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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其所包括的工作范围不同,工程施工合同

又分为:

1)施工总承包合同wwW.CoM

是指业主将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全部发包给一家承包商,包括土建工程施工和机电设备安装等。

2)单项工程或者特殊专业工程承包合同是指业主将建设工程项目的各个单项(或者单位)工程

(如土建工程施工与机电设备安装)及专业性较强的特殊工程(如桩基础工程、管道工程等)分别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商

2、工程勘察合同

工程勘察合同是指业主与勘察单位签订的合同。

3、工程设计合同工程设计合同是指业主与工程设计单位签订的合同。

4、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对于业主负责供应的设备、材料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5、工程咨询或项目管理合同

当业主委托相关单位进行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技术咨询、造价咨询、招标代理、项目管理、施工监理等,需要与相关单位签订工程咨询或项目管理合同。

6、贷款合同

贷款合同是指业主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合同。

如业主与银行签订的合同。

7、其他合同

如业主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等。

篇二:

建设工程合同特点篇一:

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

、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

(一)合同主体的严格性建设工程合同主体一般只能是法人。

发包人一般是经过批准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的法人,具有国家批准的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已经落实,并且具备相应的协调能力;

承包人则须具备法人资格,而且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等资质。

无营业执照或无承包资质的单位不能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资质等级低的单位不能越级承包建设工程。

(二)合同标的的特殊性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各类建筑产品,建筑产品是不动产,其基础部分与大地相连,不能移动。

这就决定了每个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都是特殊的,相互间具有不可替代性。

(三)合同履行期限的长期性建设工程由于结构复杂、体积大、建筑材料类型多、工作量大,使得合同履行期限都较长。

而且,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一般都需要较长的准备期,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还可能因

为不可抗力、工程变更、材料供应不及时等原因而导致

合同期限顺延。

所有这些情况,决定了

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期限具有长期性。

(四)计划和程序的严格性由于工程建设对国家的经济发展、公民的工作和生活都有重大的影响。

因此,国家对建设工程的计划和程序都有严格的管理制度。

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必须以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为前提,即便是国家投资以外的、以其他方式筹集的投资也要受到当年的贷款规模和批准限额的限

制,纳人当年投资规模,并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还必须符合国家

关于建设程序的规定。

(五)合同形式的特珠要求考虑到建设工程的重要性、复杂性和合同履行的长期性,同时在履行过程中经常会发生影响合同履行的纠纷.因此.褚合同法冬要求建设工释合同应当梁用书而形式内

更多信息可以参考:

.cn/peixun/63/篇二:

【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特征及主要内容要求

【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特征及主要内容要求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

如前所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体系中最重要,也是最常见的一种,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为完成商定的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和房屋修缮等建设工程项目明确双方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完成工程建设、支付价款等)关系的协议。

2.特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除了具备合同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自身的特征:

(1)有着特殊的“标的物”。

该类合同为完成特定的建设项目需要大量的建筑产品。

这些建筑产品除具有一般商品的特性外,还应根据不同的工程选用特殊的材料。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多。

现在通常包含很多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对于招、投标的许多文件及补充文件,也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涉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非常丰富,所以除必备的书面形式要件外,其涉及的内容十分繁杂,条文少则数十条,多则上百条。

(3)该类合同涉及法律、法规多。

工程项目建设是十分重要的经济活动,对国家和社会的生产生活具有重大影晌,其中建设工程质量更是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国家发布大量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来加强对工程项目建设的严格监督和管理。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严格的计划性要求。

(5)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除符合法律有关一般性合同成立的要件外,还需符合一些特定条件。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建建[1993]78号)的规定,签订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初步设计已经批准第二,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第三,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

第四,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

第五,投标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

3.此类合同的主要内容要求

《合同法》第275条在借鉴原有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施工合同(即建筑安装合同)今后的发展要求,规定了这类合同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工程范围。

此内容是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工程的具体地点,占地面积,结构特征(如钢筋混凝土的规格,工程跨度、层数等),是否包括土建,设备安装,装修装饰等。

(2)建设工期。

包括开、竣工日期以及延期开工的责任、工期延误的责任、工期提前的条件等。

(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的日期。

中间交工工程属于阶段性工程,它制约着整个工程的进度,所以必须明确载明其开、竣工时间。

(4)工程质量。

建设项目是百年大计,必须做到质量第一。

发、承包人必须遵守《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的有关规定,保证质量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在此前提下,可以约定工程应达到的等级,即合格或者优良。

还应约定质量达不到要求的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办法等。

(5)工程造价。

或称工程价格,由成本(直接、间接成本)、利润(酬金)和税金构成。

包括合同价款、追加合同价款和其他款项。

实行招投标的工程应当通过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采用招投标的方式定价;

对于不宜采用招投标的工程,可采用以审定施工图预算为基础,甲乙双方商定工程变更增减价的方式定价。

(6)技术资料交付时间。

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按时提供与本工程项目有关的全部技术资料,否则造成的工期损失或工程变更应由发包人负责。

(7)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

首先应约定由哪一方负责材料设备的供应,其次应约定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和供应的时间、地点;

最后还要约定验收、保管和违约责任。

(8)拨款和结算。

拨款是指银行在接到发包人的通知后向施工人拨付的工程款。

结算是指在工程交工后,计算工程的实际造价与已经拨付的工程款之间的差额。

工程价款的支付可以由发包人先行部分预付,竣工结算后付清;

也可以由施工人先垫付后结算拨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

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

的,应予支持。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XX年12月1日起施行)第16条第二款又规定,“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9)竣工验收。

验收是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必经程序,也是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前提。

应该包括验收范围和内容,标准和依据,验收人员的组成,验收方式和日期。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按照《解释》第13条的规定,如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14条规定,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以承包人提交该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10)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

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基地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雨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供热、冷工程等项目。

质量保证期又称保修期,是指工程各部分正常使用的期限,当事人可以约定该期限,但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

(11)相互协作条款。

即当事人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约定有关通知,协助,保密,施工准备

工作的分工,工程变更时的处理办法等。

篇三:

XX版《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特点XX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的主要特点XX版施工合同与1999版施工合同相比,主要有以下5个特点:

第一、增加了8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

XX版施工合同借鉴国内外相关合同文本的成功经验,在通用条款中增加了以下8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

1、双向担保制度:

为了解决施工合同中的履约担保,

尤其是为了有效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XX版施工合同通用条

款的第款规定了发包人的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第款则规定了承包人的履约担保。

这两个条款要求发包人与承包人各自以其合同义务向对方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以保证实现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的目的。

2、合理调价制度:

XX版施工合同中引入了适度风险适度调价的制度,亦称之为合理调价制度,其法律基础是合同风险的公平合理分担原则。

通用条款第款规定,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

这一规定与国内目前各省市执行的工程造价部门规定的调价规范的精神是一致的,具体的调价方式与其他标准文本相一致,有利于解决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款纠纷。

3、缺陷责任期制度(旧版合同统称为合同保修期制度):

为解决合同当事人约定“保修期满返还保修金”的争议,合同通用条款第15条引入了缺陷责任与保修制度,明确缺陷

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目前我国规定工程保修期限相对较长,尤其是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在建设工程实践中,存在大量发包人以保修期未届满为由不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情形,由此导致的部分工程款久拖不决问题,一直以来困扰着我国建筑市场的正常发展,缺陷责任期制度在施工合同文本中的落实可进一步有效解决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和工程质量保修之间的冲突。

4、工程系列保险制度:

XX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8条除对工程保险作出规定外,还根据全国人大对《建筑法》的修改意见,对工伤保险作了规定,同时还增加了其他保险的条款。

其中,最主要的一点,降低了意外伤害保险的强制性要求:

XX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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