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安全管理专项措施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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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安全管理专项措施Word格式.docx

各级电工必要达到劳动部颁发各专业电工技术级别原则和相应安全技术水平,凭操作证操作。

禁止无证操作。

第九条新从事电气工作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必要进行三级安全教诲和电气安全技术培训,见习或学徒期满,经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后才干操作。

新上岗位和变换工种工人不能担任主值班或其她电气工作主操作人。

第十条供电系统主管领导、工程技术人员、检修人员应准时参加本地业务主管部门安全培训、考核。

第二节暂时线路安装使用

第十一条架设暂时线路普通安全规定:

1.暂时线路必要采用绝缘良好导线,其截面应能满足用电负荷和机械强度需要。

应使用电杆或沿墙用合格瓷瓶固定架设,导线距地面高度室内应不低于2.5米,室外不低于4.5米,与道路交叉跨越时不低于6米。

禁止在各种支架、管线或树木上挂线。

2.所有暂时线路必要有一种能带负荷拉闸总断路器控制,每一分路应装保护设施。

装在户外开关、断路器、熔断器等电气设备应有防雨设施。

3.所有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和支架必要有良好接地(或接零)线。

4.暂时线路必要放在地面上某些,应采用可靠保护办法。

5.禁止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合架设暂时线路。

第三节接地、过电压保护与防雷装置

第十二条接地装置设计应按GBJ65-83《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接地设计规范》和JBJ6-80《工厂电力设计技术规程》执行。

第十三条电气装置保护性或功能性接地装置可以采用共同或分开接地。

第十四条接地装置设计必要符合下列规定:

1.接地电阻值应符合电气装置保护上和功能上规定,并长效。

2.能承受接地故障电流和对地泄漏电流而无危险。

3.有足够机械强度或有附加保护,以防外界影响而导致损坏。

4.变配电所接地装置应尽量减少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

5.禁止用易燃易爆气体、液体、蒸气金属管道做接地线;

不得用蛇皮管、管道保温用金属网或外皮做接地线。

6.每台电气设备接地线应与接地干线可靠连接,不得在一根接地线中串接几种需要接地某些。

7.在进行检修、实验工作需挂暂时接地线地点,接地干线上应有接地螺栓。

8.保护用接地、接零线上不能装设开关、熔断器及其她断开点。

第十五条下列电气设备金属某些,除另有规定外,均应接地或接零。

1.电机、变压器、开关设备、照明器具和其她电气设备底座或外壳。

2.电器设备及其相连传动装置。

3.配电柜与控制屏框架。

4.互感器二次绕组。

5.装有避雷线电力线路杆塔。

第十六条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大接地短路电流系统电力设备,接地电阻不应超过0.5欧。

2.小接地短路电流系统电力设备,接地电阻不应超过10欧。

3.低压电力设备接地电阻不应超过4欧。

总容量在100KVA如下变压器、低压电力网接地电阻不应超过10欧。

4.防静电接地装置可与防感应雷、电气设备接地装置共同设立,其接地电阻值,应符合防感应雷和电气设备接地规定;

只作防静电接地装置,每一处接地体接地电阻值,不应超过4欧。

第十七条变配电所应采用办法,防止或减少近区雷击闪络。

变配电所未沿全线架设避雷线35KV架空线,在变电所进线段,与35KV电缆进线段应按设计规范规定装设相应避雷线或避雷器等,35KV有变压器变电所每组母线上及35KV配电所应按重要性和进线路数等详细条件,在每路进线上或母线上,按规定范规装设避雷器。

35KV变电所10KV配电装置,可仅在进线配电柜内安装一组避雷器。

第十八条对于接地、过电压保护与防雷装置应建立健全关于技术、管理资料。

装置变更时,应及时修改图纸、资料,使其与实际相符。

第十九条接地装置、过电压保护、防雷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测量接地电阻值,并将成果记录归档。

 

第四节电气安全用品管理

第二十条电气安全用品涉及基本绝缘安全用品,辅助绝缘安全用品和普通防护用品。

第二十一条电气工作人员应学习对的使用各种安全用品办法与检查鉴别与否完好基本知识。

应依照操作任务选用必要适合电气设备额定电压安全用品。

第二十二条所用各种绝缘安全用品均应有检查合格证。

使用前应检查所用安全用品与否是实验周期内合格品,同步进行外观检查。

第二十三条安全用品使用后,应擦拭干净,存储在干燥通风处,保持清洁,防止潮湿。

第五节电气事故解决

第二十四条电气事故解决原则是尽快消除事故点,限制事故扩大,解除人身危险和使国家财产少受损失,并尽快恢复供电。

第二十五条发生触电事故时,应及时断开电源,急救触电者,并应保护事故现场,报告关于领导和地方关于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要按“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地、实事求是地分析解决事故。

对事故责任者依照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诲,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供电系统运营与维修

第一节普通规定

第二十七条对任何违背安全规定命令,工作人员应予以抵制,并报告发令人主管领导。

第二十八条应建立健全各种技术档案以及运营、检修、预试中各项记录,并妥善保存。

第二十九条在高压电气设备上工作,必要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1.填写工作票或联系单,操作记录。

2.至少应有两人在一起工作,并指定监护人。

3.必要具备保证工作人员安全各项组织办法和技术办法。

第二节 运行

第三十条值班人员值班时,不得从事修理和其她与值班无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无论高压设备带电与否,值班员不得单独移开或越过遮栏进行工作。

若有必要移开遮栏时,必要得到批准并有监护人在场,保持规定安全距离。

第三十二条变配电装置巡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变配电所,每班至少巡视一次,巡视应在用电高峰时间进行。

每月一次夜间闭灯巡视。

2.有下列状况之一时,应进行特殊巡视或增长巡视次数:

A、天气恶劣时(大风、雷雨、浓雾、冰雹、冰冻);

B、新投入运营或修理后投入运营时;

C、满负荷或超负荷时;

D、电压变化在±

5%以上时。

3.巡视高压设备和线路时,无论线路设备带电与否均应视为带电,保持足够安全距离,不得接近或触及设备和线路。

第三十三条倒闸操作必要遵守下列规定:

1.倒闸操作必要依照主管技术人员命令执行。

倒闸操作应严格按照部门倒闸操作制度进行。

2.倒闸操作必要由两人执行,其中技术级别较高并对设备较为熟悉者作监护。

第三章低压配电装置与通用电器

第一节车间低压配电电器和线路

第三十四条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应按国标GBJ53-83《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执行。

第三十五条安装在车间或公共场合电气装置必要采用保护式构造。

第三十六条选用断开短路电流电器时,应尽量满足在正常接线方式下能可靠断开也许产生最大短路电流。

第三十七条配电线路应依照线路性质,装设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并应达到选取性配合。

第三十八条电气装置和线路上电气连接点必要接触良好,连接可靠。

第三十九条低压电气装置接线端头应有线号标志。

线号标志不得采用金属材料制作,外部接线端子不得外露。

第四十条低压配电电器操作机构应有“分”“合”标志。

第四十一条紧急停车低压电器,应安装在便于操作位置,应有特殊标记。

第四十二条禁止在配电线路上擅自接装用电设备和随意拆卸电气装置零部件。

第四十三条对电气设备及线路,应定期测量绝缘电阻。

绝缘电阻值必要符合规定原则,且与前次测量值比较不应有明显下降。

第二节移动式电气设备与手持电动工具

第四十四条移动电气设备上必要设立标志明显接地螺丝。

铭牌上技术数据应齐全清晰,其安全防护罩壳、限位、保护、联锁应齐备可靠。

手持握柄和操作手把尽量采用绝缘材料。

第四十五条移动式电气设备与手持电动工具单相电源线必要采用截面足够三芯软橡胶电缆;

三相电源线在三相四线制系统中应使用四芯软橡胶电缆,在三相五线制系统中宜使用五芯软橡胶电缆。

连接电动机械及电动工具电气回路应单独设开关或插座,并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漏电保护器),金属外壳应接地;

电动工具应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

应采用专用芯线(黄绿)接地,此芯线禁止同步用来通过工作电流。

禁止运用其他用电设备零线接地。

禁止使用绝缘破坏电缆或几根单芯导线并用。

第四十六条电气工具和用品应由专人保管,每6个月应由电气实验单位进行定期检查;

使用前应检查电线与否完好,有无接地线;

不合格禁止使用;

使用时应按关于规定接好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漏电保护器)和接地线;

使用中发生故障,应及时修复。

使用金属外壳电气工具时应戴绝缘手套。

使用电气工具时,不准提着电气工具导线或转动某些。

在梯子上使用电动工具,应做好防止感电坠落安全办法。

在使用电气工具工作中,因故离开工作场合或暂时停止工作以及遇到暂时停电时,应及时切断电源。

第四十七条电焊机金属外壳必要有良好保护接地。

焊钳和焊钳导线应完整无损、绝缘良好、一次电源线普通不超过2米。

第三节电气照明装置

第四十八条照明电源、照明方式、照明种类选用,应符合关于规定,并应与照明场合相适应。

第四十九条爆炸和火灾危险场合照明装置应装设安全电压级别照明设施。

第五十条照明配电箱(柜)内,如有交、直流或不同电压级别电源时,应以明显标志区别并用文字注明,同步要标明各回路名称。

第五十一条禁止擅自改装照明线路及随意更换与原设计不符照明装置,禁止在照明回路中乱接其他电气设备。

第五十二条行灯必要使用安全电压36伏及如下带防护罩灯具,并采用隔离变压器供电,导线必要有绝缘护套,使用前应检查接线与否对的,线路绝缘与否损坏和灯具与否符合工作条件需要。

使用手持行灯应注意下列事项:

1)手持行灯电压不准超过36V。

在特别潮湿或周边均属金属导体地方工作时,如在金属容器或水箱等内部,行灯电压不准超过12V。

2)行灯电源应由便携式或固定式隔离变压器供应,变压器不准放在金属容器或水箱等内部。

3)携带式行灯变压器高压侧,应带插头,低压侧带插座,并采用两种不能互相插入插头。

4)行灯变压器外壳应有良好接地线,高压侧宜使用三线插头。

第四章静电安全防护

第一节 静电防护

第五十三条下列场合应采用静电防护办法:

1.易燃、易爆危险场合;

2.有产生静电并导致电击危险场合;

3.有产生静电导致其她事故场合。

第五十四条设备和装置在运营中一旦发现可疑吸引、推斥、放电以及非设备漏电而使操作人员受到电击等现象时,即应测试拟定与否静电所致。

第五十五条各种设备和装置在设计时应充分预计到静电产生和积蓄也许并采用针对性办法,并实际测定采用办法后效果。

第五十六条对各种防静电装置应定期维修保养并测定其可靠性。

第五章变配电所安全规定

第一节变配电所

第五十七条变配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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