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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公司发票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内部财务行为,保证企业效益稳步提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部各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

第三条公司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税务机关提交公司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

公司发生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它变更等主要事项,应当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税务机关提交变更文件的复制件。

第四条公司及全资下属公司、企业(含51%股权的控股、内联企业)的财务工作,都必须执行本制度。

第二章公司负责人管理职责及权限

第七条公司负责人财务管理的权责

一、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根据公司年度财务预算、财务成本费用计划和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确保财务预算和年度利润目标实现,确保净资产保值增值。

二、负责组织公司资金投向的决策,并对决策结果承担主要责任。

三、根据会计法的要求,支持并保障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职责。

四、接受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的检查监督,对本公司发生的经济损失和重大违反财经法规的事项负主要责任。

第八条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权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各项财经政策和法规,保证各项政策和法规在公司贯彻落实,组织制定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实施细则。

二、领导组织公司财务部门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协调公司内部各职能部门与财务部门的关系,保证财务部门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在授权范围内审核公司重要财务事项,审核公司月、季、年度各类财务报表和财务报告,并对报表和报告的正确性负责。

四、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各类资产的盈亏及损失的审核,并负责组织查明责任。

五、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各类资产的转移和租赁的审核。

六、配合经营发展部组织公司定期的经营分析工作。

七、抓好本公司财会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财会人员素质。

第九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及独立核算单位,应配合会计服务中心做好各项财务预算、财务成本费用计划的编制和落实工作,定期分析执行情况;

组织好本部门的财务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及时、准确提供会计核算所需的各种原始记录和基础资料,接受财务部门的业务指导,按期向财务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有关资料。

各职能部门和各独立核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发生的违反财经纪律的事宜负主要责任。

第三章公司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第十条为了确保原始记录的真实、完整、及时、准确健全财务核算资料,对生产经营过程中存货及其他资产的销售、收发、领、退、转移、盘盈和毁损等原始记录必须按统一规范的格式、内容和填制方法来签署、传递、汇集、反馈。

第十一条为确保资金的安全,货币资金的收付凭证必须合法,手续完备,由经办人员及负责人签字后,经财务稽核后方可办理收支手续。

第十二条公司必须定期和不定期对财产物资进行盘点清查。

在年末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做到帐实相符。

第十三条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和经济活动分析。

依据财务报表及其他方面提供的资料,对资产的变动,资金的运用,利润的实现,生产成本的变动等情况进行说明和分析、评价。

按月编写会计报表编报说明及财务分析。

第四章公司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规范

第十四条总体原则

一、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所属各独立核算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制度的规定。

三、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四、公司领导负责本单位会计机构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本制度,保障会计职权不受侵犯。

任何人不得对会计人员打击报复。

对认真负责忠于职守,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应给予精神或物资奖励。

第十五条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一节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

五、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公司规定,由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及研究确定。

六、公司会计人员由根据总经理办公会精神统一调配。

会计人员必须持有会计证、会计电算化证,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二节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七、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八、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九、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

会计报表、会计核算资料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十、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所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本公司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三节会计工作交接

十一、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移交给接替人员。

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十二、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十三、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三)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

从事会计电算化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十四、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及公司领导指派人员会同监交。

十五、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

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帐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

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帐簿记录保持一致。

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三)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

必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

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十六、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

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十七、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

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十八、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公司领导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办理移交,但委托人(移交人)应当承担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任。

十九、子公司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母公司财务部及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

未移交前,不得离职。

公司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二十、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会计核算

第四节会计核算一般要求

二十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二十二、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二十三、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十四、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制度》。

二十五、公司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不得任意增减和合并。

二十六、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不得设置帐外帐,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二十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本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会计电算化的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第五节填制会计凭证

二十八、需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必须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并送交主管会计。

会计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并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

二十九、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

凭证的名称;

填制凭证日期;

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

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凭证单位名称;

经济业务内容;

数量、单价和金额。

(二)从外单位取得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签名或者盖章。

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三)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购买材料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

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或收款人。

(四)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

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五)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

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六)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帐凭证之后。

收回借款后,应当另开收据,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七)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

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八)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三十、从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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