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篇三:
路灯购销合同
路灯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材()第号买方(以下称甲方):
卖方(以下称乙方):
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就照明路灯采购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合同标的、规格及价款
(说明:
上表中单价均为成套产品单价,含运费及卸货费运到指定地点,不含税。
第二条、交货时间、地点及方式:
1、
2、
3、交货地点:
交货时间:
交货方式:
乙方在产品运抵交货处后,甲方应提供堆放场地,并做好验收材料数量和质量工作。
第三条、价款的支付
签订合同后,甲方向乙方或乙方指定的账户转入货款的30%,即(大写:
)作为履约定金,货到验收合格后天内支付到实际货款的97%,其余3%作为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一年保修期过后10天内付清。
第四条货物的交付地点及方式
甲方应提前15天通知乙方所购产品的数量,乙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负责将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运抵定安县南丽湖环湖路甲方施工地点或甲方指定地点并负责卸货,自行承担货物交付前的运输费用及相应的运输风险。
第五条、质量技术要求:
1、杆高6米,上口径Φ65mm,下口径Φ140mm,灯具的安装仰角为10°
,灯臂
的悬臂长度1米,灯杆壁厚为,热镀锌钢,灯具均采用正品灯泡为28W,灯杆内配铜芯,含钢筋笼,地角螺丝,灯罩加固处理,成套灯体表面喷纯聚酯粉末静电喷图聚酯塑粉,灯具内电器、电线均要求组装好。
如超出产品技术标准的特殊要求,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
2、整套路灯保修一年。
保修期内,当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时(人为损坏或因吊装原因损坏及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如天灾、地震、飓风等不在保修期内)由乙方无偿给甲方保修。
第六条货物的验收
甲方应组织人员对乙方交付货物的规格、型号、数量等内容当场进行查
验核实,并在收货单上签字确认。
甲方对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等有异议的,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经双方核实确定属于质量问题的,甲方有权退货。
第七条验收标准
乙方交货时,由甲方按照同类同行业相同或相似产品标准组织专业技术
人员当场进行验收,如尚无国家标准的则按行业标准或已经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验收,验收合格后即出具入库单。
验收时如发生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甲方有权拒绝收货,乙方应及时更换合格产品,保证甲方正常施工。
第九条甲方义务
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办理货款结算并支付货款,并按本合同约定时间
提前通知乙方送货。
第十一条乙方义务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保质保量按时供货。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乙方逾期供货的,应当自逾期供货之日起每日按逾期供货价款的万分之5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逾期供货超过3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乙方交付货物的规格、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拒收或者退货。
由此造成逾期供货的,乙方向甲方支付逾期供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除合同: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指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