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最新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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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指标中修订了总α放射性。
删除了水源选择和水源卫生防护两部分内容。
简化了供水部门的水质检测规定,部分内容列入《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增加了附录A。
增加了参考文献。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为准备水质净化和水质检验条件,贾第鞭毛虫、隐孢子虫、三卤甲烷、微囊藻毒素-LR等4项指标延至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
广东省卫生监督所、浙江省卫生监督所、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城镇供
水排水协会、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标
准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金银龙、鄂学礼、陈昌杰、陈西平、张岚、陈亚妍、蔡祖根、甘日华、
申屠杭、郭常义、魏建荣、宁瑞珠、刘文朝、胡林林。
氯酸盐(使用复合二氧化氯消毒时,mg/L)
0.7
3、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色度(铂钴色度单位)
15
浑浊度(NTU-散射浊度单位)
1
水源与净水技术条件限制时为3
臭和味
无异臭、异味
肉眼可见物
无
pH
(pH单位)
不小于6.5且不大于8.5
铝(mg/L)
0.2
铁(mg/L)
0.3
锰(mg/L)
0.1
铜(mg/L)
1.0
锌(mg/L)
氯化物(mg/L)
250
硫酸盐(mg/L)
溶解性总固体(mg/L)
1000
总硬度(以CaCO3计,mg/L)
450
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mg/L)
3
水源限制,原水耗氧量>6mg/L时为5
挥发酚类(以苯酚计,mg/L)
0.002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
4、放射性指标②
指导值
总α放射性(Bq/L)
0.5
总β放射性(Bq/L)
① MPN表示最可能数;
CFU表示菌落形成单位。
当水样检出总大肠菌群时,应进一步检验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
水样未检出总大肠菌群,不必检验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
② 放射性指标超过指导值,应进行核素分析和评价,判定能否饮用。
表2
饮用水中消毒剂常规指标及要求
消毒剂名称
与水接触时间
出厂水
中限值
中余量
管网末梢水中余量
氯气及游离氯制剂(游离氯,mg/L)
至少30min
4
≥0.3
≥0.05
一氯胺(总氯,mg/L)
至少120min
≥0.5
臭氧(O3,mg/L)
至少12min
0.02
如加氯,总氯≥0.05
二氧化氯(ClO2,mg/L)
0.8
≥0.1
≥0.02
表3
水质非常规指标及限值
指
标
限
值
1、微生物指标
贾第鞭毛虫(个/10L)
<1
隐孢子虫(个/10L)
2、毒理指标
锑(mg/L)
0.005
钡(mg/L)
铍(mg/L)
硼(mg/L)
钼(mg/L)
0.07
镍(mg/L)
银(mg/L)
0.05
铊(mg/L)
0.0001
氯化氰(以CN-计,mg/L)
一氯二溴甲烷(mg/L)
二氯一溴甲烷(mg/L)
0.06
二氯乙酸(mg/L)
1,2-二氯乙烷(mg/L)
0.03
二氯甲烷(mg/L)
三卤甲烷(三氯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三溴甲烷的总和)
该类化合物中各种化合物的实测浓度与其各自限值的比值之和不超过1
1,1,1-三氯乙烷(mg/L)
2
三氯乙酸(mg/L)
三氯乙醛(mg/L)
0.01
2,4,6-三氯酚(mg/L)
三溴甲烷(mg/L)
七氯(mg/L)
0.0004
马拉硫磷(mg/L)
0.25
五氯酚(mg/L)
0.009
六六六(总量,mg/L)
六氯苯(mg/L)
0.001
乐果(mg/L)
0.08
对硫磷(mg/L)
0.003
灭草松(mg/L)
甲基对硫磷(mg/L)
百菌清(mg/L)
呋喃丹(mg/L)
0.007
林丹(mg/L)
毒死蜱(mg/L)
草甘膦(mg/L)
敌敌畏(mg/L)
莠去津(mg/L)
溴氰菊酯(mg/L)
2,4-滴(mg/L)
滴滴涕(mg/L)
乙苯(mg/L)
二甲苯(mg/L)
1,1-二氯乙烯(mg/L)
1,2-二氯乙烯(mg/L)
1,2-二氯苯(mg/L)
1,4-二氯苯(mg/L)
三氯乙烯(mg/L)
三氯苯(总量,mg/L)
六氯丁二烯(mg/L)
0.0006
丙烯酰胺(mg/L)
0.0005
四氯乙烯(mg/L)
0.04
甲苯(mg/L)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mg/L)
0.008
环氧氯丙烷(mg/L)
苯(mg/L)
苯乙烯(mg/L)
苯并(a)芘(mg/L)
0.00001
氯乙烯(mg/L)
氯苯(mg/L)
微囊藻毒素-LR(mg/L)
氨氮(以N计,mg/L)
硫化物(mg/L)
钠(mg/L)
200
表4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部分水质指标及限值
菌落总数(CFU/mL)
500
砷(mg/L)
氟化物(mg/L)
1.2
硝酸盐(以N计,mg/L)
20
水源与净水技术条件限制时为5
pH(pH单位)
不小于6.5且不大于9.5
1500
总硬度
(以CaCO3计,mg/L)
550
5
300
5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
5.1
采用地表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GB3838要求。
5.2
采用地下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GB/T14848要求。
6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
6.1
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要求应按照卫生部《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执行。
7
二次供水卫生要求
二次供水的设施和处理要求应按照GB17051执行。
8
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
8.1
处理生活饮用水采用的絮凝、助凝、消毒、氧化、吸附、pH调节、防锈、阻垢等化学处理剂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应符合GB/T17218要求。
8.2
生活饮用水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和水处理材料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应符合GB/T17219要求。
9
水质监测
9.1
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
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应符合以下要求。
9.1.1
供水单位的水质非常规指标选择由当地县级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协商确定。
9.1.2
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的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合格率计算按照CJ/T206执行。
9.1.3
村镇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的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合格率计算按照SL308执行。
9.1.4
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结果应定期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送水质检测结果的内容和办法由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商定。
9.1.5
当饮用水水质发生异常时应及时报告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9.2
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
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应符合以下要求。
9.2.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定期对各类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
9.2.2
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饮用水监督、监测方案。
9.2.3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范围、项目、频率由当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10
水质检验方法
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应按照GB/T5750执行。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表A.1
生活饮用水水质参考指标及限值
肠球菌(CFU/100mL)
产气荚膜梭状芽孢杆菌(CFU/100mL)
二(2-乙基己基)己二酸酯(mg/L)
0.4
二溴乙烯(mg/L)
0.00005
二噁英(2,3,7,8-TCDD,mg/L)
0.00000003
土臭素(二甲基萘烷醇,mg/L)
五氯丙烷(mg/L)
双酚A(mg/L)
丙烯腈(mg/L)
丙烯酸(mg/L)
丙烯醛(mg/L)
四乙基铅(mg/L)
戊二醛(mg/L)
甲基异莰醇-2(mg/L)
石油类(总量,mg/L)
石棉(>10mm,万/L)
700
亚硝酸盐(mg/L)
多环芳烃(总量,mg/L)
多氯联苯(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