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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小区业主管理规约

【本系列包括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业主管理规约,参考2021年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其他小区物业合同及三约,站在业主层面制定,进行了详尽约定,既保护物业公司合法权益,也给物业公司一定压力,保障业主利益。

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可下载后稍加修订使用。

XX小区业主大会

管理规约

二〇二一年四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管理、维护、养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活动能正常持续进行,建设“文明、整洁、安全、有序”的物业管理区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约。

第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名称:

XX小区

本物业管理区域地址:

第三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发建设单位没有销售的物业,属于开发商所有,其共有部分应纳入统一管理。

第四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由业主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一家物业服务机构提供物业服务,双方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管理规约的约定,对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管理、维修、养护,并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

全体业主应遵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全体业主遵守商业伦理,与物业公司平等、互利,以建设中高端小区为目标,小区物业服务标准不低于四级,小区物业服务标准及物业服务费对标万科、华润、龙湖自有楼盘,全体业主不得因追求物业费最低化而导致小区物业服务品质低下。

第五条  因物业服务机构撤离等原因,本物业管理区域无法及时另聘新物业服务机构的,在另聘新物业服务机构之前,相关业主应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条  全体业主授权物业公司对本管理规约进行管理,全体业主不得拒绝服从物业公司按照本管理规约进行的制止和管理。

本小区全体业主授权物业公司可对违反本管理规约规定事项的行为享有告知、劝阻、制止及报告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或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权利,特殊情况时在书面知会业主委员会得到书面许可的前提下物业公司可采取停水、停电等紧急措施,并对由此产生的责任业主损失不承担赔偿义务。

第二章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依本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履职;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每月可领取一定经费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并由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具体约定。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依法建立信用档案,委员应当定期参加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的相关培训,接受工作考核。

第十条  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应当遵守并服从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投诉、举报,由受理单位依法处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不得无故干扰业委会正常工作和生活,业主对业委会起诉败诉的,视为无故干扰业委会工作,应于法院判决三日内在小区告示栏书面公开道歉,公示期不少于1个月,拒不执行的,应向全体业主支付违约金1万元,计入公共经营收入业主分成部分。

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任期、工作经费、换届改选、印章管理使用等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依法作出约定。

第三章  使用与维护

第十一条  小区业主是物业管理的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二条  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使用和维护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规约约定及业主共同决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效能发挥、秩序良好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以及设施设备维修、房屋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维护、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十三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

(一)房屋使用规定

1、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专有部分使用性质;

2、严禁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办公、仓储等经营性用房;业主向政府申请审批通过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未经同意不得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3、严禁夜间大声喧哗;

4、不利用门窗、玻璃窗等地方张贴广告,不在玻璃窗上张贴报纸,以免有碍观瞻;

5、空调机外机发出超标噪音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排除故障或更换;

6、商铺业主(经营者)不超线经营,越线摆卖;

7、商铺业主(经营者)不随意悬挂招牌,悬挂招牌应符合当地政府规定,不影响本物业整体形象,不损害相邻业主权益。

(二)装修规定

1、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工程开工前,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机构,并与其签订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不得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主动配合物业服务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2、严禁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3、严禁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4、严禁损坏或擅自拆除、截断、改变、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共有设施设备;

5、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有部分。

6、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晚间18时至次日上午9时、中午12时至14时和法定节假日,以及中、高考半个月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同时,严格按照政府主管部门关于中高考期间加强环境噪声污染监督管理的相关要求,禁止影响考生学习和生活;

7、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有部分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造成相邻业主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业主遇到相邻业主受到侵害的,应当协助检查是否是自己房屋的装修问题或房屋设施设备故障原因。

8、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空调机位位置安装,并做好噪音预防及防滴漏水的处理;

9、阳台封闭、露台雨棚应遵守业主大会制定的统一方案及本建筑区划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应当对相邻业主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材质与颜色应与建筑物外立面的材料色彩保持一致;

10、严禁超出外立面搭建阳台,严禁遮挡楼下业主采光。

11、严禁超出外立面安装空调外机、遮阳蓬、雨蓬、防护栏、扩大阳台,不得超出房屋户型结构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花架等;

12、违反本管理规约进行违规搭建的、损坏承重墙的,应当立即整改,恢复原状,自本管理规约实施之日起两个月未整改和恢复原状的,应向全体业主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同时,任一业主均可仍继续向法院起诉和向综合执法局等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强行拆除、恢复原状。

(三)电梯使用规定

1、不拍打显示按钮及随意按动警铃按钮;

2、电梯运行过程中切勿将身体依靠轿门,以免发生危险;

3、电梯内不追逐打闹、前后摇晃;

4、运送重物,请放置轿厢中间;

5、不超载,当超载讯号铃声响时,后进入的乘客应自觉退出,不采用任何形式的强制关门手段;

6、严禁电梯内吸烟、吐痰、抛洒垃圾、大小便;

7、电梯停运故障时,乘客不必紧张,可按警铃报告,耐心等待维修人员到来,不采取拍打按钮、箱体以及强行撬门等急躁行为,这可能导致对电梯的破坏,使救援工作及电梯修复更加困难;

8、乘客看到停运标志时请不要采取任何令其开启或移动标志牌的行为,以免发生人身、设备意外事故;

9、严禁将电瓶车骑入电梯。

(四)防火安全规定

1、不得将电瓶车骑回家中充电;

2、电瓶车、三轮车及其他电瓶类设备不得将电瓶拆下带回家中充电;

3、不在建筑区划任何地方包括自己家中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4、不得在户内熏制肉制品、烧烤;

5、不得将厨房改建到其他阳台或房间;厨房动火时不得远离厨房;

6、严禁车辆、杂物占用消防通道;

7、不得在本小区内及小区外附近燃放烟花,不得在家中燃放烟花;

8、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通知物业管理部门;

9、不得对楼层防火门私自加锁,不在消防楼梯堆放物品;

10、公共天台是发生火警或紧急事故时逃生的场所,非紧急情况不得使用公共天台作任何其他用途;

11、使用电烤火炉时,家中不能离开人。

(五)严禁高空抛物

1、从楼上向外抛弃物品是刑法规定的严重犯罪行为,由抛掷者承担抛掷行为的刑事责任及经济赔偿责任;

2、物业公司使用物业费或小区公共收入在本小区所有位置均无死角安装高空监控,且应保证夜间可清晰辨认,确保能够监控到哪一户抛撒物品;

3、在全体业主的授权下物业管理人有权劝告、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4、对易坠落的物品妥善保管,防止掉落;

5、全体业主有义务随时教育家中小孩及老人,不得向窗外抛撒物品,不得在窗外悬挂重物。

(六)宠物饲养规定

1、不得敞放、敞养家禽、宠物;

2、严禁养大狗半夜喧哗,饲养人必须密闭窗户,不得让狗吠声扰民;

3、严禁遛狗不牵绳、严禁遛大狗不戴口套;

4、公共区域或其他邻居私人区域严禁宠物便便后不清理干净;

5、宠物饲养人应当遵守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合法手续,并告知物业服务中心;

6、发生宠物惊吓致人摔倒、碰撞或宠物咬伤他人事件,宠物饲养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七)房屋出租规定

1、将房屋进行出租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法搭建,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2、业主有义务对租户进行基本辨识,不得进行群租(群租指租户人数超过该户型可住人房间数的2倍,人员数量统计不含未成年人,可住人房间不含客厅、餐厅、阳台、卫生间、厨房),不得将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制贩毒人员及其他违法人员; 

3、房屋出租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增设房间,不得群租,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不得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按床位出租或转租,或将厨房、卫生间、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改成卧室出租或转租;

4、对违反本规约出租或转租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书面责成业主、使用人立即终止租赁行为并抄报政府相关部门,全体业主授权物业公司对违反本规约出租的房屋进行断水断电,并禁止办理出入门禁卡及人脸识别。

(八)停车管理规定

1、对于擅自占用道路等公共区域(严禁停放车辆区域)乱停乱放车辆的行为,具体行为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全体业主按30元/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支付违约金,相关违约金归入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部分所得收益;

2、对于擅自占用他人私家车位乱停乱放车辆的行为,具体行为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向相关车位产权人按30元/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支付违约金,相关违约金归相关车位产权人所有;

3、不在本物业内修理、清洗车辆,车辆漏油造成地面污迹应及时自行清理;

4、不在本物业内试车,练车;

5、车辆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使用静音,发出报警产生噪音应迅速解除;

6、安装充电桩应向物业提出申请,由物业或专业第三方进行安装,不私搭乱接电线自行安装;

7、不得将非机动车停放在单元门厅、楼道等公共部位;

8、后方有车位的情况下不得调整限位杆,车辆停放在道路中以及车辆停放超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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