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特利尔议定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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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特利尔议定书
《维也纳公约》签署2个月后,英国南极探险队队长J.Farman宣布,自从1977年开始观察南极上空以来,每年都在9~11月发现有“臭氧空洞”。
这个发现引起举世震惊。
1985年9月,为制定实质性控制措施的议定书,UNEP组织召开了专题讨论会。
同年10月,决定成立保护臭氧层工作组,从事制定议定书的工作。
1987年9月,由UNEP组织的“保护臭氧层公约关于含氯氟烃议定书全权代表大会”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市召开。
出席会议的有36个国家、10个国际组织的140名代表和观察员,中国政府也派代表参加了会议。
9月16日,24个国家签署了《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中国政府认为这个《议定书》没有体现出发达国家是排放CFCs造成臭氧层耗减的主要责任者,对发展中国家提出的要求不公平,所以当时没有签定这个议定书。
由于保护臭氧层形势发展的需要,加上《议定书》制定时未能充分反映发展中国家的意见,在1989年5月赫尔辛基缔约方第1次会议之后,开始了《议定书》的修正工作。
1990年6月,在伦敦召开的缔约方第2次会议通过了《议定书》修正案。
由于修正案基本上反映了发展中国家的意愿,包括印度在内的许多发展中国家,都纷纷表示将加入修正后的《议定书》。
中国代表团在会上也表示将建议我国政府尽快加入修正后的《议定书》。
1991年6月14日,中国政府驻联合国代表团将加入修正后《议定书》的文件交给联合国秘书长。
在缔约方第3次会议上,中国政府代表团宣布了中国政府正式加入修正后《议定书》的决定。
一、《议定书》的内容
《议定书》在前言中指出,有关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的排放对臭氧层破坏产生直接的作用,因而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
基于预防审慎原则,国际社会应采取行动淘汰这些物质,加强研究和开发替代品。
这里特别指出,有关控制措施必须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特别是其资金和技术需求。
前言中同时也强调任何措施应基于科学和研究结果,并考虑有关经济和技术因素。
《议定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规定了受控物质的种类
受控物质以附件A的形式表示,有两类共8种。
第一类为5种CFCs;第二类为3种哈龙。
2.规定了控制限额的基准
受控的内容包括受控物质的生产量和消费量,其中消费量是按生产量加进口量并减去出口量计算的。
《议定书》规定了生产量和消费量的起始控制限额的基准:
发达国家生产量与消费量的起始控制限额都以1986年的实际发生数为基准;发展中国家(1986年人均消费量小于0.3kg的国家,即所谓的第五条第一款国家)都以1995~1997年实际发生的三年平均数或每年人均0.3kg,取其低者为基准。
3.规定了控制时间
发达国家的开始控制时间,对于第一类受控制物质(CFCs),其消费量自1989年7月1日起,生产量自1990年7月1日起,每年不得超过上述限额基准。
1993年7月1日起,每年不得超过限额基准的80%。
自1998年7月1日起,每年不得超过限额基准的50%。
对于第二类受控物质(哈龙),其消费量和生产量自1992年1月1日起,每年不得超过限额基准。
发展中国家的控制时间表比发达国家相应延迟10年。
4.确定了评估机制
《议定书》规定从1990年起,其后至少每4年,各缔约方应根据可以取得的科学、环境、技术和经济资料,对规定的控制措施进行一次评估。
二、《议定书》的修正与调整
《议定书》至今已经过了4次修正和2次调整。
它们分别是:
1990年6月在伦敦召开的第2次缔约方会议上形成的《伦敦修正案》、1992年11月在哥本哈根召开的第4次缔约方会议上形成的《哥本哈根修正案》、1997年9月在蒙特利尔召开的第9次缔约方会议上形成的《蒙特利尔修正案》和1999年11月在北京召开的第11次缔约方会议上形成的《北京修正案》;以及1995年12月在维也纳召开的第7次缔约方会议上形成的《维也纳调整案》和1997年在蒙特利尔召开的第9次缔约方会议上形成的《蒙特利尔调整案》。
《议定书》及不同的修正案中规定了相关的受控物质和淘汰时间表,只有批准加入某修正案的国家才履行该修正案提出的受控义务。
截止到2002年2月,有183个国家批准加入了《议定书》,163个国家批准加入了《议定书》伦敦修正案,140个国家批准加入了《议定书》哥本哈根修正案,78个国家批准加入了《议定书》蒙特利尔修正案,27个国家加入了《议定书》北京修正案。
在若干修正案与调整案之中,对发展中国家具有最重要意义的当属《伦敦修正案》。
《伦敦修正案》把原《议定书》中第十条“技术援助”改为“基金机制”,规定缔约方应设置一个机制,建立一个多边基金,由不属于第五条第一款行事的缔约方捐款,向按第五条第一款行事的缔约方提供财务及技术合作。
多边基金在缔约方权力下设置一个执行委员会,制定并监督具体业务政策、指导方针和行政安排的实施。
《议定书》还明确指出,每一缔约方应配合基金机制,在公平和最有利的条件下,确保向按第五条第一款行事的国家迅速转让替代物和有关技术。
三、《议定书》规定的受控ODS种类
《蒙特利尔议定书》以附件列表的形式明确了受控物质的种类,并规定缔约方可以协商调整受控物质的种类。
经过缔约方会议进行的多次调整和修正,《议定书》扩大了受控物质的范围,加快了淘汰进程。
1989年,《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受控物质为两类8种;1991年,中国加入议定书伦敦修正案时为五类20种(HCFCs类物质34种为过渡性物质);在《北京修正案》下受控物质已达八类95种。
下面将以列表的形式详细介绍《蒙特利尔议定书》附件A、B、C和E所列出的受控物质,及其化学名称、消耗臭氧潜能值、用途和在中国的生产与消费情况(见表2-1、表2-2、表2-3、表2-4和表2-5)。
表2-1:
列入《蒙特利尔议定书》附件A的受控物质及中国生产与消费情况
类别
物质代码
化学式
化学名称
消耗臭氧潜能值(ODP值)
用途
中国生产与消费情况
第一类全氯氟烃(又称氯氟化碳)
CFC-11
CFCl3
三氯一氟甲烷
1
发泡剂、制冷剂
有生产及消费
CFC-12
CF2Cl2
二氯二氟甲烷
1
制冷剂、喷射剂
同上
CFC-113
C2F3Cl3
三氯三氟乙烷
0.8
清洗溶剂、助剂
同上
CFC-114
C2F4Cl2
二氯四氟乙烷
1
制冷剂
同上
CFC-115
C2F5Cl
一氯五氟乙烷
0.6
制冷剂
同上
第二类哈龙
Halon-1211
CF2ClBr
一溴一氯二氟甲烷
3
灭火剂
同上
Halon-1301
CF3Br
一溴三氟甲烷
10
灭火剂
同上
Halon-2402
CF2BrCF2Br
二溴四氟乙烷
6
灭火剂
无生产、有消费
表2-2:
列入《蒙特利尔议定书》附件B的受控物质及中国生产与消费情况
类别
物质代码
化学式
化学名称
消耗臭氧潜能值ODP值)
用途
中国生产与消费情况
第一类
CFC-13
CF3Cl
一氯三氟甲烷
1
制冷剂
有生产及消费
CFC-111
C2FCl5
五氯一氟乙烷
1
无生产
CFC-112
C2F2Cl4
四氯二氟乙烷
1
同上
CFC-211
C3FCl7
七氯一氟丙烷
1
同上
CFC-212
C3F2Cl6
六氯二氟丙烷
1
同上
CFC-213
C3F3Cl5
五氯三氟丙烷
1
同上
CFC-214
C3F4Cl4
四氯四氟丙烷
1
同上
CFC-215
C3F5Cl3
三氯五氟丙烷
1
同上
CFC-216
C3F6Cl2
二氯六氟丙烷
1
同上
CFC-217
C3F4Cl
一氯七氟丙烷
1
同上
第二类
CCl4
四氯化碳
1.1
清洗溶剂
有生产及消费
第三类
C2H3Cl3
1,1,1-三氯乙烷(非1,1,2-三氯乙烷),又称甲基氯仿
0.1
清洗溶剂
同上
表2-3:
列入《蒙特利尔议定书》附件C的受控物质及中国生产与消费情况
第一类:
部分卤代氯氟烃(4个碳原子以下)(又称含氢氯氟烃,英文缩写HCFCs)
物质代码
化学式
化学名称
异构体数目
消耗臭氧潜
中国生产
能值(ODP值)
与消费情况
HCFC-21
CHFCl2
二氯一氟甲烷
1
0.04
有少量生产
HCFC-22
CHF2Cl
一氯二氟甲烷
1
0.055
有生产及消费
HCFC-31
CH2FCl
一氯一氟甲烷
1
0.02
无生产
HCFC-121
C2HFCl2
四氯一氟乙烷
2
0.01-0.04
同上
HCFC-122
C2HF2Cl3
三氯二氟乙烷
3
0.02-0.08
同上
HCFC-123
C2HF3Cl2
二氯三氟乙烷
3
0.02-0.06
如下结构有生产
HCFC-123
CHCl2CF3
1,1-二氯2,2,2-三氟乙烷
-
0.02
有生产,是上述异构体之一
HCFC-124**
C2HF4Cl
一氯四氟乙烷
2
0.02-0.04
如下结构有生产
HCFC-124**
CHFClCF3
1-氯1,2,2,2-四氟乙烷
-
0.022
有生产,是上述异构体之一
HCFC-131
C2H2FCl3
三氯一氟乙烷
3
0.007-0.05
无生产
HCFC-132
C2H2F2Cl2
二氯二氟乙烷
4
0.008-0.05
无生产
HCFC-133
C2H2F3Cl
一氯三氟乙烷
3
0.02-0.06
其中133a有生产
HCFC-141
C2H3FCl2
二氯一氟乙烷
3
0.005-0.07
如下结构有生产及消费
HCFC-141b**
CH3CFCl2
1,1-二氯1-氟乙烷
-
0.11
有生产及消费,是上述异构体之一
HCFC-142
C2H3F2Cl
一氯二氟乙烷
3
0.008-0.07
如下结构有生产及消费
HCFC-142b**
CH3CF2Cl
1-氯1,1-二氟乙烷
-
0.065
有生产及消费,是上述异构体之一
HCFC-151
C2H4FCl
一氯一氟乙烷
2
0.003-0.005
无生产
HCFC-221
C3HFCl6
六氯一氟丙烷
5
0.015-0.07
无生产
HCFC-222
C3HF2Cl5
五氯二氟丙烷
9
0.01-0.09
无生产
HCFC-223
C3HF3Cl4
四氯三氟丙烷
12
0.01-0.08
无生产
HCFC-224
C3HF3Cl3
三氯四氟丙烷
12
0.01-0.09
无生产
HCFC-225
C3HF5Cl2
二氯五氟丙烷
9
0.02-0.07
无生产
HCFC-225ca**
CF3CF2CHCl2
1,1-二氯2,2,3,3,3五氟丙烷
-
0.025
无生产,是上述异构体之一
HCFC-225cb**
CF2ClCF2CHClF
1,3-二氯1,1,2,2,3-五氟丙烷
-
0.033
无生产,是“225”异构体之一
HCFC-226
C3HF6Cl
一氯六氟丙烷
5
0.02-0.10
无生产
HCFC-231
C3H2FCl5
五氯一氟丙烷
9
0.05-0.09
无生产
HCFC-232
C3H2F2Cl4
四氯二氟丙烷
16
0.008-0.10
无生产
HCFC-233
C3H2F3Cl3
三氯三氟丙烷
18
0.007-0.23
无生产
HCFC-234
C3H2F4Cl2
二氯四氟丙烷
16
0.01-0.28
无生产
HCFC-235
C3H2F5Cl
一氯五氟丙烷
9
0.03-0.52
无生产
HCFC-241
C3H3FCl4
四氯一氟丙烷
12
0.004-0.09
无生产
HCFC-242
C3H3F2Cl3
三氯二氟丙烷
18
0.005-0.13
无生产
HCFC-243
C3H3F3Cl2
二氯三氟丙烷
18
0.007-0.12
无生产
HCFC-244
C3H3F4Cl
一氯四氟丙烷
12
0.009-0.14
无生产
HCFC-251
C3H4FCl3
三氯一氟丙烷
12
0.001-0.01
无生产
HCFC-252
C3H4F2Cl2
二氯二氟丙烷
16
0.005-0.04
无生产
HCFC-253
C3H4F3Cl
一氯三氟丙烷
12
0.003-0.03
无生产
HCFC-261
C3H5FCl2
二氯一氟丙烷
9
0.002-0.02
无生产
HCFC-262
C3H5F2Cl
一氯二氟丙烷
9
0.002-0.02
无生产
HCFC-271
C3H6FCl
一氯一氟丙烷
5
0.001-0.03
无生产
表2-4:
列入《蒙特利尔议定书》附件C的受控物质
第二类 部分卤代溴氟烃(4个碳原子以下)(又称含氢溴氟烃,英文缩写HBFCs)
化学式
异构体数目
消耗臭氧潜能值(ODP值)
化学式
异构体数目
消耗臭氧潜能值(ODP值)
CHFBr2
1
1
C3HF5Br2
9
0.9-2.0
CHF2Br
1
0.74
C3HF6Br
5
0.7-3.3
CH2FBr
1
0.73
C3H2FBr5
9
0.1-1.9
C2HFBr4
2
0.3-0.8
C3H2F2Br4
16
0.2-2.1
C2HF2Br3
3
0.5-1.8
C3H2F3Br3
18
0.2-5.6
C2HF3Br2
3
0.4-1.6
C3H2F4Br2
16
0.3-7.5
C2HF4Br
2
0.7-1.2
C3H2F5Br
8
0.9-1.4
C2H2FBr3
3
0.1-1.1
C3H3FBr4
12
0.08-1.9
C2H2F2Br2
4
0.2-1.5
C3H3F2Br3
18
0.1-3.1
C2H2F3Br
3
0.7-1.6
C3H3F3Br2
18
0.1-2.5
C2H3FBr2
3
0.1-1.7
C3H3F4Br
12
0.3-4.4
C2H3F2Br
3
0.2-1.1
C3H4FBr3
12
0.03-0.3
C2H4FBr
2
0.07-0.1
C3H4F2Br2
16
0.1-1.0
C3HFBr6
5
0.3-1.5
C3H4F3Br
12
0.07-0.8
C3HF2Br5
9
0.2-1.9
C3H5FBr2
9
0.04-0.4
C3HF3Br4
12
0.3-1.8
C3H5F2Br
9
0.07-0.8
C3HF4Br3
12
0.5-2.2
C3H6FBr
5
0.02-0.7
注:
上表所列物质,中国基本无生产。
表2-5:
列入《蒙特利尔议定书》附件E的受控物质及中国生产与消费情况
类别
化学式
化学名称
消耗臭氧潜能值(ODP值)
用途
中国生产与消费情况
第一类
CH3Br
一溴甲烷(甲基溴)
0.7
熏蒸剂
有生产及消费
四、《议定书》确定的ODS淘汰时间表
《蒙特利尔议定书》(伦敦修正案)“考虑到技术和经济方面,并铭记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需要”,因此要求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淘汰ODS物质的时间有所不同。
对第五条国家(指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来说,在必须实施淘汰时间表之前有一个宽限期,这反映出发达国家认识到他们对排放到大气中的大量物质负有责任,他们对使用替代品有更多的经济和技术来源。
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淘汰时间表见表2-6和表2-7。
表2-6:
发达国家淘汰时间表
ODS名称
期限
目标
附件A
第一组CFCs
1989.7.1起
生产量和消费量冻结在1986年的水平上
(CFC-11,CFC-12,CFC-113,FC-114,CFC-115)
1994.1.1起
削减冻结水平的75%
1996.1.1起
完全停止生产和消费
第二组哈龙(哈龙1211,哈龙1301,哈龙2402)
1992.1.1起
生产量和消费量冻结在1986年的水平上
1994.1.1起
完全停止生产和消费
附件B
第一组
1993.1.1起
生产量和消费量冻结在1989年的水平上
其他全卤代烃
1994.1.1起
削减冻结水平的75%
1996.1.1起
完全停止生产和消费
第二组CTC(四氯化碳)
1995.1.1起
生产量和消费量冻结在1989年的水平上
1996.1.1起
完全停止生产和消费
第三组TCA(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
1993.1.1起
生产量和消费量冻结在1989年的水平上
1994.1.1起
削减冻结水平的50%
1996.1.1起
完全停止生产和消费
附件C
第一组HCFCs(含氢氟氯烃)(只限于消费)
1996.1.1起
冻结在1989年HCFCs消费量与2.8%的1989年CFCs消费量之和的水平上
2004.1.1起
削减冻结水平的35%
2010.1.1起
削减冻结水平的65%
2015.1.1起
削减冻结水平的90%
2020.1.1起
削减冻结水平的99.9%
2030.1.1起
完全停止消费
附件E
MBr(甲基溴)
1995.1.1起
生产量和消费量冻结在1991年的水平上
1999.1.1起
削减冻结水平的25%
2001.1.1起
削减冻结水平的50%
2003.1.1起
削减冻结水平的70%
2005.1.1起
完全停止生产和消费(必要用途除外)
表2-7:
发展中国家(即第五条款国家)淘汰时间表
ODS名称
期限
目标
附件A
第一组CFCs
1999.7.1起
生产量和消费量冻结在1995-1997三年的平均水平上
(CFC-11,CFC-12,CFC-113,CFC-114,CFC-115)
2005.1.1起
削减冻结水平的%
2007.1.1起
削减冻结水平的85%
2010.1.1起
完全停止生产和消费
第二组哈龙注(哈龙1211,哈龙1301,哈龙2402)
2002.1.1起
生产量和消费量冻结在1995-1997三年的平均水平上
2005.1.1起
削减冻结水平的50%
2010.1.1起
完全停止生产和消费
附件B
第一组注
2003.1.1起
生产量和消费量削减1998-2000三年平均水平的20%
CFC-13
2007.1.1起
削减1998-2000平均水平的85%
2010.1.1起
完全停止生产和消费
第二组
2005.1.1起
削减1998-2000平均水平的85%
CTC(四氯化碳)
2010.1.1起
完全停止生产和消费
第三组TCA(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
2003.1.1起
生产量和消费量冻结在1998-2000三年的平均水平上
2005.1.1起
削减冻结水平的30%
2010.1.1起
削减冻结水平的70%
2015.1.1起
完全停止生产和消费
附件C
第一组HCFCs(含氢氟氯烃)只限于消费
2016.1.1起
冻结在2015年的水平上
2040.1.1起
完全停止消费
附件E
MBr(甲基溴)
2002.1.1起
生产量和消费量冻结在1995-1998四年的平均水平上
2005.1.1起
削减冻结水平的20%
2015.1.1起
完全停止生产和消费(必要用途除外)
*仅列出中国主要生产和使用的受控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