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诈骗的主要方式与防范对策毕业论文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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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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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导师签名:
日期:
指导教师评阅书
指导教师评价:
一、撰写(设计)过程
1、学生在论文(设计)过程中的治学态度、工作精神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2、学生掌握专业知识、技能的扎实程度
3、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专业技能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4、研究方法的科学性;
技术线路的可行性;
设计方案的合理性
5、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期间的出勤情况
二、论文(设计)质量
1、论文(设计)的整体结构是否符合撰写规范?
2、是否完成指定的论文(设计)任务(包括装订及附件)?
三、论文(设计)水平
1、论文(设计)的理论意义或对解决实际问题的指导意义
2、论文的观念是否有新意?
设计是否有创意?
3、论文(设计说明书)所体现的整体水平
建议成绩:
(在所选等级前的□内画“√”)
指导教师:
(签名)单位:
(盖章)
年月日
评阅教师评阅书
评阅教师评价:
一、论文(设计)质量
二、论文(设计)水平
评阅教师:
教研室(或答辩小组)及教学系意见
教研室(或答辩小组)评价:
一、答辩过程
1、毕业论文(设计)的基本要点和见解的叙述情况
2、对答辩问题的反应、理解、表达情况
3、学生答辩过程中的精神状态
评定成绩:
教研室主任(或答辩小组组长):
(签名)
教学系意见:
系主任:
第一章绪论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步伐不断加快和外贸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对外贸易已成飞速发展之势,越来越多的企业加入国际贸易的行列。
在国际贸易的结算中,信用证以其特有的长处,必然为大多数贸易结算所选择和应用。
但是,很多人对信用证还比较陌生。
因此,有必要对信用证的含义、作用、特点及信用证诈骗的预防进行探讨。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结算中占主导地位的一种支付方式,占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75-85%,它把商业信用转变成银行信用,保障了交易的正常进行。
但是,由于信用证交易具有的独立抽象原则,也使得不法商人有机可乘,大行欺诈之能,造成外贸企业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面临的风险也层出不穷。
第二章信用证诈骗的形式、现状及其成因
信用证(LetterofCredit,简称L/C)是银行开立的有条件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在国际贸易中,一般是指银行(开证行)根据申请人(一般是进口商)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受益人(一般是出口商)开立一定金额的,并在一定期限内、一种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即开证行保证在收到受益人交付全部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的条件下,由其或其指定的银行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履行付款的责任。
因此说,信用证乃是申请人的代理银行为申请人提供自身的信用。
信用证结算是依据银行信用进行的。
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汇付和托收方式,不能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
因为,不论是进口商还是出口商都会感到买卖的风险和金融上的不便。
在采用汇付方式预付货款的情况下,进口商对出口商能否交货或所交货物是否完全符合合同规定会有所担心,这无疑是在冒着极大的商业风险。
同时,预付货款又增加了进口商金融上的负担。
如先发货后付款,在出口商对进口商的信用状况不十分清楚的情况下,出口商又会担心对方不付款或不如期付款。
进口商或出口商在采用预付货款或请银行贴现或押款托收汇票等结算方式上所遇到的种种问题和不便,随着信用证的出现而基本得到了解决。
信用证的性质属银行信用,是建立在银行信用基础上的。
由于银行信用一般优于商业信用,故较易被当事人接受,有利于交易的达成和国际贸易的发展。
对于出口商来说,信用可靠的银行取代信用状况不清的进口商,成为汇票收受人或保证人,所以只要持有符合信用证条件的汇票,即可确保收款。
而且在货物装运前,还可凭信用证向银行申请打包贷款(Packingcredit),在货物装运后将汇票和单据交议付银行议付,通过押汇可及时收取货款。
对于进口商来说,由于进行信用证的贸易,因而避免了预付货款的风险,而且申请开证时只需用缴纳少量押金,大部分或全部货款,待单据到达后再行支付,这就减少了资金的占用。
通过信用证上所列条款,可以制约出口商的交货时间,以及所交货物的质量和数量,并按规定的方式交付货物和所需的单据及证件。
由于给了出口商以信用证之便利,可以避免卖方在商品价格中加算付款危险增额,即能够以最有利的低价进口商品,对于银行来说,开证行的责任只是保证付款,而不必先贷出资金。
出口地的议付行有了开证行的信用保证,只要出口商交来的汇票、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就可以对出口商付款。
这不仅方便了进出口商的双方贸易,银行也从中获取了利息和手续费等收入。
由于银行的保证作用,从而解决了进口商和出口商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大大加快了国际贸易的进展。
采取信用证结算方式,出口商在货物装运后,即可凭信用证所需单据向出口地银行打包贷款,申请做出口押汇,取得全部货款。
而进口商开证时只需缴纳部分押金,单据到达后才向银行赎单付清差额。
2.1信用证诈骗的形式和表现
信用证诈骗是国际贸易诈骗的主要形式之一,是一项涉及一个商人对另一个商人或对银行的诈骗。
具体有以下信用证诈骗方式:
2.1.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进行诈骗
所谓伪造的信用证是指行为人采取描绘、复制、影印等方法依照信用证的格式、内容制造假信用证的行为或以其编造、冒用的银行名义开出的信用证。
所谓变造的信用证是指行为人在真实信用证的基础上,采用涂改、剪贴、挖补等方法改变原信用证的内容和主要条款,使其成为虚假的信用证。
所谓使用伪造、变造的附随单据、文件,是指行为人在货物根本不存在的情况下,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附随单据、文件诈骗信用证项下货款的行为。
信用证附随单据、文件,既包括代表货物产权的单据文件,如提单、仓单、保险单等,也包括证明货物已交运的单据文件,如运输凭证、邮件收据等。
信用证作为付款的书面承诺,只要求单证相符。
对于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加以使用,既可以是自己伪造、变造后加以使用,也可以是通过其他途径获取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进行使用。
2.1.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进行诈骗
这主要是指使用过期的、无效的或被撤消的信用证。
根据国际经济贸易的有关条例,作废的信用证主要有:
超过信用证有关日期的信用证、无必备条款的信用证、无密押的电开信用证等。
信用证的日期包括开证日、通知日、装运日、提示日、有效日等,这些日期的规定,关系到信用证交易的生效、失效时间及信用证本身是否有效。
没有这些日期或超过这些规定日期的信用证是无效的信用证。
信用证没有效力或失去效力,各方当事人就不能再依此享有相应的权利或承担相应的义务,不能再使用。
如果行为人明知信用证已作废,而仍然加以使用,就属于使用欺诈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2.1.3骗取信用证诈骗财物
这是指行为人在没有真实的贸易基础情况下,以编造虚假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使银行基于这一错误认识而为其开立信用证,诈骗财物的行为。
其表现形式有:
开证申请人骗取信用证,开证申请人伙同受益人骗取信用证等,其中表现最为广泛的是开证申请人伙同受益人共同实施诈骗,即开证申请人(进口商)与受益人(出口商)相互勾结,编造虚假的进口协议,由所谓的进口商向开证行申请开证,再由所谓的出口商向开证行提交虚假的单据,骗取开证行的资金。
开证行承兑后,交单行就应受益人的要求作了贴现,贴现后卷款潜逃或将资金挪作他用,或用新的远期信用证项下的贴现款支付以前信用证项下的到期款。
2.1.4其他信用证诈骗方法
这主要是指利用信用证中的“软条款(陷阱条款)”,即在开立信用证时故意制造一些隐蔽性的条款,这些条款实际上赋予了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单方面解除其保证付款责任的主动权,从而使信用证随时因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的单方行为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