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许经营权会计问题的探究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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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特许经营权融资方式的日臻成熟,它将成为各国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撑。
我国政府从加强资本运营入手,对新的经营模式实施了一系列有意义的尝试。
例如,香港的中区海底隧道、上海黄浦江延安东路隧道复线工程、广州深圳高速公路、海南东线高速公路、上海大连路隧道工程、上海翔殷路隧道等项目相继采用特许经营权模式,引进外资和国内上市公司资金进行建设。
不少上市公司例如隧道股份、大众公用等多元化经营方式的探索已成为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新动力。
所谓基础设施的特许经营权,是指政府通过合同形式授予企业的一种特许权,许可其在特许期内负责为公共服务的基础设施进行建设、运营和维护,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给予一定的补偿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
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有关部门。
此种特许经营权的合同授予方为政府、国家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进行招标的企业;
合同投资方为按照有关程序取得该特许经营权合同的企业。
合同投资方按照规定设立项目公司,建造有关基础设施,并在基础设施建造完成后的一定期间内负责进行管理和提供后续服务。
特许经营权合同中对所建造基础设施的质量标准、工期、开始经营后提供服务的对象、收费标准及后续调整、移交时的性能和状态等作出了明确约定。
随着特许经营方式的推广,有关的会计处理及其规范也被广泛讨论和关注。
其主要的会计问题有:
建造期间的收入确认、所建造基础设施的资产确认、基础设施投入运营后的收入计量、涉及金融资产的投资收益确认、与基础设施有关的借款费用会计处理等问题。
一、建造期间的收入确认
建造期间,负责建造基础设施的项目公司主要的会计问题是能否确认收入。
由于项目公司对所建造的基础设施没有处置权,且未获得使用寿命内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因此,项目公司建造基础设施不是自建固定资产,而是对外提供建造服务,理应确认劳务收入。
更何况基础设施是通过招投标确定施工企业的,建造合同的合同价格代表公允价值,是计量收入的可靠依据。
所以,建造期间,项目公司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的规定确认与建造服务相关的收入和成本。
二、建造基础设施形成的资产确认
(一)确认为无形资产及其条件
按照合同规定,项目单位在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从事运营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利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的,就形成一种特许经营权,项目公司应将此项特许权确认为无形资产。
而且,取得该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借款利息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确定应予资本化的金额。
(二)确认为金融资产及其条件
按照合同规定,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项目公司可以无条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在项目公司提供运营服务收取的费用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有关差价补偿给项目公司的,项目公司应将此项资产确认为金融资产——“长期应收款”,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处理。
无论特许经营权合同如何规定,所建造基础设施都不符合固定资产的定义,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核算。
虽然用于经营的基础设施能为合同投资方带来收益,但合同投资方不拥有其产权,没有占有和处分的权利,并在约定期结束后就不再拥有经营的权利。
而且,由于基础设施在约定的期限结束后,无条件移交给政府,如果项目公司按预计使用寿命计提折旧,使用寿命通常长于合同期限,移交时基础设施无偿转移,显然已经没有价值补偿,但账面却仍有大额固定资产净值将无法消化。
很明显,这是对资产性质的认定出现了偏差。
三、基础设施投入运营后的收入确认及计量
如果按照特许经营权合同规定,项目公司既提供基础设施建造服务,又提供建成后的经营服务,且各项服务能够单独区分时,其收取或应收的对价应当按照相对的公允价值比例分配给所提供的各项服务。
(一)确认为无形资产有关收入的确认及计量
特许经营权代表一种收益获取权。
运营方提供服务给社会公众,并向公众收取通行费。
通行费收入的经济利益已经流入企业,能够可靠计量,所以,运营方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来确认运营服务收入。
与运营服务收入相配比的成本的重要构成内容是特许经营权的摊销额。
特许经营权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能够给企业带来收益,但是当合同终止时,所建的基础设施就会无偿交给让渡方,所以其价值应当分期摊销。
如果基础设施预计的使用寿命长于特许经营权的年限,应当按照特许经营权的年限进行摊销。
(二)确认为金融资产有关收入的确认及计量
采用特许经营权方式经营的基础设施,很多项目由政府决定免费为公众提供服务。
在此种情况下,合同投资方不能向公众收费,由政府按双方约定在一定期限内每年向其支付补偿款。
如果政府不支付相应的补偿款以替代项目本身应有的经营收入,特许经营权项目就不具备商业价值,无法运作实施。
特许经营权下的政府补偿和通常情况下政府为扶植或鼓励某项产业的发展所支付的补贴有着本质的区别,前者属于提供建造劳务和融资所取得的投资回报;
后者属于所获得的无偿性经济支持。
对于特许经营权下的政府补偿款,应当合理划分,确认相应的收入。
1.运营服务收入的确认。
对于运营服务收入,由于没有直接向公众收费的权利,根据《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2号——服务特许协议》的规定,应当从让渡方支付的回报补偿款中按照公允的成本毛利率予以确认。
运用公允成本毛利率,能客观地体现运营成果。
实际工作中,由于BOT项目类别相差较大,例如:
公路、隧道、桥梁的运营养护成本,与电信设施的维护成本就有较大差异,同时地理位置及周边环境因素等也往往会对特许经营权收费产生影响,因此,应根据可行性分析报告中对于项目收益的预测,充分调研行业数据,合理确定公允成本毛利率。
2.金融资产投资收益的确定。
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形成的长期应收款,作为金融资产,采用实际利率法核算。
长期应收款按公允价值初始计量,按实际利率法确定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即初始确认的金额加上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的该金额的累积利息减去还款额。
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收入作为金融资产形成的投资收益入账。
(1)采用项目内含报酬率作为实际利率。
涉及公共基础设施的特许经营权,其合同期限一般都较长,通常在15~30年左右。
特许经营权的价值转移是逐期进行的,资金回笼期相应也比较长,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也是长远的。
所谓内含报酬率,就是资金流入现值总额与资金流出现值总额相等、净现值等于零时的折现率。
它揭示了方案本身可以达到的具体报酬率,是基础设施项目本身的收益能力,反映其内在的获利水平。
因此,内含报酬率作为实际利率,能够反映较长期限内金融资产的实际价值。
(2)当贷款利率发生变化时,内含报酬率应视合同情况决定是否需要修正。
如果BOT合同条款中,政府不承担相应的利率风险,内含报酬率就不会变化。
相应地,企业就只能通过降低财务融资成本稳定项目收益;
如果BOT合同条款中,政府补贴款的数额与贷款利率高低挂钩,贷款利率发生变化,相应地增加或减少政府补偿,那么据此计算的内含报酬率也应相应修正。
(3)由于内含报酬率系根据预测的现金流量进行估算的,当实际发生的现金流量与预测的现金流量发生较大差异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内含报酬率进行重新测算并修正。
3.区分服务收入与投资收益的原则。
首先预计运营收入,即需要预计运营成本和运营服务的公允成本毛利率,然后根据金融资产的现金流量计算项目内含报酬率,确定投资收益。
具体计量步骤如下:
(1)确定运营行业的公允成本毛利率;
(2)根据测算的成本毛利率及公共设施测算的运营成本数据,得出运营期内各期运营收入;
(3)年政府回报补偿-年运营服务收入=年金融资产还本及收益额;
(4)年长期应收款回收额=年金融资产还本及收益额-年投资收益。
年投资收益根据实际利率与长期应收款净值计算取得。
划分和计算步骤如图1所示。
4.案例。
某城市大型施工企业通过投标竞得政府授予的建设运营隧道18年的特许经营权。
项目总投资13亿元,其中:
自筹资金2.9亿元,项目贷款10.1亿元。
建设期为3年,经营期15年。
该隧道不对外收费。
政府每年年末支付1.5亿元作为回报补偿款。
假定运营行业的公允成本毛利率确定为30%。
经营期结束后,基础设施无偿移交政府。
(1)各期运营收入计算如表1所示。
有关会计分录如下:
第一,项目公司在基础设施建造完工时:
借:
长期应收款(根据确认的总投资)130000(万元)
贷:
在建工程130000(万元)
第二,项目公司在运营期内确认各期营运收入(以第1年为例):
根据公允成本毛利率确定运营收入为1734×
(1+30%)
=2254(万元)
应收账款2254(万元)
主营业务收入2254(万元)
第三,项目公司各期末收到政府补偿款时:
银行存款15000(万元)
长期应收款12746(万元)
应收账款2254(万元)
第四,项目公司发生运营成本时:
主营业务成本(按实际发生数)
银行存款
应付账款等
第五,项目公司确认借款利息时:
财务费用(按贷款合同计算)
贷:
应付利息
(2)各期现金流量测算及内含报酬率计算如表2所示。
根据上述现金流量,得出内含报酬率为4.79%。
如果不使用电子计算机,内含报酬率要用若干个折现率进行逐步测试,使用内插法进行计算,直至找到净现值等于零或接近于零的那个折现率。
确认投资收益的有关会计分录如下:
(以第1年为例)
长期应收款6226(万元)
投资收益6226(万元)
四、与基础设施有关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
(一)建设期间的借款费用
对于按合同规定在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从事运营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费的,项目在取得该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借款利息,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的应予以资本化,即计入该无形资产的成本。
对于按合同规定在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有权从政府或其授权单位收取补偿的,项目公司在取得该金融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借款利息,应计入发生当期的损益。
(二)运营期间的借款费用
基础设施建成后运营期内发生的借款费用,均在发生当期计入损益。
五、结束语
总之,特许经营权的方式是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重要的投融资方式之一。
如何在新的会计准则背景下,更合理地把握项目实质,通过恰当的会计核算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项目的效益,需要进一步的理论研究和在实践中的不断探索与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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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参考文献】
[1]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2号——服务特许协议.2006-11.
[2]关于企业以特许经营权方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会计处理问题的复函.(财办会[2004]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