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货物运输合同模板实用word文档 27页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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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4月25日和邦公司给长青公司出据一张人民币为152324.79元的支票,由于和邦公司帐户存款余额不足,长青公司未能支取。
XX年5月9日长青公司以和邦公司未能按期给付上述欠款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在长青公司与和邦公司进行上述货运代理业务中,长青公司以和邦公司未按约定给付其垫付的款项为由,而未给付和邦公司出口货物报关单,和邦公司未能办理出口退税款折合人民币78579.27元。
为此,和邦公司以长青公司不交付出口货物报关单,给和邦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反诉。
原审法院认为,长青公司与和邦公司存有货运代理业务关系,在双方业务往来过程中,和邦公司对尚欠长青公司人民币152324.79元写有书面《还款书》,和邦公司理应按书面承诺认真履行,故对长青公司要求和邦公司给付上述款项之请求,应予支持。
对于长青公司要求和邦公司应承担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损失,因和邦公司对长青公司提交的书面《货运代理协议》不予认可,
经核查,和邦公司并没有对该《货运代理协议》所约定的内容进行签或者盖章确认,故原审法院对长青公司要求和邦公司承担约定违约金之主张不予支持。
对于和邦公司的反诉请求,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前几次履行的交易习惯,均是和邦公司履行了付款行为后,长青公司将出口退税单交付给和邦公司,
对此和邦公司是清楚明知的,本案造成和邦公司逾期不能申报领取退税款的责任主要在于和邦公司未按约定期限给付长青公司垫付的款项,故对和邦公司的反诉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三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判决:
一、和邦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给付长青公司人民币152324.79元及利息(自XX年5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
逾期履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执行;
二、驳回长青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和邦公司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4556元,保全费1500元,反诉费4469元,由和邦公司负担。
上诉人和邦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
1.撤销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XX)二中保民初第115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
2.判令长青公司赔偿和邦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47963.41元;
3。
判令长青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其主要理由为:
一审判决以当事人双方交易习惯和邦公司履行了付款行为后,长青公司交付出口退税单给和邦公司,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当事人双方交易习惯是:
先交单后付款。
当事人双方除本案所涉交易外,仅有两单业务完全履行。
该两单业务履行的程序均是长青公司向和邦公司交付出口退税单,而后和邦公司向长青公司支付相应费用。
本案中,双方所涉合同性质为委托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长青公司有义务向和邦公司报告委托事务处理结果,并交付委托事务处理结果。
出口退税单是长青公司完成出口保管委托事务的结果,和邦公司付款义务基于长青公司交单行为产生。
二、长青公司应赔偿因其违反交易习惯和法律规定,给和邦公司造成得经济损失。
长青公司未向和邦公司交付出口退税单的行为存在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长青公司应当对和邦公司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被上诉人长青公司未进行书面答辩,但在庭审中辩称: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依法应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长青公司与和邦公司签订的《货运代理协议》,系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系有效合同。
长青公司在履行货运代理行为后,和邦公司应按约向长青公司支付相关的费用。
双方虽然对支付运费与交付出口退税单的先后顺序未作明确约定。
根据和邦公司向长青公司交付的《还款书》中对付款时间作了确认,并未涉及交付出口退税单的事宜,
以及XX年4月25日和邦公司给长青公司出据一张人民币为152324.79元的支票(虽然由于和邦公司帐户存款余额不足,长青公司未能支取),
均说明和邦公司以自己的行为认可了其应先支付尚欠长青公司货运代理费,而无需以长青公司先交付出口退税单为前提条件。
现和邦公司要求长青公司赔偿和邦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47963。
41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反诉费、保全费按照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69元,由上诉人天津市和邦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水陆联运货物运输合同【2】
国家计划________________号
经由站名及线名:
__________
货物准于______月____日搬入
水陆联运货物运单________承运
日期戳
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运单( )第____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指定于_______月______日装车或船
托运人→起运站港 换装清单顺序号码:
______________→到达站港→收货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车种
车号
标记载重
整车或零担
承运船名
第一转出船名
第二转出船名
航 次
航 线
发站(局)或
到站(局)或
第一换装地
港名
第二换装地
第三换装地
站名
托运人
名 称
开户银行
换装站、港日期戮
换装站、港期戮
地址电话
帐号
承运人
托运人标记
货物名称
包装
件数
货物重量的确定
计费重量
费率记载
铁路
水路
公斤
运价
费率
等级
费率(海)
费率(江)
费率(河)
合计件数
合计重量
货物分次搬入记载
费用项目
海运
江运
河运
托运人记载事项
月
日
货名
重量
经办人签章
公里
承运时核收
运 费
装(卸)费
换 装 费
运单提出时间
年 月 日
发货人(盖章)
港 务 费
合 计
货物变更记载
受理港站
电报号
变更事项
费用处理
货物分次交付记载
交付时核收
处理站港日期戳
(经办人签章)
换装费
港务费
记载事项
编制站港
记录号码
内容摘要
合计
货物于 月 日到达
货物交付日期
货物于 月 日卸下
货物于 月 日通知
注意事项:
1.本运单应用钢笔、毛笔填写或加盖戮记代替,不得使用钢笔填写;
2.粗线内各西半球由托运人填写。
水陆联运货物承运收据
________局 起运港站→托运人 运单( )第_________号
发站或起运港
托运人名称
到站或到达港
收货人名称
种类
实际重量
运费
支票号 收款人(盖章)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3】
月度水路货物托运计划表
年 月
┌─────────────────────┐
│ 本表经承运人签盖运输合同专用章后,具有│
│月度运输合同效力,有关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
│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责任界限,按《水路│
│货物运输规则》及运杂费用的有关规定办理。
│
└─────────────────────┘
起运地:
提出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
│ │到达港│ 换装港(地)│收│ 托运量 │ 核定量 │ │
│ 货名 │ ├───┬───┤货├──┬──┼──┬──┤备 注│
│ │(地)│第 一│第 二│人│重量│体积│重量│体积│ │
├────┼───┼───┼───┼─┼──┼──┼──┼──┼───┤
│ │ │ │ │ │ │ │ │ │ │
├────┼───┼───┼───┼─┼──┼──┼